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福田汽车公告中称,建议东方精工的大股东“不要滥用大股东地位干涉上市公司”,同时建议东方精工的全体董事监事“不要听任大股东滥用控制地位干涉上市公司的独立合法运行”。贵公司的大股东在普莱德事件的处理上有否起了主导作用?上市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是否保持了独立地位?我们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会得到保障?
董秘回答(东方精工SZ002611):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福田汽车作为普莱德的业绩承诺方,应当正视自身的业绩承诺责任,不应当以无端猜测的方式来指责东方精工,建议其规范信息披露的措辞。东方精工已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由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作出,不存在您所担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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