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2023年05月11日 02:30 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200771 股票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23-43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36号),本公司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询问的事项具体答复如下。

本回函中涉及货币金额的单位,如无特别指明,均为人民币万元;若明细数加计之和与合计数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1】

年报显示,2022年初你公司应付控股股东杭州汽轮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轮控股”)资金拆借款2.4亿元,上述款项系你公司子公司杭州汽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现更名为杭州汽轮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开始向汽轮控股进行资金拆借。截至本报告期末该笔债务已经全部归还。2022年1月26日、2023年3月29日,你公司分别披露公告称,公司为工程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金额3亿元。

根据你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收购控股股东下属公司部分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你公司以2,060.85万元的价格收购控股股东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汽轮集团”,现更名为“汽轮控股”)持有的工程公司77.78% 股权以及杭汽轮集团子公司杭州汽轮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工程公司3%股权;以107.79万元的价格收购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工程公司4.23%股权。

请你公司:

(1)说明工程公司向汽轮控股进行资金拆借的背景,包括具体拆借时间、拆借金额、拆借原因、约定的拆借期限等,说明工程公司与汽轮控股是否存在其他经营性往来或资金往来;

(2)说明工程公司向汽轮控股归还资金拆借的明细情况,说明归还的具体时间及金额、资金来源等,归还时间是否早于原约定的拆借资金,资金来源是否实质来源于上市公司母公司层面;

(3)说明报告期内你公司与子公司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如是,请说明你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4)说明报告期末你公司为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工程公司相关银行借款的用途,是否用于归还汽轮控股的资金拆借款;

(5)结合收购后工程公司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及业绩变动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已实现收购工程公司的目的。

【问题1回复】

(一) 说明工程公司向汽轮控股进行资金拆借的背景,包括具体拆借时间、拆借金额、拆借原因、约定的拆借期限等,说明工程公司与汽轮控股是否存在其他经营性往来或资金往来。

1.向汽轮控股资金拆借的背景介绍

工程公司向杭汽轮控股拆借资金主要为满足工程公司工程项目垫资需求。

2015年,工程公司承接一系列大型合同,对资金需求较大,其中《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5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节能服务合同》金额59,261.15万元,合同约定由工程公司出资建设,完工并网发电后,根据发电情况分享节能效益。

工程公司由于自身资金不足等原因,考虑杭汽轮控股信用等级高,融资成本较低,经报请杭汽轮控股同意,工程公司向杭汽轮控股多次借款,并通过循环借款或展期方式延长借款期限。

2.资金拆借2.4亿元的情况

工程公司2022年初的2.4亿元拆借款的拆借时间、拆借金额如下:

[注]2019年5月10日,工程公司向杭汽轮控股拆入7,600万元,其中4,950万元已于2021年度分次归还,截至2021年末该笔拆借款余额尚有2,650万元。

杭汽轮控股于2021年9月30日与工程公司签订新的《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2.4亿元,约定借款利率3.85%,借款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

2022年度,工程公司除了与杭汽轮控股有上述资金拆借外,不存在其他经营性往来或资金往来。

(二)说明工程公司向汽轮控股归还资金拆借的明细情况,说明归还的具体时间及金额、资金来源等,归还时间是否早于原约定的拆借资金,资金来源是否实质来源于上市公司母公司层面

1.归还拆借款的时间、金额、来源

由上表可知,工程公司归还借款时间均早于原约定还款时间;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工程公司的自有资金主要来源于2022年新承接合同的预收款项和以往项目的应收账款回款。由于工程公司承接合同收到的预收款及以往项目的应收账款回收较好,现金流充足,为了减少借款利息支出,工程公司提前向杭汽轮控股归还拆借款。

2.资金来源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母公司层面

2022年,公司对工程公司认缴增资3亿元,并于2022年5月7日和11月25日分别出资1亿元,合计已实缴2亿元;截至2022年10月25日,工程公司已归还杭汽轮控股全部的拆借款2.4亿元。

