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2019年10月26日 04:37 证券日报

原标题: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通联

  股票代码:6030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孟宪坤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

  通讯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1818-1号5G创新园1栋

  股份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2019年10月2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说明:如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孟宪坤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孟宪坤出于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潜力,推动上市公司在数据智能服务行业更好发展,增强上市公司在数据智能服务领域的综合竞争力,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孟宪坤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孟宪坤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6,89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45%。

  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孟宪坤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孟宪坤于2019年10月24日与曹文洁、文洁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孟宪坤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曹文洁、文洁投资分别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6,89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7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75%)。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孟宪坤

  乙方一:曹文洁

  乙方二: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1、乙方持有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目标公司”)的股份,目标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3022。

  2、2019年10月24日,上市公司与甲方、裘方圆、湖州衍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上市公司收购资产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湖州衍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坤道威”)51%的股权。

  3、乙方一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乙方一持有乙方二90%合伙企业份额并担任乙方二执行事务合伙人。乙方一、乙方二拟分别转让29,396,200股、7,500,000股至甲方,以上乙方合计出让目标公司36,896,200股股份(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45%。

  (1)股份转让

  乙方一、乙方二拟分别转让29,396,200股、7,500,000股目标公司股份至甲方,以上乙方合计出让目标公司36,896,2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总股本的比例为18.45%。目标股份过户后,甲方将持有36,896,200股目标公司股份,占目标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总股本的比例为18.45%。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目标股份,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股份。

  (2)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2.1 本次转让的目标股份按照每股人民币10元作价,甲方应向乙方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293,962,000元,甲方应向乙方二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75,000,000元。

  2.2 甲乙双方同意,以上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如下:

  2.2.1自目标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函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分别将293,962,000元、75,000,000元支付至乙方一、乙方二指定的银行账户。

  2.2.2在上述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提交《付款指示函》,甲方应按《付款指示函》中提供的乙方收款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支付。

  2.3 自目标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甲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就持有的目标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但若在目标股份过户完成前目标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等任何增加负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对目标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目标股份的过户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按时履行为实施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信息披露等程序。双方应配合目标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有关文件。

  3.2 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并在取得前述确认文件且甲方按本协议2.2.1条约定支付了股份转让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目标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即办理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变更登记)。甲方及乙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过户必需的各项文件。

  3.3 如本协议签署时,乙方持有的目标股份存在质押情况,乙方应在双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目标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前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4)过渡期间的安排

  本协议签署后至目标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之前(以下简称“过渡期”),如目标公司发生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目标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经过增加后的目标股份仍应为目标公司增加后股本总额的18.45%,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如目标公司发生现金分红事项,现金分红不导致目标股份数调整,但如果乙方在过渡期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现金分红或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乙方分配现金红利,则目标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乙方等额补偿给甲方;如目标公司发生回购股份注销事项,回购注销不导致目标股份数调整,股份转让价款不变。

  (5)违约责任

  5.1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违约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5.2 如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构成甲方违约。每延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延迟三十个工作日仍未支付的,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

  5.3 如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目标股份过户,则构成乙方违约。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协议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延迟三十个工作日仍未完成过户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

  5.4 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根本性违约的,守约方有权随时向违约方发出关于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书面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本协议即行解除。

  5.5 如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解除的,股份转让价款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甲方,目标股份同步退还乙方;同时,违约方并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

  5.6 本协议有关乙方的责任、义务,乙方之间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6)协议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上市公司收购华坤道威51%股权的议案经上市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或双方另行协商确认的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曹文洁、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25,085,000股,其中21,43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质押具体情况如下表:

  ■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为36,896,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45%,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权属争议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未签署任何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孟宪坤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孟宪坤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孟宪坤

  年      月     日

新通联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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