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拿了房本不算完,还须仔细审查房屋登记信息!

买房拿了房本不算完,还须仔细审查房屋登记信息!
2019年04月19日 09:53 海淀法院网
张先生购买了坛女士的房屋后却发现房屋地址被一家公司注册,他多次要求坛女士将注册公司迁出原房屋,但坛女士再三推脱。张先生遂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坛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坛女士将注册于涉案房屋的公司迁出并支付违约金16.9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先生诉称,他于2016年5月与北京市海淀区某套房屋的房主坛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并于同年7月取得了房产证。但是其发现,房子的地址却被一个公司注册,张先生多次要求坛女士将注册公司迁出原房屋,但是坛女士再三推脱,就是不将注册公司从房子里迁出。张先生认为,坛女士未履行合同约定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坛女士辩称, 第一,注册于涉诉房屋内的公司并非其注册,并且其在将涉诉房屋出售给张先生时,涉诉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其已经尽了告知义务,三方签订的变更协议已将出租人变更为张先生;第二,涉诉房屋内所注册的公司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迁出主体是注册的公司,且需要行政审批,因此张先生起诉要求其将注册地址迁出,属于主体不适格,且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第三,涉诉房屋已经过户至张先生名下,办理与公司注销有关的事情,应该由张先生带房本去工商部门办理;第四,张先生主张的违约金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将公司从注册地址迁出的违约责任,张先生引用合同中“户口迁出条款”明显是错误的。涉诉房屋属于商住房屋,不允许落户,房屋中并没有登记其户口,不存在户籍迁出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购买的房屋虽然在出售之前存在公司工商注册的情形,但是因为变更工商注册事项是行政管理范围,并不是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故驳回张先生要求坛女士将公司注册手续迁出的诉讼请求。另外,因为张先生未主张实际损失,故其要求坛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1、存在违约事实。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2、违约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4、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满足上述四个条件,违约方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大家在买房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房屋登记的所有信息,一旦发现房屋地址被注册或者有其他户口登记,应及时注销相关信息,以使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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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 违约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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