2022年工程公司各月末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余额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工程公司自2022年5月收到公司的增资款1亿元起至2022年10月(还款期间),每月末的货币资金及理财产品余额均大于1亿元,并未依靠1亿元的增资款来归还拆借款,且第二笔增资款1亿元于2022年11月收到,收到时间要晚于最后一笔借款归还时间。综上所述,工程公司归还杭汽轮控股拆借款的资金并非实质来源于上市公司母公司层面。

(三)说明报告期内你公司与子公司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或业务往来,如是,请说明你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2022年度,公司与子公司工程公司除实缴的投资款2亿元外,另外还涉及日常经营业务往来,无其他资金往来。

公司向工程公司认缴增资3亿元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披露《公司关于向新能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为满足子公司新业务市场拓展所需营运资金,推进公司实现由制造业向制造服务业战略转型,公司向新能源公司(工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亿元,增资款将根据新能源公司实际业务增长情况分期到位。本次增资完成后,新能源公司的注册资本将从2亿元增至5亿元。该议案由公司八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工程公司之间的日常经营业务无需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主要通过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等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收款和付款进行内部控制。

(四)说明报告期末你公司为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工程公司相关银行借款的用途,是否用于归还汽轮控股的资金拆借款

公司为工程公司担保的时间分别为2022年1月和2023年3月,根据工程公司与杭州银行中信银行签署的协议,工程公司的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开展日常经营业务,资金性质为银行授信,而非银行借款。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工程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及保函提供担保,无银行借款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2.03亿元。工程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均用于支付采购货款等开展日常经营业务所需,并非用于归还杭汽轮控股的资金拆借款用途。

(五)结合收购后工程公司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财务数据及业绩变动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已实现收购工程公司的目的

1.收购后工程公司业务开展情况

2021年至2023年一季度,工程公司被收购前后的合同承接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工程公司2021年全年承接合同9,835.48万元,2022年新承接合同104,064.92万元,2023年一季度新承接合同80,490.95万元。自公司收购工程公司后,公司对工程公司业务构成和人员配置进行了优化,经营业务规模实现逐年增长。

2.主要财务数据及业绩变动情况

注1:公司在2021年收购工程公司后,已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追溯调整,上述工程公司财务数据及业绩变动数据为追溯调整后的数据。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

注2:2023年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自收购工程公司后,工程公司的营业收入、资产规模均有大幅增长,净资产增长主要系本期公司对工程公司增资2亿元所致。净利润略有下降主要系2021年度工程公司收回5年以上长账龄应收账款2,760万元,影响信用减值损失2,760万元,导致2021年度净利润高于2022年度。

3.公司是否已实现收购工程公司的目的

公司2021年收购工程公司的目的:

(1)工程公司的业务主要涉及工程总承包业务,具有EPC业务能力、大批工程设计和施工人才、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经营资质等工程领域重要资质,与公司业务存在较高的关联度。通过股权收购,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链,丰富产品门类,提高技术研发能力,从而打造集先进透平装备制造、工程成套、整体解决方案于一体的全球化服务型制造平台,推动公司向“服务型制造”转型。

(2)收购工程公司将大幅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提高交易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

2021年度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工程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通过资源整合,对组织机构、人员配置、业务构成进行了有效调整,实现公司经营有序开展,且工程公司2022年、2023年合同承接业务量增长迅速,经营状况明显好转,业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收购完成后,公司2022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额以及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大幅下降。综上,公司已实现收购工程公司的目的。

【问题2】

年报及你公司其他公告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核销应收账款84.45万元,主要系相关货款无法收回,包括应收控股股东杭汽轮集团西南分公司款项15.85万元;核销其他应收款247.10万元,主要系杭州杭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供应商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导致的固定资产预付款233.10万元无法收回。

请你公司:

(1)说明核销应收账款的原因,你公司判断相关货款无法收回的依据,相关欠款方是否与你公司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2)结合控股股东杭汽轮集团的财务状况,说明你公司判断应收控股股东杭汽轮集团西南分公司款项无法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资金核销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3)说明杭州杭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固定资产预付款的时间,约定的固定资产交付时间以及你公司为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如有)。

