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股份因内控存在缺陷等,被要求责令整改

至正股份因内控存在缺陷等,被要求责令整改
2020年03月27日 00:00 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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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至正股份因内控存在缺陷等,被要求责令整改 来源:资本邦

  3月27日,资本邦讯,至正股份(603991.SH)发布公告称,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督局的《关于对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63号)、《关于对侯海良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0]64号)和《关于对迪玲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65号)

  经自查,自2017年至2019年5月,因资金周转需要,公司控股股东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上海赋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赋美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支票背书、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与上市公司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上市公司对上述往来款部分未作账务处理,部分计入与上海闵汇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闵汇塑胶”)、上海?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贸易”)、昆山博尔铭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尔铭”)等第三方公司的往来款此外,至正集团及其关联方还通过闵汇塑胶、?宇贸易、博尔铭等公司以票据背书、银行转账等方式间接与上市公司发生了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上市公司将往来款项全部计入与上述第三方公司的往来款。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且对照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相关缺陷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未识别出相关缺陷,导致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未披露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情况,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财会[2010]11 号)第三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作为至正股份实际控制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至正股份董事长,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配合至正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截至2019年10月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的资金已全额归还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筹划转让公司股份事宜。根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将加大内控治理力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

至正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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