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9年04月20日 07:47 中国证券报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2019)晋 01 民初字第228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2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4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8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95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96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99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300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301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302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304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322号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陈孝昌、李林、李蓉蓉、李瑞玲、梁方芳、马勇、汤伟平、王向丽、吴幼香、徐小伟、杨菊方、喻云杨。

  被告: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陈孝昌、李林、李蓉蓉、李瑞玲、梁方芳、马勇、汤伟平、王向丽、吴幼香、徐小伟、杨菊方、喻云杨12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657,510.78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业经中国证监会查实并已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并因此受到了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 01 民初字第228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2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4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38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95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96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299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300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301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302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304号、(2019)晋 01 民初字第32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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