王振华请求二审判无罪:曾庭上激辩16小时 至今未道歉赔偿

王振华请求二审判无罪:曾庭上激辩16小时 至今未道歉赔偿
2020年06月18日 21:51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王振华要上诉,请求二审判无罪!更多细节曝光:曾庭上激辩16小时,至今没任何道歉和赔偿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唐韶葵

  导读:知情人士透露,案发后,王振华本人对受害女童及其家属没有任何道歉与赔偿行为。受害女童律师认为,受害人需要的是一份歉意、一份后悔,这比再多的事情都重要。

  此外,王振华案备受公众关注,不仅与王振华的社会身份有关,也因为控辩双方律师都是刑辩高手。

  新城控股(601155.SH)实控人王振华猥亵女童案余波未休。

  6月18日,王振华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通过社交平台发声,王振华已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此前的6月17日,王振华猥亵女童案一审宣判。上海普陀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同案犯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宣判结果发布后,新城系股票不跌反而有小幅上涨;6月18日,新城系股票微涨收盘。

  受害人拟另提请民事诉讼,王振华上诉

  法庭宣判后,两名罪犯被带走;控辩双方律师办理相关手续之后也分别离开了法院。记者从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士处获悉,非公开庭审判决书内容也是保密的,公众只能在法院的微信公众号与微博号上看到宣判结果。

  随后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被害人委托律师计时俊谈起王振华案一审结果,他情绪激动。他认为,如果是在6月15日获知这一审判结果,他会感到满意,但经过两天16小时法庭激辩,以王振华在庭上的态度与其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行为来看,应该从重判5年以上。

  其在6月17日晚上发朋友圈指,“经过十六个小时的鏖战之后,看到查明的事实,听到辩护人的抗辩“理由”,感受被害人的痛楚和被告人的无耻,我真心觉得应该适用237条第二款第三款,判他个五年以上!”

  6月18日,计时俊对记者表示,起诉的时候本来提起了民事赔偿,后来委托人决定撤下,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额不大。

  由于公诉机关有相应的司法救济的资金,即未成年人保护基金,受害人方面的医疗费等物质上有保障;而且,一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方面提起比如20万、10万之类的金额赔偿的话,会被认为敲诈勒索,再假设犯罪嫌疑人给个大金额的赔偿金,比如100万,或会因此减刑,“我们不想看到这个结果”。为了消除误解,以及严惩犯罪,在提起公诉的时候撤回了民事赔偿诉求。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存在精神损失一说。因此,计时俊透露,与受害人家属商议后决定将会等刑事案子完结之后,考虑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但在民事诉讼里面,金额损失是大头,还要经过计算,因此计时俊表示也可能就此不提了,“只要罪犯能得到重判,我们什么都可以不做”。

  辩护律师首度回应王振华案

  6月1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控辩双方律师,获知更多王振华案细节。

  李肖霖则告诉记者,他与另一名辩护律师能决定做无罪辩护,肯定是有道理的,但不方便披露更多内容。其表示,法庭上,控辩双方肯定都是针锋相对的,有反驳就表明控辩双方意见不一致。也可以说,一审结果是由于辩方律师反驳不够有力。

  李肖霖表示,王振华如果提起上诉,二审的时候其也有更换律师的权利,因此后续的情况还有变数。

  6月18日下午,王振华另一辩护律师陈有西却通过社交平台首次回应王振华案,称王振华没有翻供,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

  陈有西还指出,普陀法院发布的谨慎的审判长答疑,只讲了判决结果,未透露案情争议焦点,更未透露王的自我辩解和辩方意见。呼吁网民在获取信息,作出判断和评价时,注意这一现实情况。

图/视觉中国图/视觉中国

  控辩双方律师激辩焦点浮出

  王振华案宣判后,再度引发公众巨大舆情。尽管基于犯罪事实与法律条文,法院对于两名同案犯已作出顶格处罚,公众对于审判结果争议依然非常大。

  知情人士表示,王振华为此付出1200万巨额律师费,但此消息未经王振华方面证实。据悉,本案控辩双方律师围绕多个焦点问题在庭上激战16小时。

  陈有西的回应里并没有完全提及双方律师辩论的焦点问题,只强调王振华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坚称没有猥亵本案女童;此外,陈有西在社交平台发布的声明透露,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但这两点显然在庭审过程中已经过法庭取证、双方律师二次辩论,已形成证据链。

  知情人士透露,案发后,王振华本人对受害女童及其家属没有任何道歉与赔偿行为。计时俊认为,受害人需要的是一份歉意、一份后悔,这比再多的事情都重要。

  记者还了解到一个细节,小女童母亲王女士在孩子被侵犯第二天晚上,即6月30日晚上,获知消息后,7月1日早上赶到上海,上午与王振华对峙中,王振华对此事不置可否,王女士下午即报案。

