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位女财务涉内幕交易被罚没70万 1人求情称家庭困难

3位女财务涉内幕交易被罚没70万 1人求情称家庭困难
2018年11月21日 19:36 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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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位女财务涉内幕交易,亏了10余万,还被罚没近70万!1人求情称家庭困难

  中国基金报记者 乔麦

  证监会官网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一宗三名女性财务人员主导的内幕交易案件公之于众。

  中特物流时任财务总监林红在获知公司计划重组的消息后,将此内幕信息告知时任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主任苏艳芝和自己的下属王红梅,此后三人联络频繁,在重组信息公开前集中交易相关股票。最终,其中两人分别盈利2.97万元、3.23万元,苏艳芝则亏损16.63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苏艳芝在向证监会提交的申辩书中表示,“本人家庭困难,恳请免于处罚。”

  3位女财务涉内幕交易合计罚没近7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内幕交易华贸物流股票,时任称中特物流财务总监林红、时任中特物流全资子公司湖南电力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任苏艳芝、时任中特物流财务主管王红梅三人领到罚单。

  其中,林红为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彼时她将公司重组计划透露给另外二人,并建议苏艳芝、王红梅集中买卖股票。

  2014年底,华贸物流总经理在对中特物流考察期间,表示对中特物流在工程物流业务方面有兴趣。次年1月底,中特物流三位高管对华贸物流进行考察,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表示有兴趣与华贸物流进行重组,时任财务总监林红在场。

  2015年3月20日,华贸物流和中特物流及相关中介见面会结束后,双方和中介机构继续开展重组工作。尽管十几天后华贸物流公告承诺公司三个月内不策划重大事项,但其与中特物流重组进程并未受到影响。

  7月21日,华贸物流发布股票停牌公告。停牌期间,华贸物流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并收购中特物流的相关公告。

  证监会认为,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5年1月31日,公开时间不早于7月21日。时任中特物流财务总监林红参与了上述重组有关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整体来看,三人拟合计被罚没69.43万元。具体看来:

  1.没收林红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9705元,对其内幕交易行为、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30万元。共计罚没32.9705万元;

  2.对苏艳芝处以30万元罚款;

  3.没收王红梅内幕交易违法所得32,281.88元,并处以32,281.88元罚款(属于没一罚一)。

  2人盈利1人亏损

  三人合计亏了10余万

  在这宗内幕交易案中,王红盈利2.97万元、王红梅盈利3.23万元,但苏艳梅一人亏损近16.63万元,整体来看仍以亏损告终。

  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泄露者林红于2015年6月18日、7月15日、7月17日分批买入华贸物流股票,累计买入2.98万股,买入金额30.7968万元。复牌后于2015年12月10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盈利2.970522万元。

  公告显示,华贸物流于2015年11月24日复牌,复牌前夕公告称拟12亿并购中特物流。复牌后华贸物流股价连续三天涨停,截至12月18日,该股收盘价为12.99元/股。但此后华贸物流股价一路下跌,截至2016年1月28日收于6.94元/股,40天内股价腰斩。

  除自己进行买卖外,林红还向其余二人泄露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股票。

  林红与苏艳芝的微信记录显示,苏艳芝曾向林红询问中特物流的收购方,林红说是华贸物流。林红还在微信中告知对方,自己签了保密协议,不能买“华贸物流”,建议对方最好不要用自己及家人的名字买。

  此外,苏艳芝还在2015年5月27日通过微信与林红讨论华贸物流收购方并问林红自己能不能买。两人联络十分频繁,2015年7月,苏艳芝和林红共计有28次通话记录。

  基于从林红处打听到的消息,2015年6月3日至7月20日期间,苏艳芝利用本人账户和“谭某斯”账户累计买入华贸物流股票22.58股,成交金额263.2411万元,于11月24日股票复牌后陆续卖出,合计亏损16.628825万元。

  尽管没有得到好处,与向自己透露内幕信息的林红相比,苏艳梅对华贸物流股票的买入金额可谓“大手笔”。

  时任中特物流财务主管王红梅则是林红的下属,经常与林红交流股票投资信息。林红曾向其推荐购买华贸物流股票。

  两人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存在联络接触,同期王红梅账户亏损卖出部分股票和基金,于2015年7月17日放量买入华贸物流股票1.2万股,成交金额11.604万元。华贸物流复牌后,王红梅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累计盈利3.228188万元。

  申辩意见提出“家庭困难”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中,三位当事人均向证监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其中,苏艳芝提出两点,其一为“自己并不知道内幕信息,买入决策是依据公开信息作出”,第二点为“本人家庭困难,恳请免于处罚。”对此证监会认为当事人所称家庭困难等事项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

  此外,林红提出购买“华贸物流”时并无确切消息,并不构成利用内幕信息,另外她称自己没有提示和建议他人买卖股票,也没有泄露内幕信息。王红梅则提出卖出决定是在接受调查后根据调查人员意见作出,不是主动卖出,而且交易金额很小,没有社会危害。两人均恳请免于处罚。

  证监会对这些申辩意见予以驳回。在本案所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间,相关各方已经开始筹划、准备实施涉案重组事项,涉案内幕信息已经形成。

  此外,证监会所认定涉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相关当事人所提出申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且我会所作出处罚的幅度已充分考虑各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

 

责任编辑:王涵

华贸物流 林红 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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