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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6月10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
2016年至2018年,通过12名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共计685459.51元。
二、编制虚假资料
2016年至2017年,编制虚假租车资料报销租车费,共计164000元。
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王亚玲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罚款22万元,对王亚玲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
名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新疆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人民东路豪景大厦1栋4层0410室、0415室
负责人:王亚玲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
2016年至2018年,通过12名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共计685459.51元。
二、编制虚假资料
2016年至2017年,编制虚假租车资料报销租车费,共计164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财务凭证、租车协议及相关业务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二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9 0036 2029)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19年6月4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19〕22号
姓名:王亚玲
职务: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经查,在你担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期间,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
2016年至2018年,通过12名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共计685459.51元。
二、编制虚假资料
2016年至2017年,编制虚假租车资料报销租车费,共计164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财务凭证、租车协议及相关业务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0000 0019 0036 2037)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19年6月4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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