【问题2回复】

(一)说明核销应收账款的原因,你公司判断相关货款无法收回的依据,相关欠款方是否与你公司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公司2022年度核销应收账款的明细及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以上资产核销均已通过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或董事会决议,且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资产损失核销的议案》,并披露《关于2022年度资产损失核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7)。

(二)结合控股股东杭汽轮集团的财务状况,说明你公司判断应收控股股东杭汽轮集团西南分公司款项无法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资金核销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1. 控股股东杭汽轮控股(即杭汽轮集团)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杭汽轮控股资产规模变化较小,负债余额下降幅度较大主要系应付债券减少2亿元以及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款减少2.31亿元所致,所有者权益有所增长主要系净利润转入所致;营业收入减少主要系杭汽轮控股人员已基本全部下沉至杭汽轮股份公司,业务急速下降;公司净利润反而增加较多主要系确认拆迁补偿收入4.37亿元所致。

2.应收西南分公司款项无法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

应收款项15.85万元,系债务主体西南分公司于2006年注销后债权债务转让过程中出现对接差异;公司向控股股东杭汽轮控股以及其下属相关公司联系核实该笔应收款,长期无法获取具体落实的债务主体,故公司预计该款项无法收回。

该款项为公司销售业务产生,其构成的具体过程如下:

2001年2月签订的AKBIS动叶销售合同28.50万元;2002年11月签订的VAS-9018瑞士风机转子修理合同9万元;2003年1月签订的转子修理及平衡合同53.40万元。上述合同履行后,共计形成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5.85万元。

2006年6月,根据《关于注销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决定》(杭汽审字〔2006〕第001号):因机构调整,西南分公司自2003年以来一直处于歇业状态,经杭汽轮控股董事会讨论,决定注销西南分公司,并于2006年11月30日于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妥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综上,西南分公司于2006年已经注销,由于历史原因,西南分公司注销后,该笔应收款始终未能落实债务主体,且应收款形成时间较早,至今已有20年,因此公司预计西南分公司未结清的应收余额15.85万元无法收回,公司按照审批权限召开董事会将该款项进行核销审批,具有合理性。

3.上述资金核销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1)西南分公司应收账款核销依据分类如下:

1)西南分公司的注销资料,包括《关于注销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的决定》(杭汽审字〔2006〕第001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成工商企登〔2006〕第B4027号);

2)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资产损失核销的议案》,并披露《关于2022年度资产损失核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7)。

(2)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由于西南分公司已于2006年注销,长期无法获取具体落实债务主体,长期未收回,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对应收该客户的款项予以核销。公司坏账准备核销的依据充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说明杭州杭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固定资产预付款的时间,约定的固定资产交付时间以及你公司为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所采取的相关措施

1.杭州杭发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发公司)支付固定资产预付款的时间

杭发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与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自控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购入数控转子槽铣床一台,合同总价666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华中自控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合同价款10%(66.6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杭发公司收到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45%(299.70万元)作为预付款。

杭发公司于2016年4月6日收到华中自控公司66.6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于2016年4月11日按合同约定向华中自控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299.70万元。

2.约定的固定资产交付时间

根据杭发公司与华中自控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设备应于2016年10月交付并开始现场安装工作,约定最终交付使用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

3.公司为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所采取的相关措施

因华中自控公司未于合同约定日期交付设备,在得知对方公司存在经营风险后,杭发公司先后于2017年9月12日和2017年10月11日,分别向华中自控公司出具《敦促尽快开具堂床修理发票的函》及《催促开具铛床修理发票及交货函》。2018年3月27日,杭发公司与华中自控公司签署《XK9712型数控转子槽铣床专题协调会纪要》,双方在在协调会中就涉及合同标的的在制品及外购件发运给杭发公司的事务上达成一致意见。

为减少公司损失,经多方协商,2018年5月10日,杭发公司与供货方华中自控公司及承运方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安捷物流公司签署《运输协议》,于2018年5月11日将合同标的中对方已投料生产的部分毛坯及半成品运送至杭发公司。

