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
三、上市公司ESG评价国内研究现状
(一)现有研究及主要内容
我国当前还未针对ESG信息披露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除香港联合交易所于2012年出台《环境、社会和治理指引》外,没有其他市场机构出台具体指引,相关披露要求主要体现在社会责任报告上。2008年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规定社会责任报告必须披露“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鼓励上市公司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1],试图将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进行量化,便于比较和投资。同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以及金融类公司必须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对其他公司则采取鼓励原则。
与之相对应,现阶段国内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进行ESG指标评价的研究相对较少,部分机构和学者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及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情况展开评价和研究。
1.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指引》
香港联合交易所在2012年出台《环境、社会和治理指引》,并于2015年底将每个层面的一般披露责任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环境)包含“排放物、资源使用、环境及天然资源”三个二级指标,及由此展开的12个四级指标[2],披露要求均为“不遵守即解释”。S(社会)包含“雇佣及劳工常规、营运惯例、社区”三个二级指标,及由此展开的8个三级指标、20个四级指标。其中,三级指标为“不遵守即解释”,四级指标为“建议披露”。G(治理)香港联合交易所《环境、社会和治理指引》只包含E(环境)和S(社会)指标,G(治理)[3]包含“董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董事会评核、问责及核数、董事会权力的转授、与股东的沟通、公司秘书”6个二级指标,及由此展开的17个三级指标、87个四级指标。其中,除9个四级指标为“建议披露”外,其余均为“不遵守即解释”。此外,还给出了“强制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管治常规、董事的证券交易、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非执行董事、董事会辖下的委员会、核数师酬金、公司秘书、股东权利、投资者关系、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11个三级指标及32个四级指标。
2.润灵环球责任评级
润灵环球责任评级(Rankins CSR Ratings,RKS)是原润灵公益事业咨询研究与公众产品部,成立于2007年,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评级、中国上市公司ESG可持续发展评级、社会责任投资者服务三大领域开展专业工作,自主研发了国内首个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评级系统,并于每年年末召开A股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高峰论坛。RKS-ESNG(经济—社会—自然—治理)可持续发展评级体系是润灵环球研发并推出的针对社会责任投资者适用的主动筛选工具,从四个维度对被评估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可持续发展评级。E——经济类指标;S——社会类指标;N——自然类指标;G——治理类指标。零级指标下共设15个一级指标、56个二级指标。指标属性共分四类:F1是可从企业公开资料中获取数据的指标,F2是需以问卷形式获取企业内部数据的指标,J是需实施专家打分法的指标,Y是需引用其他机构评价结果的指标。
MCT2012-1.2i版评级体系从Macrocosm(整体性)、Content(内容性)、Technique(技术性)、industry(行业性)四个零级指标出发,分别设立—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对上市公司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全面评价,设置了包括“战略”“利益相关方”“劳工与人权”“公平运营”“信息可比”“可信度与透明度”等15个一级指标、63个二级指标(不含行业性指标)。考虑行业差异性,设立行业性指标——i值,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将上市公司分为22类行业。MCT评分采用结构化专家打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整体性评价M值权重为30%,满为30 分;内容性评价C值权重为45%,满分为45分;技术性评价T值权重为15%,满分为15分;行业性评价值权重为10%,满分为10分(综合业与其他制造业无行业性指标评价,内容性评价权重调整为50%,满分50分;技术性评价权重调整为20%,满分20分)。
3.《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报告(2016)》
《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报告(2016)》蓝皮书由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社会责任专业委员会和北京融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院联合发布,是继2015年之后此系列发布的第2本社会责任评级。报告系统地评价了中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能力建设水平,分行业、分区域进行了评价。报告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建设水平低下,高达98%的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得分低于60分,整体处于弱能级。上市公司的经济价值创造能力普遍突出,社会责任推进管理严重不足,环境价值创造能力和社会价值创造能力都亟待提升。
