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3年05月11日 02:32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361 证券简称:创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7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申请综合

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新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创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金属”),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创新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板材”),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创新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板材”)。

本次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创新金属、全资孙公司创新北海为全资孙公司创新板材向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提供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创新金属接受关联方崔立新先生为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100万元提供的保证担保,同时创新金属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公司全资孙公司创新板材为全资子公司创新金属向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6亿元提供保证担保,并接受非关联方邹平工业园铝电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64.96亿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243亿元,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保证公司及子公司业务顺利开展,近期,公司全资子公司创新金属、全资孙公司创新北海为全资孙公司创新板材向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邹平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提供保证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创新金属接受关联方崔立新先生为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100万元提供的保证担保,同时创新金属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公司全资孙公司创新板材为全资子公司创新金属向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6亿元提供保证担保,并接受非关联方邹平工业园铝电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64.96亿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243亿元,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接受上述关联方提供关联担保事项为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二)担保事项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6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0.17亿元,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要求,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主体在上述额度内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2023年度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0.17亿元。期限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本次提供的担保额度在2023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二)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亿元

注:表中数据为最近一年经审计及最近一期未经审计各公司单体财务数据。

(三) 被担保人信用状况

上述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被担保人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注:本次公司关联人为创新金属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的担保为其担保期内的续贷业务。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为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 接受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以及子公司自身财产抵押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64.96亿元。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2.02%;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243亿元,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特此公告。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0361 证券简称:创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8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有关通知,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根据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根据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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