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王滨:促进税优健康险发展 助力健康脱贫攻坚战

国寿王滨:促进税优健康险发展 助力健康脱贫攻坚战
2019年03月04日 16:20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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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近年来,为保障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基本医保压力和参保群众医疗负担,国家大力扶持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税优健康保险”)。保险业也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将发展税优健康险作为服务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来部署。税优健康保险自2012年发起至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市场发展严重落后业界预期。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王滨通过今年的政协委员提案呼吁解决税优健康保险“叫好不叫座”的困境,推动税优健康保险顺利发展、为打赢健康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持。

  据了解,当前我国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比例均超过42%。自2016年开展税优健康保险试点及2017年全国推广以来,行业共24家机构开展该业务,中国人寿承保保单件数位居前列,累计赔付2300多人,赔款支出1200多万元,人均赔款支出约5400元。但市场整体发展明显不及预期。截至2018年底,行业累计承保仅31.9万件,累计实收保费仅9.4亿元 。王滨委员认为,这一现状由多方面原因导致,包括:业务流程复杂,影响消费体验;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较为单一,吸引力不足,难以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对保险机构激励还有待提升等。

  对于这些问题,王滨在《关于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发展》的提案中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提高税收优惠力度,并探索建立税优额度的动态调节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及个税政策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税优健康保险税前抵扣额度,或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一次性进行税前抵扣。

  二是简化税务操作手续,提高税收优惠抵扣的便利性。尽快打通税务与保险系统的对接,可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项目。

  三是丰富产品形态,放宽个人账户使用限制,提高政策灵活度。完善税优健康保险的产品种类,逐步将给付型、津贴型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纳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探索将护理险、健康管理等相关业务纳入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允许投保人在退休前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以鼓励中青年群体参保。

  四是赋予保险机构更大的业务经营空间,更好调动保险机构能动性。建议监管部门制定相关产品责任调整规则,允许定期调整既往症定义、正/负面清单、特定门诊治疗手段、慢性病定义等条款内容。

  此外,王滨委员还提案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他表示现有信用服务系统覆盖内容相对有限,实体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力度有待提升,非银行金融机构掌握的大量信息未能加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他建议进一步加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力度,扩充信息采集范围。引导小微企业等正确认识信用价值,更好对接直接融资市场信息披露标准,扩大相关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加快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和征信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制定符合行业需求的信用信息归集和处理标准,加强与现有其他各类信用信息系统的有机对接、协同联动和共享共用。

  同时,王滨提出要依托先进科技手段加快市场化信用服务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需要政府主导的公共性信用服务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多层次、多类型的市场化信用服务与之相互补充,互联互通。

  附: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提案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金融体系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石。目前,我国已经建设了由央行征信中心负责管理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征信系统”),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社会公众融资的便利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整体而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处初级阶段,仍需不断加以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有信用服务系统覆盖内容相对有限,实体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力度有待提升。当前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的信用服务主要是征信系统,但其信用数据主要以银行信贷信息和部分接入系统的公用事业部门日常业务数据归集为主,在来自公安、法院、环保等其他与企业信用密切相关领域的内容方面,存在信息覆盖不全、更新延迟等问题。对实体企业尤其对于抵押品不足、缺乏其他有效增信手段的小微企业、初创企业而言,缺乏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客观描绘,导致企业在寻求金融服务时缺乏必要的信用支撑。而对金融机构而言,缺乏信用信息的有效准确覆盖将导致难以准确甄别和防控风险,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等就难以获取更好的融资支持。

  二是现有信用服务系统接入难度较高,非银行金融机构掌握的大量信息未能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规模逐步发展壮大,保险等行业拥有大量与客户直接相关的信用数据,对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相关数据在当前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中并未得到有效采集和运用。依照现有征信系统的管理规定,金融机构需要按照标准化要求报送相关信用数据,对保险等业务模式、业务数据表现形式与传统银行信贷业务有较大差异的金融服务提供者而言,将其业务数据按照现有征信系统要求进行数据处理难度较大,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存在一定标准障碍。

  三是现有信用服务系统对信息缺乏整理和挖掘,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现代化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当前各类信用服务系统为金融企业提供的信用信息主要仍集中于对与信贷、公用服务等有关的既往业务信息进行归集和简单加工,缺乏对已有信息的深度挖掘与整理。与信用体系建设发达程度较高的国家相比,我国信用服务系统普遍缺少对数据处理的核心技术,相关信用分析模型的应用尚处初级阶段,无法直接通过征信分析模型提出有效的判断与建议。当前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正逐步走向专业化、精细化,充分运用各类定量模型评估业务信用风险,这对信用服务系统的产出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力度,扩大信息采集范围。在做好征信系统等信用服务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力度,逐步扩大信息采集范围,加强信息整理和挖掘,引导小微企业等正确认识信用价值,调动其在信息平台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企业覆盖广度和深度,更好对接直接融资市场信息披露标准,扩大相关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让金融机构能够更好获取和使用权威来源信息,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二是加快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和征信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立足于行业的业务特性和数据特点,制定符合行业需求的信用信息归集和处理标准,并通过引入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化信息处理手段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加工,促进相关信用数据实现有效开发利用。同时加强与现有其他各类信用信息系统的有机对接、协同联动和共享共用,共同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

  三是依托先进科技手段加快市场化信用服务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需要政府主导的公共性信用服务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多层次、多类型的市场化信用服务与之相互补充,互联互通。应进一步完善市场化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和业务规则,规划形成信用服务产业链,培育具有国际水平的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的技术等优势,降低信用服务成本,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拓宽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特别是针对发展更为灵活的小微企业,应充分发挥先进科技手段,创新符合小微企业发展特点的信用服务产品和模式,为小微企业便利融资提供有效支持。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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