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019年10月26日 04:38 证券日报

原标题: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252                    公司简称:中恒集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焦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子俊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子俊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备注:营业收入: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2,751,778,064.11元,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1-9月)2,461,914,698.15元,比上年同期增减11.7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482,272,406.52元,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1-9月)397,398,416.93元,比上年同期增减21.36%;基本每股收益:年初至报告期末(1-9月)0.1661元,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1-9月)0.1375元,比上年同期增减20.80%。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备注: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已从2019年6月30日的821,887,009股增加至2019年9月30日的884,331,90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从2019年6月30日的23.65%增加至2019年9月30日的25.45%。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涉及诉讼、起诉案件事项进展

  ①公司因2012年度转让全资子公司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股权的事项,被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于2015年12月8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21日,公司收到梧州中院《应诉通知书》。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要求本公司承担其在股权转让过程支付的各项损失费用以及违约金、逾期付款的利息总计132,686,967.23元。案件于2016年3月8日在梧州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4月25日,公司收到梧州中院【(2016)桂04 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梧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523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0234.84元,由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共同负担。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对梧州中院一审判决不服,于2016年5月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桂民终23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梧州中院重审。2018年5月11日在梧州中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的诉讼请求;2.驳回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提起诉讼的本诉案件受理费705,23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0,234.84元,全部由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负担。本案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案件受理费683,846元,全部由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梧州中院重审做出判决后,对方均不服,又上诉至广西高院,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还在法院处理当中,未有最终结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3日、1月26日、4月27日及2019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诉讼案件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②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将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作为被告,向梧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清偿欠款、利息及律师费共计38,545,084.97元。公司收到代理律师事务所寄来的梧州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桂04民初19号,梧州中院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立案,并于2018年6月5日开庭。

  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应共同向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35,722,532.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35,722,532.1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 6%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应共同向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40,000元;3.驳回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34,525 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索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等欠款起诉案件的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起诉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等欠款案件判决生效的公告》。

  ③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原大股东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中恒集团无关)、中恒集团作为被告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及设备款63,802,835.00元。2.判决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截止目前,该案还在法院处理当中,未有最终结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④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加中恒集团作为该案被告。诉讼请求:

  A.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双方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中恒生物制药、保健食品产业基地项目综合机电装修工程”;

  B.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材料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2563381.93元(具体以评估价格为准);

  C.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2261408.75元;(计算基数为12563381.93元,每月按基数的0.5%计算违约金,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10月1日);上述共计金额14824790.68元。

  D.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涉及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孙公司进展情况

  ①中恒集团将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公开挂牌转让股权回收的价款除了转让股权的价款外还包括了肇庆中恒制药的债务偿还款,挂牌底价不低于评估价88,986.76万元。公司转让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 100%的股权,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恒集团将不再持有肇庆中恒制药股权,肇庆中恒制药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事项正在进行中。

  详情请查阅中恒集团2018年6月27日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②中恒集团将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公开挂牌转让股权回收的价款除了转让股权的价款外还包括了肇庆中恒双钱的债务偿还款,挂牌底价不低于评估价3,311.94万元。公司转让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双钱100%的股权,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恒集团将不再持有肇庆中恒双钱股权,肇庆中恒双钱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事项正在进行中。

  详情请查阅中恒集团2018年6月27日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对股份回购的有关修改,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鉴于有关法律政策变化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4月10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调整后)的议案》。公司于5月25日披露了《中恒集团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并于6月13日实施了首次回购股份。

  截止2019年9月30日下午收盘,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9,720,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6%,成交的最高价为3.02元/股,成交的最低价为2.72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87,312,534.48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

  公司将根据后续回购情况及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明

  日期2019年10月24日

中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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