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昆股份监事俞林忠被监管警示 亲属短线交易

桐昆股份监事俞林忠被监管警示 亲属短线交易
2022年08月05日 16:43 市场资讯

  8月5日讯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105号)显示,经查明,俞林忠自2020年6月22日起担任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昆股份”,601233.SH)监事。

  2022年7月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俞林忠配偶沈爱文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沈爱文于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合计买入股数29700股,交易金额63.83万元,合计卖出28200股,交易金额56.25万元。

  上交所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俞林忠配偶沈爱文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

  上交所认为,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俞林忠予以监管警示。

  桐昆股份2021年年报显示,俞林忠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1日任公司监事。俞林忠,2013年之前任公司恒丰厂区总经理,2013年开始任公司控股股东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桐乡市佑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恒通公司供应科科长,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桐昆股份于2022年7月6日披露《关于监事亲属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7月5日收到公司监事俞林忠出具的致歉函,其配偶沈爱文于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系沈爱文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俞林忠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情况。沈爱文女士短线交易行为产生的损益为-53404元,未产生收益,故无需向董事会上交收益。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条规定: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投资者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0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董事或者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规则第4.3.3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致歉;

  (六)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八)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105号

  关于对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俞林忠,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俞林忠自2020年6月22日起担任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昆股份或公司)监事。2022年7月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俞林忠配偶沈爱文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沈爱文于2021年8月23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合计买入股数29,700股,交易金额638,270元,合计卖出28,200股,交易金额562,516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俞林忠配偶沈爱文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俞林忠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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