2019年2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破产清算决定书((2018)鄂0106破2号),决定华中自控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法律程序,杭发公司于2019年4月8日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书》,并在第一时间与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联系,随后于2019年6月25日提交相关债权申报材料。2021年6月18日,杭发公司收到《债权初步审核表》,破产管理人初步审查意见为债权不予认定,杭发公司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后,提起债权异议。

2021年7月29日,杭发公司收到《债权复审意见函》,破产管理人维持初审意见,对杭发公司申报的债权再次不予认定。故杭发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3月22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第(2021)鄂0106民初16153号),杭发公司对被告华中自控公司享有案涉普通破产债权253万元(含违约金)。

2022年10月14日,经华中自控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总额为1.98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1亿元,普通债权为9,200万元。华中自控公司经评估的资产为5400万元。由于杭发公司申报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华中自控公司破产后已明显资不抵债,经杭发公司咨询律师意见后,已无明显证据证明可收回该笔款项,故经杭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复,同意将预付华中自控公司的款项(233.10万元)作坏账核销处理。

【问题3】

年报显示,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能公司投资建设新生产基地的议案》,子公司杭州中能汽轮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启动企业整体搬迁工作,拟在杭州钱塘新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智造园区投资建设新生产基地。根据杭州市钱塘新区东部湾新城开发建设工作需要,你公司子公司中能公司与杭州东部湾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于2023年2月13日签订了《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合计搬迁补偿金额为 20,222.70 万元。

你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关于中能公司投资建设新生产基地的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能公司拟在杭州钱塘新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智造园区投资建设新生产基地。

请你公司:

(1)结合中能公司启动企业整体搬迁工作与投资建设新生产基地的时间及两者的关系、公司前期公告情况,说明公司就中能公司整体搬迁相关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2)结合搬迁补偿协议相关条款,说明搬迁补偿款的具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说明中能公司整体搬迁工作对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回复】

(一)结合中能公司启动企业整体搬迁工作与投资建设新生产基地的时间及两者的关系、公司前期公告情况,说明公司就中能公司整体搬迁相关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2022年7月25日,公司召开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中能公司投资建设新生产基地的议案》后,中能公司启动企业整体搬迁工作。

2022年7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中能公司投资建设新生产基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70),中能公司拟在杭州钱塘新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智造园区投资建设新生产基地。项目在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聚集区前进工业园区征地200亩,建设“节能降碳高效透平机械智造服务一体化产业基地”,预计年产汽轮机300台套、大型离心式压缩机200台套,同时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和设备集成制造140台(套)。本项目产品主要为余热利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光热发电的汽轮发电机组;大中型水力发电机组和离心式压缩机等高端装备和新能源装备。项目总投资估算10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90,000万元,项目铺地流动资金投资15,000万元,分两期投入,计划向银行贷款40,000万元,65,000万元由企业自有资金和政府征迁补偿解决,该议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能公司投建生产基地的投资预算:“本项目总投资105,000万元,计划向银行贷款40,000万元,65,000万元由企业自有资金和政府征迁补偿解决。其中,项目一期投资60,000万元由企业自有资金和政府征迁补偿筹资 45,000万元,向银行贷款15,000万元。项目二期投资45,000万元由企业自有资金和政府征迁补偿筹资20,000万元,向银行贷款25,000万元。”中能公司在投建生产基地时,已考虑到将来可能获得的政府征迁补偿款,中能公司投建生产基地与整体搬迁相关,公司在审议中能公司投建生产基地时已预见到了中能公司可能整体搬迁,并将获得政府征迁补偿。

2023年2月13日,中能公司与杭州东部湾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签署《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

2023年2月15日,公司披露的《关于中能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中能公司地处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号大街和18号大街,均属于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区域内正在实施的有机更新地块。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中能公司投资建设新生产基地的议案》,中能公司启动企业整体搬迁工作,拟在杭州钱塘新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智造园区投资建设新生产基地。根据杭州市钱塘新区东部湾新城开发建设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能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与建设指挥部签署《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

