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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非法放贷入刑标准今起施行 这些行为要被判刑!
重磅!非法放贷入刑标准今起施行 这些行为要被判刑!

继4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指导意见后,全国扫黑办今日发布了“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于 2019年10月21日起正式施行。[详情]

新浪财经|2019年10月21日  20:53
两高两部明确: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两高两部明确: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为保护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精准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并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详情]

中新经纬|2019年10月22日  08:22
两高两部联合发文 明确非法放贷定罪处罚依据
两高两部联合发文 明确非法放贷定罪处罚依据

在情节认定上,《意见》特别提到,具有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2019年10月22日  08:57
四部门发文:非法放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部门发文:非法放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发布,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2019年10月21日  19:31
个人非法放贷累计1000万元以上等判定情节特别严重
个人非法放贷累计1000万元以上等判定情节特别严重

其中,《意见》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情况,将判定为个人非法放贷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详情]

新浪财经|2019年10月21日  20:33
两高两部发文:职业放贷遭严管 非法放贷砍头息已凉凉
两高两部发文:职业放贷遭严管 非法放贷砍头息已凉凉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法放贷、“职业放贷人”再次进行严厉打击。从今年年初开始,套路贷、高利贷的新闻屡见不鲜。尤其是非法放贷产生的“暴力催收”等影响恶劣。[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19年10月21日  19:32
非法放贷刑案高发 两高两部明确非法放贷定罪依据
非法放贷刑案高发 两高两部明确非法放贷定罪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情节严重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详情]

新京报|2019年10月21日  18:20
国家监委与两高两部出台4文件 打造严惩非法放贷利器
国家监委与两高两部出台4文件 打造严惩非法放贷利器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指出,国家监委和“两高两部”出台4个法律政策文件,是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专项斗争法律政策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扫黑除恶“打准、打狠、打深、打透”,推动专项斗争依法深入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2019年10月21日  17:22
两高两部: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两高两部: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近些年来,因非法放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详情]

澎湃新闻|2019年10月21日  16:38
全国扫黑办发布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等四个法律文件
全国扫黑办发布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等四个法律文件

最高检网站|2019年10月21日  16:32
针对涉黑恶犯罪新动向 国家监委与两高两部出台4文件
针对涉黑恶犯罪新动向 国家监委与两高两部出台4文件

这4个法律政策文件,主要是针对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为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依法严惩不精准等问题而制定出台的。[详情]

新京报|2019年10月21日  15:39
两高两部发文:严惩非法放贷
两高两部发文:严惩非法放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详情]

新华网|2019年10月21日  15:39

专家观点

肖飒:民间放贷 拐点已来?!
肖飒:民间放贷 拐点已来?!

思维跳跃一下,曾几何时,行业内盼望《放贷人条例》出台,现在想来有点“黄粱一梦”的梦幻感,未来放贷只有一种方式那就是:持牌!别无他法。[详情]

新浪财经|2019年10月22日  07:19
曾杰:非法放贷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曾杰:非法放贷是否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19年10月21日  22:19

最新新闻

剑指非法放贷 新法规补上三大短板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10月24日 02:40
肖飒:怎样放贷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肖飒:怎样放贷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当下的刑法立法和司法形势看,将来会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增设罪名”,而且这种趋势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详情]

新浪财经 | 2019年10月23日 13:47
最高法:严惩非法集资等金融领域犯罪
澎湃新闻 | 2019年10月23日 12:57
引入非法经营罪 将高利贷关进法律的笼子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10月23日 00:01
两高两部发文: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两高两部发文: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原标题:重磅!“两高两部”印发意见: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发布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等四个法律政策文件。 其中,和互金圈最直接相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那么,“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什么概念? 《意见》明确,“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怎样的非法放贷行为又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呢? 《意见》中指出,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情节严重”包括: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而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除此之外,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或者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对象发放贷款的都将定罪量刑,一并处理。 记者注意到,针对目前不少平台存在的“砍头息”、乱收费行为,《意见》明确指出,“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指出,以下三种情况应酌情从重处罚: 其一,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其二,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其三,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对此,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从具体内容看,该政策意见主要打击对象还是从事超利贷、套路贷、超短期现金贷(如714高炮)等借款利率超过36%的违规平台,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死亡的平台,会从严、从重定罪处理,从而会加速整个消费金融行业清理整顿。预计未来一段时间,从事贷后催收或者不良资产处置的公司业务会受到一定影响,暴力催收问题会有所下降,一批不合规消费金融平台也会因此而退出。 王诗强进一步指出,该政策对行业里正规消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首次明确了借贷利率36%为界限,可以进一步避免借贷利率符合要求的平台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所误伤。 “此外,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影响相对较小。因为2018年10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自律检查第一阶段已经发出通知,着重强调要求会员单位借贷利率不能超过36%,各会员机构也已按此整改。”王诗强说。 (国际金融报记者 黄希)[详情]

