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全国人大代表陈晶莹:为解决非法集资问题开良方

访全国人大代表陈晶莹:为解决非法集资问题开良方
2019年03月15日 08:50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为解决非法集资问题开良方 访全国人大代表陈晶莹

  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张末冬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但在解决审理非法集资的问题、案件实践中,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困难与瓶颈。”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现有监督体制对非法集资缺乏有效监管。在她看来,“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的原则未严格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多元跨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仍然采用机构监管、分业监管,并主要由地方政府金融局/金融管理机构施行监管;此外,法律法规明显滞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未能出台,非法集资入刑标准较低,刑事处罚力度偏轻;案件打击处置凸显跨省案件处置难和涉案资产处置难的“两难”问题。

  “为有效化解非法集资存量案件风险,防范抑制新发案件风险,确保我国投融资市场的安全稳定,建议从社会治理的要素出发,包括从立法、监管、执法等方面完善制度,分类处置,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有效防控、标本兼治。”陈晶莹表示,首先,应尽快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建议“条例”中明确:非法集资的定义与范畴以及市场准入机制,变备案制为注册登记制,提高机构从业门槛;机构的分类,即对合规类、整改类和取缔类机构实施对应的监管措施;“参与非法集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严格的处罚制度,提高处罚力度和赔偿范围,如以机构注册资金或经营款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处罚标准,避免非法集资数额难以确定的瓶颈问题。

  其次,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的监管机制。如修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研究制定跨省案件处置工作指引,提高处置、监管工作质效;督促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切实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要管规则、管准入、管行为、管指导,消除监管真空;着重强化对投资理财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类广告的管理,加快出台金融类广告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机构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任何融资类广告,力争从源头上铲除非法集资土壤;加强和充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局)的力量,赋予其行政执法权,更好地发挥监管、防控地方金融风险的作用。

  第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准确定罪量刑,突出刑罚的经济制裁功能,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要准确认定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既要对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又要充分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办理案件的每个环节和阶段,要把挽回经济损失作为执法的一项重要标准,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要建立司法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作机制。司法机关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各环节要相互沟通,力争在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认定上达成共识;在立法尚未出台之前,可尽快就非法集资入刑标准、罪名适用、追赃挽损、涉案财物处置等共性难点问题制定两高司法解释。

  第四,加快打造国家—地方监测预警平台,打造与各地互联互通、功能强大、数据共享的核心枢纽,形成覆盖全国的“天罗地网”。基于线上平台,做好宏观预警与微观预警,并通过线下非法金融活动分析研判推出重点行业和风险企业的预警提示。同时,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资金异动监测和风险防控力度,发挥好“前哨”作用。并持续推动举报奖励和基层网格化治理,进一步深化群防群治。

  最后,通过推进宣传教育制度化和常态化、加强与各类新媒体合作、推动各地创新方式方法、引导社会公众强化“参与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自担”的意识等方式,提升教育效果。

责任编辑:杨希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3-21 三美股份 603379 --
  • 03-18 亚世光电 002952 31.14
  • 03-14 震安科技 300767 19.19
  • 03-14 永冠新材 603681 10
  • 03-13 青农商行 002958 3.96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