(二) 结合搬迁补偿协议相关条款,说明搬迁补偿款的具体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说明中能公司整体搬迁工作对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1.搬迁补偿协议相关条款

根据中能公司与建设指挥部签署的《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相关地块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二十二号大街18号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十八号大街855号。主要条款如下:

(1) 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

(2) 搬迁期限

2026年2月13日前腾空所有被搬迁房屋,并移交建设指挥部。移交时,中能公司应保持房屋、装修、附属物及已全额补偿设备(报废设备)的完整。

(3) 补偿资金分为搬迁补偿金额、奖励与补贴两部分内容,具体构成如下:

(4) 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第一笔:协议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建设指挥部将搬迁补偿资金的10%支付给中能公司;

第二笔:中能公司在参加前进园区地块挂拍前3个工作日内,建设指挥部将搬迁补偿资金的20%支付给中能公司;

第三笔:中能公司在前进园区取得新地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20个工作日内,建设指挥部将搬迁补偿资金的30%支付给中能公司;

第四笔:中能公司在完成前进园区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建设指挥部将搬迁补偿资金的20%支付给中能公司;

第五笔:中能公司在完成房屋、土地或不动产等权证注销,并将所有房屋按期腾空、验收合格后,无需进行地块治理修复或者中能公司完成地块治理修复验收合格的,在中能交付土地后20个工作日内,建设指挥部将搬迁补偿资金的20%支付给中能公司。

2.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1)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2)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3号》中“3-10搬迁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搬迁补偿事项通常指企业与政府约定将拆除房屋建筑物后的土地交付给政府,政府综合考虑地上房屋建筑物价值、土地使用权价值、停工损失及其他搬迁支出等因素后,向企业支付搬迁补偿款的事项。对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并且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除此以外收到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其中,政府补助指的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企业获得政府补助,通常无需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对于企业收到的不满足专项应付款确认条件(“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以及“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一般情况下认为,在满足市场化原则、补偿价格公允的前提下,该款项实质上是政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向企业支付的交易对价。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各类搬迁补偿名目,企业通常应当将其整体作为资产处置对价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搬迁补偿款存在政府补助成分(如提前搬迁奖励款等附带额外政策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奖励),且政府补助与资产处置部分能够明确区分,则对于政府补助部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为履行上述资产处置交易而发生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除损失、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期间支付的职工薪酬等费用,如果预计能够通过未来资产处置对价予以补偿的,企业可以按照流动性将其暂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在处置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入损益,否则应当在相关费用发生时计入损益。

(2) 具体会计处理

1) 中能公司搬迁事项不满足专项应付款确认条件

中能公司启动企业整体搬迁和异地发展工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解决土地资源问题,公司目前所处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2号大街和18号大街属于钱塘新区下沙区域内正在实施的有机更新地块;二是因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的发展需要,为公司继续发展争取土地保障,创造空间条件;三是利用中能公司已有的经营规模和企业品牌优势,争取地方有机更新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因此中能公司收到的政府搬迁补偿款非因公共利益搬迁而获得。

2023年3月,中能公司收到建设指挥部按照协议约定的30%补偿资金进度款6,066.81万元,付款人户名为“杭州东部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资金不属于由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由上可知,中能公司搬迁补偿款不满足专项应付款确认条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2)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3号》的要求,中能公司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① 取得的搬迁补偿款认定为属于相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款的预收款项,在分次取得时计入其他流动负债,处置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入资产处置收益;

② 对因搬迁而被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和不可移动固定资产报废等损失的补偿,在相应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入资产处置收益;

③ 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拆除损失、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期间支付的职工薪酬等费用发生时按照流动性将其暂时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处置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入资产处置收益;

④ 签约奖、容积率补贴等系属于存在政府补助成分的款项,且补助款项与资产处置部分能够明确区分,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中能公司整体搬迁工作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整体搬迁工作尚未启动,假设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期间支付的职工薪酬等费用与评估结果一致,中能公司搬迁发生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损失合计4,307.69万元(假设以2022年末账面价值计算),整体搬迁产生搬迁费用及停工损失等2,247.25万元,收到补贴资金20,222.70万元,在搬迁完成年度(假设两个地块在同一年度完成搬迁)清算后增加中能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各11,617.60万元。

