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磅!“两高两部”印发意见: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发布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等四个法律政策文件。
其中,和互金圈最直接相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那么,“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什么概念?
《意见》明确,“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怎样的非法放贷行为又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呢?
《意见》中指出,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情节严重”包括: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而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除此之外,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或者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对象发放贷款的都将定罪量刑,一并处理。
记者注意到,针对目前不少平台存在的“砍头息”、乱收费行为,《意见》明确指出,“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指出,以下三种情况应酌情从重处罚:
其一,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其二,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其三,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对此,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从具体内容看,该政策意见主要打击对象还是从事超利贷、套路贷、超短期现金贷(如714高炮)等借款利率超过36%的违规平台,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死亡的平台,会从严、从重定罪处理,从而会加速整个消费金融行业清理整顿。预计未来一段时间,从事贷后催收或者不良资产处置的公司业务会受到一定影响,暴力催收问题会有所下降,一批不合规消费金融平台也会因此而退出。
王诗强进一步指出,该政策对行业里正规消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首次明确了借贷利率36%为界限,可以进一步避免借贷利率符合要求的平台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所误伤。
“此外,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影响相对较小。因为2018年10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自律检查第一阶段已经发出通知,着重强调要求会员单位借贷利率不能超过36%,各会员机构也已按此整改。”王诗强说。
(国际金融报记者 黄希)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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