具体指标方面,设计了“社会责任理念与战略、社会责任推进管理、经济价值创造能力、社会价值创造能力、环境价值创造能力、合规透明运营能力”6个一级指标,及由此展开的“责任理念”“为客户创造价值”“信息披露”等21个二级指标和“营业收入”“合同履约率”等65个三级指标。利用专家打分法分别考察企业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一级、二级、三级指标的相对重要性,最终确定赋权值。
4.《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6)》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6)》由社科院发布,为连续第八年编制,对中国企业300强、省域国企、国企100强、民企100强、外企100强以及电力、家电、房地产等16个重点行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指数进行了系统研究。
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
该指数是为财通基金创新定制,反映沪深300中ECPI ESG评级中前100只股票的走势。
6.中国公司治理评价研究
国内外对公司治理评价与指数的研究经历了从基础理论研究,公司治理原则与应用研究,到公司治理评价系统与治理指数研究的过程,从商业机构的公司治理评价发展到非商业性机构的公司治理评价。最初的商业性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如1998年标准普尔公司(S & P Co.)创立的公司治理服务系统,2001年以后,非商业性机构的公司治理评价研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迅速发展,如世界银行公司治理评价系统、中国公司治理指数系统、日本公司治理评价系统(CGS、JCGIndex)、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学术机构对公司治理评价的研究等(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公司治理评价课题组,2006)。不同的公司治理评价系统各有分类方式和侧重点,或是看重外部力量的影响,或是以股东主权为核心,或是以董事会治理为重点等。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2年1月就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股东权利、股东大会的规范、控股股东行为、董事的选聘程序、董事的义务、董事会的构成、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的职责、信息披露、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2018年9月30日,为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201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修订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紧扣新时代的主题,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加上市公司党建要求,强化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引领作用。二是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特点,进一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保护,发挥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三是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用,确立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四是回应各方关切,对上市公司治理中面临的控制权稳定、独立董事履职、上市公司董监高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提出新要求[4]。
南开大学李维安教授从2003年开始建立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系统。该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关注中国上市公司面临的治理环境特点,侧重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强调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上市公司独立性、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及监事会参与治理等,从股东权利与控股股东、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经理层、信息披露以及利益相关者六个维度,设置80多个评价指标,以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状况做出全面、系统的评价。此后持续完善并建立了公司治理评价指数,逐年对上市公司治理进行评价。在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进行了连续十年的评价之后,李维安认为,公司治理进入阳光下治理新阶段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合规性提高,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偏低,这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李维安,2012年)。
北京师范大学高明华2007年开始推出中国公司治理分类指数报告,采取分类的方法评价公司治理水平,包括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指数、中国上市公司企业家能力指数、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指数、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中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指数六类指数,此报告只发布分类指数而不是综合指数。