对公司的影响为:假设以2022年末持股比例计算,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各5,447.29万元。

(三) 会计师核查过程和核查意见

1. 核查过程

(1)获取中能公司搬迁补偿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了解中能公司整体搬迁原因、定价依据及补偿情况;

(2)查阅搬迁补偿款拨付的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检查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根据获取的资料测算整体搬迁工作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中能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3号》的要求对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中能公司整体搬迁工作预计在搬迁完成年度会增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各5,447.29万元。

【问题4】

年报显示,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账面余额4,492.30万元,其中,预付设备款3,157.30万元,预付土地款1,335万元。

请你公司:

(1)说明预付设备款、预付土地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预付对象、采购内容、预付原因、预付时间、结转时间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并说明预付对象是否与你公司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2)分析说明相关款项的预付必要性,同时核查说明是否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4回复】

(一) 说明预付设备款、预付土地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不限于预付对象、采购内容、预付原因、预付时间、结转时间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并说明预付对象是否与你公司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1.公司期末预付设备款具体情况如下:

[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如已开票,则列报于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的预付设备款为不含税金额,与预付含税金额之间的差异为增值税进项税额

2.公司期末预付土地款具体情况如下:

注:截止本问询函专项说明报出日,该土地尚未交付使用,故未办理相关权证。

3.预付对象是否与你公司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预付对象的工商信息具体如下:

由上表可知,预付对象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二) 分析说明相关款项的预付必要性,同时核查说明是否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

1. 相关款项的预付必要性

公司期末预付设备款、土地款所涉及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2.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

预付对象的主营业务与交易内容有相关性,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严格执行供应商筛选及合同付款审批制度。上述预付款项均系公司经营过程中正常商业往来,具有商业实质,业务过程中相关交易方均需提供相应的设备或土地使用权;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等长期资产的外购,交易双方一般均会在合同付款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及进度款比例,因此前述预付行为属于正常交易行为,且预付款项与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一致。

综上所述,预付的设备款和土地款均有相关必要性;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

(三) 会计师核查过程和核查意见

1.核查过程

(1) 了解公司对于采购与付款管理的相关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访谈设备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了解所购买的设备及土地的具体用途,分析公司采购行为是否具备商业合理性;

(3) 查阅公司采购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回单、付款审批单等,比较公司实际付款情况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检查实际付款进度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4) 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网站查阅主要供应商的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检查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营范围与交易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

(5) 对主要供应商的预付设备款和预付土地款余额进行发函确认。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其他非流动资产系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为履行设备购买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预付的款项,具备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

【问题5】

年报显示,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29.15亿元,账面价值19.25亿元。其中,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合计金额11.38亿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39.04%。报告期末,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28.40亿元,对应的坏账准备余额9.15亿元。报告期内,信用减值损失计提金额8,244.13万元,同比增长422.83%。

请你公司:

(1)说明按欠款方归集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应收账款账龄、信用政策等,并说明欠款方是否与你公司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相关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2)结合应收账款账龄、历史坏账比例等,说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说明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的具体明细,并分项说明信用减值损失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5回复】

(一) 说明按欠款方归集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客户名称、销售产品类型、应收账款账龄、信用政策等,并说明欠款方是否与你公司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相关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1.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销售产品类型、应收账款账龄、坏账计提、信用政策情况

[注1]1年以内:29,152.21万元,1-2年:16,985.18万元,2-3年:14,098.37万元,3-4年:4,382.75万元,4-5年:3,306.86万元,5年以上:7,240.04万元

[注2]1年以内:969.00万元,1-2年:4,476.80万元,2-3年:2,629.96万元,3-4年:1,964.10万元,4-5年:1,353.43万元,5年以上:7,780.11万元

