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
鉴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接管条件,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国银行(维权)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决定对上述六家机构实施接管。
一、接管期限。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可依法适当延长。
二、接管组织。银保监会派驻接管组。
三、接管内容。从接管之日起,被接管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组承担。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组长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职责。
接管组依据相关法律委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组建六个托管组,按照托管协议分别托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
接管后,被接管机构继续照常经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组将依法履职,保持公司稳定经营,依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信托当事人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7日
附接管组组成和接管实施办法:
接管组组成:
一、天安财险接管组 组长:刘峰 副组长:唐洪涛、魏竹勇
二、华夏人寿接管组 组长:王毅 副组长:黄志强、郗永春、郑海阳
三、天安人寿接管组 组长:陈映东 副组长:江先学、张忠良
四、易安财险接管组 组长:李有祥 副组长:邓世传、周伏平
五、新时代信托接管组 组长:赖秀福 副组长:傅英略、李勇锋
六、新华信托接管组 组长:吕宙 副组长:金利佳、王利华
接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制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六家机构接管实施办法。
第二条 银保监会成立接管组,接管组人员由银保监会决定和更换。
接管组经依法公告后,对六家机构分别进行接管。
第三条 被接管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接管组行使被接管机构的经营管理权及银保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机构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四条 接管组委托托管机构托管被接管机构业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精算师、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接管有关事项。
第五条 接管组代表银保监会全面负责接管事务,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银保监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被接管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接管工作,拒绝配合或妨碍接管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接管组人员的薪酬在原单位发放,被接管机构承担因接管所产生的其他日常办公费用及差旅费开支,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八条 银保监会对被接管机构的接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接管组进行考核评估。
第九条 接管期限暂定一年。接管期满,被接管机构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接管组向银保监会报送评估报告,经批准后可以结束接管。
第十条 如接管工作未达预期效果,报银保监会批准后,可依法延长接管期限。
延长期满后如仍未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者有事实可以认定无法达成接管目的,经接管组评估并提交报告,报银保监会批准后可结束接管,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 本办法自接管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张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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