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04月20日 07:49 中国证券报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9-032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04月19日14:00召开。

  (二)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

  (三)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 集 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五)主 持 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靓女士。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0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04月18日下午15:00至2019年04月19日下午15:00。

  (七)会议的召开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950,968,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2731%,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950,968,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2731%。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1,046,943,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0274%。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人,代表股份904,024,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245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公司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988,929,90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3元(含税)。

  (五)审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六)审议公司2019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新增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新增担保总额不超过415亿元(其中包含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321亿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47.5亿元担保额度,为参股公司提供46.5亿元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

  ■

  (2)担保要求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其他股东应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且被担保对象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3)总担保额度内调剂要求

  ① 获调剂公司的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②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次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担保对象处调剂担保额度;参股公司仅能从其他参股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③ 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④ 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其他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且被担保对象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满足上述条件的子公司可在总担保额度内接受调剂,上述调剂事项发生时,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如不满足上述条件,调剂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额度则需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4)担保有效期和授权

  本决议有效期限自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的12个月;授权经理班子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工作需要办理具体事宜,经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5)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七)审议关于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选定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合计为398万元,其中,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30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90万元。

  (八)审议公司向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向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按股权比例向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9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的股东借款,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如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相应调整。

  (2)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双方股东按股权比例向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同等条件的股东借款。

  (3)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办理具体事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观意字(2019)第【0213】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0日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9)第0213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我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9年3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决议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9年3月29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表决方式、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3、2019年4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将《公司与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取消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取消将《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取消将《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取消将《修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取消将《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将《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同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将部分议案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告》及《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4、2018年4月16日,公司再次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19日(星期五)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司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046,943,6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0274%。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04,024,4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45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950,968,1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273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36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654,6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01%。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6)公司 2019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公司向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其中,议案6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3、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公司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49,93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98%;反对6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99%;弃权3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0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26,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50217%;反对6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7495%;弃权3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2288%。

  (2)公司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49,93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98%;反对6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99%;弃权3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0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26,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50217%;反对6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7495%;弃权3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2288%。

  (3)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949,93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98%;反对6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99%;弃权3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0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26,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50217%;反对6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7495%;弃权3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2288%。

  (4)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949,856,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034%;反对1,111,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51%;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5%。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43,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88571%;反对1,111,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8322%;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07%。

  (5)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同意1,949,93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98%;反对6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99%;弃权3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0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26,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50217%;反对6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7495%;弃权3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2288%。

  (6)公司 2019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949,874,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946%;反对796,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442%;弃权3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12%。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56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72793%;反对796,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0278%;弃权3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6929%。

  (7)关于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949,918,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22%;反对6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76%;弃权3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0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05,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32706%;反对6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5006%;弃权3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2288%。

  (8)审议公司向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1,949,972,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974%;反对6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14%;弃权3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12%。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59,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88914%;反对6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4157%;弃权3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6929%。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

  韩旭

  2019年4月19日

金融街 股东大会 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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