[注3]1年以内:6.25万元,1-2年:4,876.71万元,3-4年:580.15万元,4-5年:600.04万元

前五大客户余额中超出信用期的原因主要有:(1)主要客户未及时收到项目终端客户货款而未支付。如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压缩机制造厂,采购公司汽轮机后再配套压缩机等向终端客户成套销售,压缩机制造厂在收到终端客户支付的货款后再支付公司,导致付款流程变长,周期延长;(2)合同执行纠纷影响,由于产品质量纠纷导致质保金等未能及时收回。

2.欠款方是否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客户的工商信息具体如下:

[注]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杭州汽轮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44%,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确认为关联方的原则,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由上表可知,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客户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

3.相关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结合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报告,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均有稳定厚实的资产规模,以及有良好的行业信誉度和交易完成度,其中前两大客商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较为谨慎,计提充分。

(二) 结合应收账款账龄、历史坏账比例等,说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 公司2020年至2022年历史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 类别明细情况

(2) 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由上表可知,2020年至2022年各年末,公司所有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39.15%、34.64%和33.96%,按账龄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38.58%、32.95%和32.23%,各年度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波动较小。

(3) 应收账款坏账核销情况

由上表可知,公司2020年和2022年应收账款核销金额较小,占比极低。2021年核销金额较大主要系北京立信经通工业设备有限公司1,178.22万元、浙江盛鑫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63.00万元、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25.43万元华和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156.50万元等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2. 同行业比较情况

(1)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东方电气现行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比较如下:

由上表可知,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账龄在两年以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账龄在两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2)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东方电气坏账准备实际计提比例比较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东方电气基本相近,2022年末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略高于东方电气。

综上所述,公司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符合谨慎性原则,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 说明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的具体明细,并分项说明信用减值损失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信用减值损失(收益为正数,损失为负数)前后期波动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知,本期信用减值损失大幅上涨主要系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的坏账准备波动引起。

1. 应收票据

2022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减少,即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增加较多,主要系公司2022年度收到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回款,将应收票据回款落实到具体机组项目,还原到对应的应收账款账龄来计提坏账准备,其中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508.15万元,对应项目账龄为4-5年,因此计提应收票据坏账准备406.52万元。

2. 应收账款

2022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大幅增长,即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减少较多,主要系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回收管理情况较上期进一步改善,尤其是长账龄款项回收较多。前后期按账龄组合计提的应收账款账龄波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知,本期长账龄应收账款(主要是3-4年和5年以上应收账款)减少较多,导致本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减少较多,如:①应收账款一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期通过回款、双方协商清理等措施,期末3-4年和5年以上的余额分别降至4,382.75万元和7,240.04万元,较上年末3-4年8,112.86万元和5年以上13,067.21万元分别减少3,730.11万元和5,827.17万元;②应收账款一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本期催收货款情况较好,上年末的3-4年余额5,578.98万元本期已收回4,401.33万元。

综上,公司信用减值损失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长账龄应收账款余额本期回款情况较好,期末长账龄应收账款余额有所下降,相应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减少较多,具备合理性。

(四) 会计师核查过程和核查意见

1. 核查过程

(1)了解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了解与应收账款信用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3)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恰当识别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

(4)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根据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前瞻性估计确定的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的合理性;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包括应收账款账龄、历史损失率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5)获取公司坏账准备核销计提具体情况表,检查核销处理的相关支持性文件,获取公司坏账准备核销的审批文件,并询问公司无法收回的业务背景;获取相关的对方注销或破产重整资料、诉讼文件、法院公告等,了解公司进行核销处理的原因;

(6)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网站查阅主要客户的工商信息、股权结构等,检查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网站查询等公开资料,将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并分析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8)检查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9)对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发函确认。

2.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客户主要销售产品类型为工业汽轮机和燃气轮机,结合工商信息查询与实际交易核查,前五名客户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关系,相关坏账准备的计提充分;

(2)公司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计提比例符合谨慎性原则,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信用减值损失大幅增长主要系长账龄应收账款余额本期回款情况较好,期末长账龄应收账款余额有所下降,相应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减少较多,具备合理性。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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