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央企”名义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ST金钰实控人受行政处罚

虚假“央企”名义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ST金钰实控人受行政处罚
2020年09月27日 17:56 财富投资网

原标题:虚假“央企”名义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ST金钰(维权)实控人受行政处罚 来源:财富投资网

  *ST金钰控股股东、实控人因在信披方面存在虚假记载,因而被湖北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公司在涉及“央企”表述上,存在虚假披露。公司主营业务为珠宝首饰的设计、采购与销售,于1997年正式登陆资本市场上市。

  据悉,2019年1月31日,赵宁、王瑛琰夫妇将其持有公司股份100%股权转让给中国蓝田。协议签订后,中国蓝田向兴龙实业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中国蓝田总公司会议纪要》([2019]003号)等资料以供信息披露使用。《中国蓝田总公司会议纪要》中写明中国蓝田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人为农业部。

  2019年2月2日,东方金钰发布了《关于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股权结构拟变化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称中国蓝田为“农业部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但是经查,中国蓝田已于1999年与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脱钩,并无股权投资关系。

  湖北证监局认为,上述收购事项中,中国蓝田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早已与农业农村部无股权投资关系的行为,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赵宁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兴龙实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勤勉尽责地核实并真实、准确披露相关信息,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披露不实身份的中国蓝田也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涉嫌违反了2005《证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此,湖北证监局对中国蓝田出具行政处罚并给予警告,总共处罚60万元;对中国蓝田负责人员汤?给予警告,并处罚金额20万元。此外,湖北证监局还对*ST金钰实控人赵宁给予警告,并罚金40万元;对云南兴龙实业给予披露违规警告,并处罚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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