国际金融报 | 2019年10月22日 21:51
非法放贷入刑认定标准出炉 网贷行业清理整顿或加速
非法放贷入刑认定标准出炉 网贷行业清理整顿或加速

  原标题:最高法等四部委发布有关非法放贷认定标准,对网贷行业清理整顿或加速 非法放贷入刑认定标准出炉。 10月21日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的定罪处罚依据以及定罪量刑标准,自10月21日起生效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制定《意见》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根据《意见》内容,该政策主要打击对象在于从事超利贷、套路贷等借款利率超过36%的违规平台,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伤亡的平台,《意见》的出台将加速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特别是网贷行业的清理整顿。 划定年利率超过36%为非法放贷基准 近些年来,因非法放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姜伟称,在调研中发现,为获取高额利息,非法放贷者往往会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正是由于获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贷也成为一些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 而由于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也存在一定争议,导致一些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放贷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意见》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什么情况算非法放贷? 《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 所谓“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在定罪量刑时,《意见》指出,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该政策主要打击对象还是从事超利贷、套路贷、超短期现金贷(如714高炮)等借款利率超过36%的违规平台,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伤亡的平台,会从严、从重定罪处理,从而会加速整个消费金融行业清理整顿。“这一政策对行业里正规消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首次明确了借贷利率36%为界限,可以进一步避免借贷利率符合要求的平台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误伤”。 明确执法尺度 此外,《意见》还针对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表现各异的特点,分别明确了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计算方法,避免理解认识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如指出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如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而至于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如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在定罪量刑时应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还需注意的是,针对目前不少平台存在的乱收费等行为,《意见》指出,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但是,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则要计入实际年利率中。 《意见》针对非法放贷活动易于衍生上下游犯罪的特点,明确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与此同时,《意见》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均低于一般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姜伟称,这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 加速消金行业清理整顿 就《意见》对网贷平台的影响,王诗强告诉记者,“属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的平台受影响相对较小。因为2018年10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自律检查第一阶段已经发出通知,着重强调要求会员单位借贷利率不能超过36%,各会员机构也已按此整改。”他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从事贷后催收或者不良资产处置的公司业务会得到整顿,暴力催收问题会减少,一批不合规消费金融平台也会因此而退出。 另关于《意见》会否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加剧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姜伟表示,《意见》的出台不会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冲击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高利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是民营企业的“绞索”而非“救星”。 为区别民间借贷和非法放贷的界限,姜伟提到,在起草《意见》时对非法放贷行为及其入罪条件进行了严格界定和限制。例如,明确规定非法放贷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打击面扩大,确保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受影响。[详情]

第一财经 | 2019年10月22日 13:26
两高两部明确: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中新经纬 | 2019年10月22日 08:22
肖飒:民间放贷 拐点已来?!
肖飒:民间放贷 拐点已来?!

  思维跳跃一下,曾几何时,行业内盼望《放贷人条例》出台,现在想来有点“黄粱一梦”的梦幻感,未来放贷只有一种方式那就是:持牌!别无他法。[详情]

新浪财经 | 2019年10月22日 07:19
银保监会:网贷风险出清速度持续加快
银保监会:网贷风险出清速度持续加快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10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银行业保险业运行及服务实体经济情况。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表示,当前,银行业保险业保持稳健运行良好态势,金融风险由发散状态转为收敛,扎实推进整治市场乱象工作,银行机构资产高速扩张、多层嵌套、虚增规模的顽疾得到了有效遏制。 黄洪表示,两年半以来,银行业资产增速从过去的15%左右降低到目前的8%左右。影子银行规模大幅缩减,两年多来共压缩交叉金融类高风险资产约14.5万亿元,减少的主要是通道业务和脱实向虚资金。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并实施恢复和处置计划,持续化解银行不良贷款,前三季度共处置不良贷款约1.4万亿元,同比多处置1765亿元。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稳妥处置高风险机构,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大局,网络借贷风险整治有序推进,大量风险得到释放。坚决打击非法集资和其他各种违法金融活动,严肃查处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前9个月银保监会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912件,处罚银行保险机构1575家次,处罚责任人员2091人次,罚没金额7.75亿元。 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肖远企也表示,对于当前银行业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银保监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化解: 一是处置好银行不良资产。不良资产风险仍是当前的一个主要风险。一方面,要采取多种手段化解处置不良,从2017年年初到现在,已经采取多种方式处置了4.9万亿不良贷款;另一方面,要做实不良贷款,严防银行机构做假账,使不良贷款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能够真实反映银行贷款的风险水平。 二是大力整治影子银行风险。过去整个银行业的资产增速平均每年是14.5%,这些资产中增速最快的还是影子银行。从整治以来,资产增速由过去的14.5%压降到现在的8%左右,相当于过去近3年银行业资产少增了50万亿左右。其中,影子银行规模压降超过了15万亿元,这些高风险的影子银行都是脱实向虚,以及拉长资金链条和规避监管、产业投资政策的资产。 三是重点化解高风险的机构,特别是一些中小机构的风险得到了有效化解。通过采取名单制管理,要求各个部门、各个地区要对辖内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排查和压力测试,在这个基础上制定一行一策的整治措施。下一步还是要强化名单制管理,强化压力测试,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一定要使影子银行的风险保持在合理水平。 四是整治了市场乱象。市场乱象整治将近3年时间,原来正规金融领域和非正规金融领域的机构乱象、业务乱象、交易乱象等都得到了有效的遏制,风险由过去发散状态变成了收敛。 五是在治标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建立防风险长效机制,防止风险的死灰复燃。比如强调要强化公司治理建设,要求银行强化内部的风险制度建设等。 此外,针对近期频传的多地P2P网贷机构退出一事,银保监会副主席祝树民表示,P2P网贷机构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勇于担当、攻坚克难,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浙江等重点地区,积极探索出一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部分地区因地制宜,辖内机构已全部实现了良性退出。今年以来,停业机构已经超过了1200家,大部分为主动选择停业退出。还有许多P2P网贷平台准备良性退出。 “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网贷风险出清速度持续加快,风险形势发生根本好转。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改变了‘盲人走夜路’的困境。”祝树民称,截至7月末,全国实际运营的462家网贷机构,实时数据已全部接入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其中,正常运行机构268家,一些不主动申请接入的平台其经营活动也受到有关方面的实时监测。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全国实际运营网贷机构462家,借贷余额比2019年初下降了48%,出借人比年初下降53%,借款人比年初下降35%,机构数量、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已连续15个月下降。[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10月22日 02:02
个人非法放贷累计1000万元以上等判定情节特别严重
新浪财经 | 2019年10月21日 20:33
剑指非法放贷 新法规补上三大短板
剑指非法放贷 新法规补上三大短板