  回顾:刑辩大拿激战16小时,王振华案一审控辩双方死磕之谜

  6月17日下午1点,在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侧门,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见到了一个人出来吃饭的被害人委托律师计时俊,他是上海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结束了4个小时的交叉辩论与被告方陈词之后,王振华案一审基本结束,但法官要求双方下午2点半再去一次。计时俊隐约感觉案件可能会当庭宣判。

  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的庭审已持续两天。前一天的庭审持续了12小时。据计时俊透露,整个庭审过程,双方律师辩论比较激烈,庭审对证据链的形成、内容以及来源、与本案的关联性等,控辩双方律师都从法理、情理上进行了二轮辩论。

  当时记者先后联系两名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辩护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肖霖、大成律师事务所马朗,两人均表示庭审还未结束,下午还要开庭。

  下午开庭没多久,在2点40分左右就宣判了:王振华猥亵儿童罪成立,判有期徒刑五年;周燕芬猥亵儿童罪成立,判有期徒刑四年。

  “法庭宣布完了,人就带走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指的是为了满足性刺激而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猥亵行为基本上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主观上是带有一定的满足性刺激的动机或倾向;另一方面,客观上对儿童有性侵的行为。

  犯猥亵儿童罪的,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如果被认定为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前述人士认为,“在现有的证据范围内,只能在五年以下的量刑档进行判罚的情况下,判了五年其实已经是顶格判了。”

  据了解,2019年11月份前,代理受害人的律师另有其人,后来计时俊才接手案子。而被告王振华、周燕芬也更换了律师。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为李肖霖、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周燕芬的辩护律师为马朗。

  庭审结束后,该案的审判长通过书面形式回答了案件的一些焦点问题。比如定罪、量刑、审理期限、审理程序等。(详情见文末附件)

  随后,李肖霖在电话里对记者表示,“被判顶格处罚一般会上诉,但今天还没有(和当事人)见面,法庭宣布完了,人就带走了。”

  控辩双方的律师都是刑辩大拿

  王振华案备受公众关注,不仅与王振华的社会身份有关,也因为控辩双方律师都是刑辩高手。从庭审耗时16小时也可见,另外案件涉及证据比较多,包括有证人出庭、有庭审盘问等环节。不过,王振华案属于非公开审理,控辩双方律师都不便对媒体透露案情细节,但辩方律师证实了对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一说。

  知情人士透露,案件本来计划在去年12月份一审的,后来检方发现新的案情,又需要时间取证,因此延后了。后来发生了疫情,又再延后了3个月。

  周燕芬的辩护律师马朗也表示,控辩双方确实经过长时间的激辩,案件存在很多疑点与问题。他认为,法院在宣判后的第一时间就对外公布了猥亵儿童罪的定罪理由,只是全文丝毫未提及辩护律师的观点,这种缺乏对辩方观点回应的表述,不利于释法说理。

  知情人士透露,控辩双方的律师都是刑辩大拿,李肖霖在业界有刑辩“京城四少”的称号,亲历无数大案;计时俊以刑辩及处理商事纠纷闻名。在质证过程中,控辩双方律师就已经各执一词,双方充分质证了相关证据的“三性”,“对证据的正常理解角度和玩弄诉讼技巧的刻意偏差,导致整个庭审激烈异常”。而王振华在庭上始终未承认有猥亵行为。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指出,王振华案庭审持续如此长的时间,一方面说明案件的复杂程度,另一方面也说明法院给予了控辩双方充分的时间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也是确保程序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一审刚刚宣判,王振华上诉与否还未定,因此判决能否生效还是未知数。如果被告方提出上诉,则会进入二审环节。

  附:王振华案审判长通过书面形式回答案件焦点问题

  关于定罪: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猥亵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综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关于本案的审理期限:

  我院正式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不认罪,且其中部分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故为审慎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而本案系不公开审理案件,不适宜采用线上方式远程开庭,故我院向上级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现疫情趋于稳定,庭审活动逐步恢复正常,故及时安排本案开庭、宣判。

  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故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任何人员不得旁听。

  案件受理后,我院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及时安排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承办法官一直与被害人、辩护人保持沟通,持续了解各方对于本案的意见。合议庭对公诉人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和证人、鉴定人名单等进行充分评议、审核,确定出庭人员名单,依法通知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庭审中,充分保障各方的诉讼权利,听取各方意见。合议庭经过慎重评议后,依法作出本案判决。

  关于本案中青少年的保护:

  首先,从庭审安排来看,对被害人隐私的严格保护贯穿本案办理的全过程。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我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并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其次,从办理过程来看,为避免多次询问被害人造成其心理创伤,办案机关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持续保持沟通。据我所知,公诉机关也安排了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并为其申请了司法救济。

  最后,从判决结果来看,本案对被告人的判决既体现了罪罚相当和罪责刑相一致,也体现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以及对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通过有温度的司法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阳光的成长环境。

  在此,我也想呼吁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当从各方面全力保护好未成年人,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本案被害人已经受到了身心创伤,希望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都不要以任何方式对她造成二次伤害,更不要打探未成年人的隐私,衷心希望被害人能从伤痛中走出来,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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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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