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联合租赁侵占公司2600万 远东国际租赁2员工获刑

虚构联合租赁侵占公司2600万 远东国际租赁2员工获刑
2020年01月13日 18:42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则涉及港股上市公司远东宏信子公司远东国际租赁两名员工利用项目受贿206万元,并且与同事徐某某合谋,利用虚构联合租赁的方式侵占远东国际租赁公司资金2601万元。有意思的是,在两人涉及的受贿项目中,行贿方则是其中一名员工的父亲。

  父亲承揽融资业务 交给儿子完成放贷

  2015年,雍某1在经营营南充新凯能源期间,结识了遵义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胡某某。胡某某称,尊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遵义高速物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遵义交投的下属子公司,三家公司是三块牌子一套班子。2015年时,有许多融资中介公司到胡某某办公司留下名片。

  2016年初,遵义交投有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需要拆迁资金,但当时通过银行贷款及发放公司债的途径都不能融资,因此遵义交投领导同意通过市场上的回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于是胡某某就主动联系了一些中介。彼时,遵义交投并没有进行招投标,只有南充公司的雍某1给予回复并提供融资建议书。雍某1提出要按照年度千分之三收取服务费,最终商定价格为395万元,南充公司主要负责寻找资金方、协调资金方审批及融资到位等相关服务工作。

  于是,雍某1找到自己在远东国际租赁交通事业部担任高级客户经理的儿子雍某2,说明了遵义告诉方面有融资需求,想让远东国际融资做可以赚取中介费。雍某2觉得需要笔仙不方便出面,于是告诉了自己的徒弟杜某某。让杜某某与雍某1对接项目具体事宜。

  随后,杜某某担任融资项目A角,雍某2担任融资项目B角,两人负责撰写融资调查报告、申请审批、建议其他部门参与融资等职务便利,在办理遵义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遵义高速物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远东国际租赁及其关联公司远东宏信(天津)的融资项目过程中,为上述公司获取融资款项提供帮助,最终促成几家公司与原东租赁和远东宏信(天津)的融资项目。

  特事特办1个月放款 395万中介费到账

  2016年3月,杜某某和胡某某谈妥相关融资并决定签订合同,雍某1就将两份盖有南充公司公章的中介合同交给杜某某,合同中明确写明中介费395万元,让杜某某带给胡某某盖章,其中一份合同由杜某某带回。

  雍某2和杜某某为了帮助遵义高速方面获取融资款项,共同起草一份关于交通系统事业部推进遵义交投授信项目的请示》,请示称“遵义客户目前情况与公司制度要求不符,但综合股东背景、平台资质及整体授信额度等因素,我部认为项目安全度较高,特申请继续推进本项目”。两人向公司提交上述申请,要求放宽客户导入条件,3月底,遵义交投与公司签约,雍某2、杜某某更是向公司申请加急付款。3月最后一天,遵义交投获得融资款项。

  该项目从现场考察到获取款项,仅用时一个月。遵义交投从远东国际租赁处共计获得放款3.2亿元。

  雍某2称,因为自己和父亲想从中赚钱,所以在上报公司时没有填写渠道商。2016年4月,雍某1收到融资中介费395万,雍某1说要对杜某某表示感谢。于是,雍某2向杜某某明确表示赚了中介费。此时,杜某某说老家要承包树林,雍某2借此名义给杜某某额度母亲银行账户打了206万元。当天,杜某某表示用不了这么多,将103万元还给了雍某2。雍某2用这笔钱买了房。

  2017年11月,杜某某向雍某2表示遵义纪委在查此时,两人商议让杜某某的母亲补写206万元的借条,对外统一口径是借款。

  远东国际租赁稽核部巡视中心总监助理在证词中表示,遵义高速方面与远东国际租赁的合同项目三期共融资3.2亿元,在公司的客户营销系统内明确显示为“无渠道”。后来发现,遵义高速方面与南充公司签订一份服务费协议,南充公司从遵义高速方面收取395万元,其中206万元转入郭某某账户,后将103万元转到雍某2账户。远东公司与南充公司之间无任何业务往来,支护调取员工档案发现,南充公司的法人是雍某2的父亲雍某1,郭某某是杜某某的母亲。

  虚构联合租赁套服务费 融资款远东一家出

  除了和父亲联手赚取中介费外,2017年初雍某2还和同事一起利用联合租赁的形式侵占远东国际租赁的服务费。

  雍某2、杜某某、徐某某利用负责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客户营销、风险评估、项目导入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远东国际租赁、宏信公司与其它公司开展联合租赁的方式,侵占晴隆公司等14家单位应当支付给远东公司与宏信公司的服务费共计2601.2万元,其中,雍某2参与侵占的数额为2,601.2万元,杜某某参与侵占的数额为324万元,上述钱款由被告人等人分赃花用。

  2017年,雍某2、杜某某分别担任远东国际租赁交通事业部高级客户经理、客户经理,经与同时担任部门客户经理的徐某某沟通协商,利用负责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客户营销、风险评估、项目导入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远东国际租赁、远东宏信(天津)与其它公司开展联合租赁的方式,侵占晴隆公司等14家单位应当支付给远东国际租赁与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服务费共计2601万。其中,雍某2参与侵占的数额为2601万,杜某某参与侵占的数额为324万。

  通过判决书大致总结一下侵占服务费的过程:X公司需要融资,徐某某担任A角,雍某2担任B角。经过徐某某洽谈,谈妥远东国际租赁放款额度,但协议中却载明该次融资是远东国际租赁与Y融资租赁公司联合融资,于是企业就会将原本应该全部支付给远东国际租赁的服务费分别支付给了远东国际租赁和Y融资租赁公司。Y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到前后,将上述款项分别打给雍某2、徐某某。

  雍某联系了三家联合租赁公司,与这些公司谈好支付的税点,但是实际上远东国际租赁并不清楚联合租赁的事情。同时有涉及的公司融资部相关负责人证词中表示,融资所得资金全部从远东国际租赁的账户中打入功底账户,涉及联合租赁的公司没有出具过委托远东国际租赁全部出资的韩,也没有出具过与其他公司联合租赁的知晓函,也没有其他租赁公司员工的人来过,在签字时自己也没有注意到联合租赁合同协议。

  父亲被认定向儿子行贿 三人均获刑罚

  2017年12月15日雍某2、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杜某某对全部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雍某2对职务侵占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雍某2名下的相关房产、车位,冻结相关账户。杜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赃款230.5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雍某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钱款20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雍某2、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06万,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雍某2、杜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已有,雍某2的侵占数额为2601万,杜某某侵占数额为324万,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决,雍某1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5万元;雍某2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没收财产45万元;杜某某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40万元;已退出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尚未退出的赃款应予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单位或予以没收。

  一审后,三人均提起上诉。对于对遵义交投的融资项目,三人皆认为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三人在此项目中是基于雍某父子关系而故意安排杜某某作为A角和不申报渠道商以及通过杜某某分配欠款,并在得知纪委查办后安排杜某某的母亲道歉借条和将206万元解释为借款。这些异常行为充分说明雍某2作为一洪子女已然独立于雍某1,而雍某1给予杜某某、雍某2钱款的基础在于后两者为前者在遵义交投项目中谋取了非法利益,本质上是权钱交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恢恢)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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