此外,中国社科院世经政所治理研究中心与其他机构合作,2005年开始对中国最大的100家上市公司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价,从股东权利、对股东的平等待遇、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作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董事会和监事会六大方面建立指标体系,涉及的各类指标100多个。此后,社科院世经政所从股权结构与股东权利、董事会与监事会运作、信息披露与合规性以及薪酬激励等方面对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行系统性评估。
7.关于上市公司绿色发展的研究
国际上使用较多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包括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ISO14031标准、WBCSD环境绩效评价标准等,我国对企业环境(绿色)方面的评价包括政府部门和社会研究两类。
在政府部门评价方面,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同时下发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技术指南》,从污染排放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社会影响指标三方面构建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指标体系;2015年,环境保护部和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制定了共21个指标,并为每项指标设置了权重。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原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原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但对于“绿色企业”的认定标准却尚未明确。
在社会研究方面,针对绿色金融的研究较多,专门针对企业进行绿色指标评价的较少。比较完整的包括:2015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等出版首部企业蓝皮书《中国企业绿色发展报告NO.1(2015)》,从绿色经营管理(绿色发展总体情况、绿色办公、绿色责任担当),绿色产品和技术(绿色产品、绿色技术),节能环保绩效(节能降耗、污染防治)三个维度构建了中国企业绿色发展评价三级指标体系。基于该指标体系,对2013年所有公开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586家中国企业进行评价,采取专家打分法对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各个方面的指标进行打分,取各个专家打分的平均值。2017年7月,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绿色产业平台中国办公室(UNIDO-UNEP)发布《中国企业绿色评价研究》报告。报告构建了由311个指标构成的中国企业绿色评价指标体系,并对450家上市公司和700家京津冀重点污染监控企业进行了排名。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多年来对绿色金融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2017年6月14日公开发布“绿色领先股票指数”方法学。该指数该方法学由企业“绿色表现”的定性指标(绿色发展战略及政策、绿色供应链的全生命周期来判断其绿色发展程度),企业“绿色表现”的定量指标(碳排放量、用水量、用电量,特别是绿色收入占比等数据),企业负面环境新闻及环保处罚三大部分构成,最后利用专业的计量方法将三大部分分数加总并排序,给企业绿色表现排名。以沪深300股票为样本,挑选绿色表现前100名形成“沪深100绿色领先股票指数”,为投资人提供绿色投资的相关信息。
此外,还有研究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评价。例如《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针对2015年发布环境信息报告的747家企业进行关于信息披露的评价。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等机构也对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
(二)现有研究的特点
从已发布的研究报告来看,与国外相比,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不仅缺乏专门针对上市公司ESG指标进行评价的研究,对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绿色发展情况进行单独评价的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
1.对ESG的认识存在争议,缺乏系统性研究
一方面,针对ESG的定义和内涵还未达成共识,现行的社会责任评价包含了E和G的内容;另一方面,当前国内鲜有按照ESG评价框架展开系统性研究的文献,多为针对E、S、G的单项评价,且未结合我国国情具体界定评价指标体系等问题。从现有单项评价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对E和G的单独研究较多,S单独研究较少;二是大多进行了分行业、分地区研究;三是指标体系的设计较为繁杂;四是评价方法多为专家打分法。
2.现有社会责任评级研究的社会认知度和市场影响力有限
当前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级的社会认知度和市场认可度不高,究其原因,一是研究相对分散,除研究机构外,基金公司等金融企业也进行了相关研究,但均各成一派,缺乏有绝对说服力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二是部分研究只公布评价结果,不公开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评价本身缺乏透明度;三是缺乏长期的跟踪研究,不具备连续性;四是照搬国外指标,缺乏依据我国国情的独立判断;五是评价方法大多为指标赋权法,权重设计主观性较强,不同评级机构对同一指标的赋权差别较大。
3.进行评价的数据基础较为薄弱
现有研究主要数据来源包括上市公司财报、社会责任报告等公开披露,来自媒体、第三方组织提供的数据,内部研究员实地调研获得的数据资料等。相对于指标设计,ESG相关指标的数据来源是个难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当前我国并未针对ESG相关信息披露提出明确要求,大量企业并未进行ESG相关信息的披露;另一方面,已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等公开报告也多以描述性披露为主,偏重于宣传各自的业绩和环保、社会责任成绩,对一些负面指标鲜少涉及,且不同企业披露数据差别较大,不具备可比性。此外,存在部分评价机构依据经验和内部数据倒推评价体系的现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对构建ESG指标体系的启示
