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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2月22日晚,中国证监会连发数则最新文件,旨在规范基金销售行为。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证监会组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形成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起草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两个配套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浪挖掘基(ID:xlwjj)注意到,这些文件中对基金宣传的各项环节都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摘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梳理见下:
第四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6 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四项要求。
第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九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相关规范,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不得引用评价日期超过两年的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使用准确清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二)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三)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四)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投资人的表述;(五)使用广告法禁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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