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专项计划期限不超5年

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专项计划期限不超5年
2019年04月20日 07:34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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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徐昭 昝秀丽 

  4月19日,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对未来经营收入类ABS产品现金流来源、专项计划期限要求以及现金流归集和收益分配方面要求作出明确。

  此次发布的监管问答指出,基础设施收费等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其现金流应当来源于特定原始权益人基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及领域的基础设施运营维护,或者来自从事具备特许经营或排他性质的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所形成的债权或者其他权利。

  对于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等未来经营性收入,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物业服务费、缺乏实质抵押品的商业物业租金(不含住房租赁)参照执行。

  管理人、现金流预测机构应当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维持基础资产运营必要的成本、税费等支出进行合理、谨慎地测算,并在计划说明书、现金流预测报告中披露相关测算的假设及结果。

  专项计划期限要求方面,监管问答指出,在符合去年6月份发布的《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关于专项计划期限规定的前提下,专项计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其中,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PPP项目,或者交通运输、能源、水利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可以适当延长。

  现金流归集和收益分配方面,监管问答明确,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应当全额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或管理人有效监管的账户。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分配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和流程要求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管理人应当合理设置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留存机制,以保障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分配。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分配期间收益的方式及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本息覆盖率的影响,并应当针对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变化等情形合理设置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方式调整的信用触发机制。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资产证券化 证监会 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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