1.根据我国国情,界定ESG的具体涵义
首先要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发展趋势,定性描述ESG的内涵;其次要结合我国国情,兼顾科学性和现阶段数据的可得性,设计评级指标体系。
2.注意区分综合和分类评价
从监管机构的角度来说,综合评价指数具有普遍意义,而对投资机构而言,分行业的评价框架对引导投资更有帮助。从目前情况来看,应尽快出台关于ESG信息披露的一些指引和政策,指导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并进行监管。可考虑进行一定程度的强制披露,通过制定更具有针对性、更为精细化的规则和标准,进行综合评价评级,推进相关工作。加大奖惩力度。基金公司等投资机构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分类评价,加大ESG在其资金风险管理中的权重,督促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3.处理好争议指标的设计
一是一些属于法定层面履行义务的指标是否包含在内,例如税收、不破坏环境等履行法定义务的指标等。二是一些兼具E、S、G两种或三种释义的指标归属问题,避免重叠。三是对投资机构来说,投资ESG企业控制风险比获取收益更为重要,因此要处理好正面指标和负面指标的关系。
四、“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课题研究说明
(一)研究目标
本研究旨在针对中国上市公司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ESG评价体系,以达成如下目的:
1.服务政府和监管机构
使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外部风险有更加及时、充分、全面的了解,更全面完整地评估企业绩效。一方面,促进社会稳定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得企业发展符合宏观经济转型方向;另一方面,有助于提前做好风险防范的准备,降低企业违规概率。
2.引导企业
强化中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激励其承担社会责任,提高综合竞争力。
3.引导投资者
鼓励投资者将ESG信息纳入投资决策,缓解决策短期化问题,推动资本市场从短期投机盛行转向长期价值投资为主。
(二)研究特点
1.注重研究结果的政策导向,尽量克服市场研究的缺陷
由于本书编者属于政策研究机构,尽管该课题面对的评价对象是企业和市场,但仍以政策研究为主基调。因此,本研究注重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长期性,为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提供标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方向,引导上市公司、投资者行为,确保评估体系与宏观经济转型方向相契合。与此同时,尽量克服已有市场研究的缺陷,增加客观性、独立性和透明度。
2.国际经验和中国特点相结合
一方面,ESG已经是一种国际潮流,因此本研究在评价体系设计和实施等方面,对国际经验必定有所借鉴。
另一方面,评价体系要反映中国特点。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有特殊的发展阶段和国情,因此不能一味照搬和模仿国外经验。
例如,E、S、G在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有不同的含义和侧重点。以环境为例,我国和西方对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的界定标准存在不同。西方对化石能源完全排斥。近年来欧美国家兴起了一股化石燃料撤资运动,即投资者减持或配售手中持有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化石燃料行业的股票,通过以脚投票的方式,向其施压,以迫使化石燃料企业向低碳燃料供应商转型。我国对化石能源并不是一味排斥,煤炭、石油的节约高效使用都属于绿色项目。此外,在治理和社会问题方面,我国也有自己的特色。本研究将力图把握这些不同。
3.研究力求全面、深入
一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相结合,定性、定量指标相结合。
二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相结合。在中国ESG信息披露领域,目前的现实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已经开始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但披露时有很大的选择性,即以正面信息为主,环境投入信息披露相对较多,回避可能有负面影响的资源消耗以及污染物排放的数量信息。本评价体系将力求避免这一问题。
4.尽量简洁、可操作性强
本研究将力求设计一套简洁实用、重点突出的ESG评价体系,避免过于复杂,避免指标堆砌。
(三)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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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国内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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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针对全样本上市公司进行指标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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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素材:上市公司年报、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政府部门公告、相关研究结果和新闻报道。
(四)ESG的内涵
在本研究中,ESG有其特定内容,既吸收国际上的广泛认识,也体现中国特点。
