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造假现在很流行很时髦!又一家上市公司虚增货币资金16亿元?!?

货币资金造假现在很流行很时髦!又一家上市公司虚增货币资金16亿元?!?
2019年09月08日 18:06 投行业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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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得新、康美药业货币资金造假丑闻让人吃惊,辅仁药业账上巨额银行存款无法支付区区到期数千万元,手握逾17亿货币资金的科迪乳业(维权)(002770.SZ)却拖欠奶农4100万奶款,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真的一点不靠谱!    今天又爆一家上市公司(神雾环保(维权))财务造假,虚增货币资金最高近16亿元!2017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 15.75 亿元、8.35 亿元、12.47亿元。现在利用货币资金造假成为一种流行时尚手段,看看具体情况!上市公司被严厉处罚,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相关负责人被出示警示函!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北京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91 号)、《关于对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92号)、《关于对刘银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93 号)及《关于对刘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94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1、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公司 2017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 15.75 亿元、8.35 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改正,如实披露 2017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并详细披露差错原因及内部追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 15.75 亿元、8.35 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董事长,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3、关于对刘银玲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 15.75 亿元、8.35 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4、关于对刘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货币资金列报数分别虚增不少于 15.75 亿元、8.35 亿元、12.47亿元,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你作为神雾环保时任总经理,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神雾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其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内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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