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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维科技术:关于《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及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财务相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富途牛牛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及业绩
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财务相关问题的答复
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052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维科技术”)于 2020 年 4 月10 日收到贵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及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0340 号,我所作为维科技术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维科技术的财务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你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预计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00 万元,此次更正为-6400 万元,差异达 72.97%。本次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客户复工后,发现维科电池部分产品不符合要求,经双方协商对原销售价格进行降价调整,导致公司实际收益低于前期预计,差额约为 2300 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降价涉及的客户名称、销售和降价时间、产品种类、销售金额、销售合同相关约定、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2)以前年度是否存在类似期后降价调整或销售退回情况,明确其会计处理和合规性;(3)说明前期业绩预告相关的决策是否审慎,相关责任人是否勤勉尽责,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是否存在缺陷及改进措施。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说明:下面回复所涉及的客户在对外披露的回复中,为保护公司商业信息,将隐去客户的具体名称,改为字母或客户 N 代替。
回复(1):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2019年起向 FJFMT 公司(以下简称“FJFMT”)大批量供货,合作 M 品牌业务。由于FJFMT 对于产品性能、外观等各方面标准较高,批量供货前期,维科电池 A 品率较低,产生了部分使用性能良好,但外观轻微不达标的非 A 品。除 FJFMT 退回的非 A 品产品外,非 A 品还包括维科电池产品生产下线时就判定为不符合客户要求的非 A 品,该部分内部已判定的非 A 品,作为库存统一寻找客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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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052 号报告
为加快库存周转,降低仓储成本及安全风险,维科电池在 2019 年陆续与 SZJN公司(以下简称“SZJN”)、NJCBM 公司(以下简称“NJCBM”)、GZHQC 公司(以下简称“GZHQC”)(以下并称“购货方”)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由于铝壳价值低于聚合物,聚合物中特定型号产品因批量大、市场需求大,价值也相对较高,因此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都是基于上述行业规则及市场需求确定,供货比例一致。因此《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维科电池向购货方提供非 A 品电芯;提供的指定型号的聚合物电芯数量不低于 40%;合计聚合物电芯数量占总体电芯的比例不低于 80%。(上述三家购货方与本公司和 FJFMT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因非 A 品为打包出售,发货时将库存的非 A 品陆续发出,未考虑上述协议要求的比例。购货方复工后统计清点 2019 年收到维科电池的非 A 品电芯,发现维科电池未按协议约定的比例供货,经协商于 2020 年 3 月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了调价补充协议,调整后实现营业收入 6,858.92 万元,毛利额-1,057.96 万元。
维科电池近三年与上述客户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SZJN NJCBM GZHQC
2019年8月 1,255.90
2019年9月 1,564.78
2019年10月 669.08
2019年11月 1,415.33
2019年12月 1,953.83
合计 3,489.76 1,415.33 1,953.83
销售占比 2.12% 0.86% 1.19%
上述客户为 2019 年新增客户。
涉及降价的客户 2019 年销售及期后降价情况如下:
数量单位:万支/单价:元/支/金额单位:万元
原销售 折扣 折扣后销售 降价幅
客户名称 数量 销售收入 折扣金额
单价 单价 收入 度
SZJN 365 13.27 4,846.89 3.72 1,357.13 3,489.76 28%
NJCBM 140 13.27 1,862.28 3.19 446.95 1,415.33 24%
GZHQC 179 13.27 2,382.71 2.39 428.89 1,953.83 18%
合计 685 9,091.88 2,232.97 6,85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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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052 号报告
本次降价主要因打包处理产品结构未符合合同约定比例,上述价格调整金额较大,且属于 2019 年度报告事项,维科电池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对 2019 年已确认的收入进行了调整,该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以前年度是否存在类似期后降价调整或销售退回情况,明确其会计处理和合规性;
回复(2):维科电池除前述事项外,近三年因质量扣款、退货及期后退货或降价调整情况如下:
A、质量扣款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度
17年质量扣款共8家客户合计 14.56
其中金额较大客户如下:
客户一 1.01
客户二 1.74
客户三 4.78
客户四 5.25
项目 2018年度
18年质量扣款共14家客户合计 69.97
其中金额较大客户如下:
客户一 32.04
客户二 10.16
客户三 9.17
客户四 4.63
客户五 5.84
客户六 2.80
项目 2019年度
19年质量扣款共18家客户合计 118.02
其中金额较大客户如下:
客户一 10.18
客户二 10.36
客户三 13.75
客户四 51.51
质量扣款主要是客户产品上线使用或出售后产生的质量问题处罚扣款,均在当年度进行账务处理,没有跨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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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052 号报告
B、退货情况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度
18年退货客户3家合计 786.68
其中:
客户一 20.48
客户二 720.65
客户三 45.55
项目 2019年度
19年退货客户7家合计 848.06
其中金额较大客户如下:
客户一 55.83
客户二 281.25
客户三 502.53
销售退回原因为,客户收货质检过上线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超厚、划痕、凹点等问题而退货,均为当年度的销售退回,其中 2018 年主要为 10 月销售 11月退回,2019 年主要为 4-9 月收到上月客户退货均在当年度进行账务处理,没有跨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C、期后退货或降价调整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度
18年期后退货或降价调整3家合计 18.02
其中:客户一 7.79
客户二 10.00
项目 2019年度
19年期后退货或降价调整合计 1.52
其中:客户一 1.52
期后退货或降价调整主要为质量扣款,属于跨期,因涉及金额较小,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说明前期业绩预告相关的决策是否审慎,相关责任人是否勤勉尽责,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是否存在缺陷及改进措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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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052 号报告
因今年春节放假时间较早,在 1 月 22 日业绩预告前,上述三家购货方尚未告知维科电池其验货情况,公司相关人员按正常财务核算流程,经测算后披露前期业绩预告。上述降价协议经多次协商,在 2020 年 3 月才达成,因金额较大,经追溯调整造成公司前期业绩预告不准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正常、不存在重大缺陷。针对此次公司相关披露存在不够准确、不够及时之处,公司在日后工作中加强与各部门沟通,重点考核内部信息传递质量,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会计师意见:
1、我们获取了维科电池与购货方的相关销售合同、订单、补充协议等资料,抽查并核对了相关物流运输记录、送货单、对账单以及期后回款水单等相关原始资料,并执行了函证、走访等程序,向公司了解了本次期后降价原因,复核了维科电池的相关会计处理。维科电池关于期后价格调整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要求。
2、我们获取了上述客户的工商信息并进行了访谈,未发现其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我们对维科电池以前年度期后降价调整或销售退回情况进行了核实,公司所述情况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4、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发布《维科技术 2019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公告预计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700 万元;2020 年 4 月 9 日发布《维科技术 2019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告公司预计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6400 万元。
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期间,公司与我们进行了初步沟通,但由于我们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时,未与我们对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具体利润构成等情况进行详细沟通。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发布《维科技术 2019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640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7600 万元,上述业绩已经我们初步核实,预告业绩更正是期后事项调整所致。
公司对于上述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和业绩预告变更公告等事项,不存在重大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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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052 号报告
控缺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舒国平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孙 华
中国天津市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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