总体而言,ESG是一种开放包容的理论体系和政策框架,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在资产管理领域得以贯彻落实的适当载体;ESG是一种关于如何发展的价值观,它将目标公司置于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社会网络之中,将个体活动映射到整个社会网络,将公共利益引入公司价值体系,更加注重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价值观和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公司与社会价值的共同提升,而非孤立的单一公司的财务结果。
具体而言,ESG三个价值支柱即环境(E)、社会(S)和公司治理(G)。E是指公司应当提升生产经营中的环境绩效,降低单位产出带来的内外环境成本;S是指公司应当坚持更高的商业伦理、社会伦理和法律标准,重视与外部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维护人的权利、相关方利益以及行业生态的帕累托改进;G是指公司应当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围绕受托责任合理分配股东、董事会、管理层权力,形成从发展战略到具体行动的科学管理制度体系。在具体指标体系设计中,其内涵体现为对ESG正负两个方面信息的关注。
1.正面信息
E重点强调企业的绿色增长,包括绿色投入情况、绿色研发情况、节能计划、资源使用效率等。
S重点强调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超越把利润作为企业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例如税收、就业、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公益支出(投入)、捐赠、员工培训(投入,时间)、(精准)扶贫投入、客户满意度等。
G重点强调公司治理是否最终达成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考虑到职工、客户、社区等部分归于社会价值部分,本部分的评价主要从股东、管理层、债权人的制衡入手,引入“现金分红率”“资本回报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
2.负面信息
相关的研究和调查表明,上市公司一旦发生重大负面事件,将会立刻在股票价格上有所反映,不仅对投资者造成损失,而且可能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根据《中国基金业责任投资调查报告2013》,在ESG议题方面,产品质量和安全事件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实质的负面影响最大;其次是公司治理问题和财务造假。关于行业,基金经理认为责任投资对采掘业、农林牧渔、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与能源、资源相关的行业影响最大(见图4-1)。这些反馈较好地反映了现时中国市场的ESG特征。
商道新闻追踪系统选取国内媒体所发布的涉及上市公司ESG问题的报道。他们对在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经营的近2 000家上市公司进行了长达一年半(2009年11月至2011年7月)的追踪,搜集了503家公司的676个负面新闻报道。基于追踪系统的统计,结论如下:
(1)中国上市公司面临的最紧迫的ESG问题属于社会问题这一范畴,排名第一的是职业健康和安全事故(占预警信息总量的40%以上);排名前五位的ESG问题分别是职业健康和安全、贪腐和欺诈、环境和工业污染、商业道德以及产品安全。
(2)在中国,面临ESG风险最大的行业是第二产业,相比之下,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面临的风险要小得多。第二产业中又以制造行业面临的ESG风险最大,占预警信息总量的55%以上。面临ESG风险最大的前五个行业分别是制造、采矿、交通、金融服务和建筑。
(3)面临ESG风险最大的前三家公司分别是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和富士康。在研究期间,大多数公司都在某一个ESG问题上产生了一条预警信息(占所有公司的87%)。录有两次或更多预警信息的公司所占的比例要小得多(占所有公司的13%)。中国石油共录有了22条预警信息,换言之,该公司是ESG风险最大的公司。
综合各方面情况,本指标评价体系重点关注企业负面信息和风险事件的相关内容,包括:
E重点强调能源消耗量、污染成本、碳排放等情况,以及企业的重大环保违规事件。
S重点强调产品质量和安全、员工职业健康受损情况、贪腐和欺诈情况、客户投诉等情况。
G重点强调包括大股东变现、高管离职、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情况。
(五)ESG指标评价体系设计的整体思路
一是注重研究结果的政策导向,克服市场研究的缺陷,为监管者提供参考。对于协会等监管部门而言,ESG评级不是替代投资者做判断,而是要政策引导,通过敏感数据揭示市场没有关注到的提前量,把敏感数据凸显出来,给增加值但不做判断,给提醒但不做结论。
二是重点关注上市公司ESG的绩效表现。首先用少量的定量指标进行基本排序,其次利用辅助指标进行调整,最终将样本上市公司排序并划分为A、B、C、D四档。
三是ESG不在于把E、S、G三者加总的价值,而在于三个分类指标的各自价值,便于使用者根据自身需要截取有效信息。
四是注重指标的简洁性、代表性和综合性,避免指标过多,权重分散,造成次要指标和不可靠指标对整体评价效果的干扰。
五是正面指标和负面指标结合,以正面指标为主,负面指标作为降档指标,通过负面指标增加区分度,对关键因素实现“一票否决”。
六是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定量指标为主,作为关键指标和评价基础;定性指标为辅,作为调整指标。
七是综合处理E、S、G的交叉性指标。
八是当前指标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首先是保证了理论性和可操作性,完备性及最终的结果还需要进一步检验。
[1]即公司在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
[2]此处四级指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环境、社会和治理指引》中被定义为“关键绩效指标”。环境分类中无三级指标。
[3]指标的指引来自于《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中将指标的披露分为“守则条文”和“建议最佳常规”,其中“守则条文”的效力基本等同于“不遵守即解释”,“建议最佳常规”的效力基本等同于“建议披露”。因此,为统一标准,本文沿用“不遵守即解释”和“建议披露”的分类。
[4]资料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809/t20180930_344905.html
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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