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信披蹭“央企”名义 *ST金钰实控人收行政处罚告知书

虚假信披蹭“央企”名义 *ST金钰实控人收行政处罚告知书
2020年09月27日 17:28 财经网

原标题:虚假信披蹭“央企”名义 *ST金钰(维权)实控人收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财经网

9月27日,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收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在信披方面存在虚假记载问题。

*ST金钰主营业务为珠宝首饰产品的设计、采购和销售,主要产品为翡翠原石、翡翠成品、黄金金条等,于1997年登陆上交所上市。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ST金钰在涉及“央企”表述上存在虚假记载披露。

2019年1月31日,中国蓝田同赵宁、王瑛琰夫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赵宁、王瑛琰将其合计持有的*ST金钰控股股东兴龙实业100%股权(其中赵宁持有98%,王瑛琰持有2%)转让给中国蓝田。

协议签订后,中国蓝田向兴龙实业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中国蓝田总公司会议纪要》([2019]003号)等资料以供信息披露使用。《中国蓝田总公司会议纪要》中写明中国蓝田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人为农业部。

2019年2月2日,东方金钰发布了《关于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股权结构拟变化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称中国蓝田为“农业部主管全民所有制企业”。

但是经查,中国蓝田已于1999年与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脱钩,并无股权投资关系。

湖北证监局认为,上述收购事项中,中国蓝田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早已与农业农村部无股权投资关系的行为,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涉嫌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赵宁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兴龙实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未勤勉尽责地核实并真实、准确披露相关信息,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披露不实身份的中国蓝田也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涉嫌违反了2005《证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此湖北证监局对中国蓝田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合计60万元罚金;对中国蓝田总公司负责人员汤喆给予警告,并处合计20万元罚款。

另外对*ST金钰实控人赵宁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文章来源:财经网

原标题:监管动态 | 虚假信披蹭“央企”名义,*ST金钰实控人收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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