  作者: 陈涛 来源:证券时报 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门”意见),明确了非法放贷定罪依据和量刑标准,将有力震慑非法放贷不法分子,起到了“一剑封喉”的作用。 近年来,以非法放贷为目的的非法金融活动较为猖獗。这些非法金融活动往往嫁接互联网,打着普惠金融的幌子,将借款对象拓展至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和农民工,贷款利率畸高,“利滚利”、“砍头息”,已经给借款人带来巨大偿债压力,引发了不少社会悲剧和不良现象。同时催债行为极其恶劣,往往会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严重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金融秩序。在两高两部意见出台前,我国《刑法》未规定非法放贷罪。《刑法》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犯罪主体是具备放贷业务资格的中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是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他机构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实践中也有将非法放贷纳入《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来定刑,并不统一。在非法放贷是否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仍存争议情况下,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试法、火中取栗,非法放贷模式花样百出,引发了不少刑事案件。但在定刑和量刑上缺乏统一明确标准,少数不法分子得以置身事外。 两高两部意见补上了此前相关法规的三个短板,将对非法放贷行为“一剑封喉”。一是统一明确了非法放贷认定标准和刑名。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属于非法放贷行为,应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二是细化了量刑标准。明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从实际利率看,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的,属于“情节严重”;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从借款人行为后果看,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三是严厉惩处上下游犯罪。两高两部意见明确,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配套的金融法制建设也刻不容缓。一是要尽快统一明确放贷人的法律地位。目前,从事放贷业务的合法机构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准入的正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准入的小贷公司、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也具有放贷业务资格。此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的机构中,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公司(非金融监管部门准入的金融租赁公司)也间接或变相从事类信贷业务,也需要尽快明确法律地位。二是要尽快让地方金融监管有法可依。随着中央和地方金融事权的划分,各地地方金融监管局相继挂牌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的“7+4”类机构,大多没有上位法或明确的法律条文,导致地方金融监管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工具,责任与手段不平衡,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三是要尽快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并非一蹴而就,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虽然中央金融监管手段和工具可以被借鉴、复制到地方金融监管上,但因为地方金融被监管主体先天差异和先天不足,难以按照中央金融监管逻辑来处理。目前,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人员多来自政府部门,主动监管能力不足,监管经验也存在明显欠缺,需要加大业务培训。同时监管系统建设也要稳步推进,在逐步探索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监管系统,避免好大喜功引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考虑到过去我国金融发展实践中存在的诸如非法放贷等金融乱象,需要在妥善处置和主动化解基础上,同时加快配套金融法制和金融监管能力建设,有效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详情]

肖飒:怎样放贷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肖飒:怎样放贷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当下的刑法立法和司法形势看,将来会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增设罪名”,而且这种趋势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详情]

最高法:严惩非法集资等金融领域犯罪
最高法:严惩非法集资等金融领域犯罪

  非法集资、涉地下钱庄等金融领域犯罪得以严惩[详情]

引入非法经营罪 将高利贷关进法律的笼子
引入非法经营罪 将高利贷关进法律的笼子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高利贷,终归被关进了法律的笼子!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政策发布当天就正式施行,没有设置过渡期。 这份《意见》,明确了高利贷在何种情形下会被列为非法经营罪,其“前提指标”有二:一是36%的年利率指标,实际贷款年利率须超过这一红线;二是提出了“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这一概念,即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我们认为,设置这样的前提指标,是为了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放贷的高利贷区分开来,从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 在具体情形方面,《意见》覆盖了四个维度,即:贷款金额,违法所得数额、放贷对象数量、社会后果,全面地反映了高利贷的表征特点。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了适配这一法律条文,确保可操作性,《意见》也根据涉案金额区分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况:比如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被列入“情节严重”;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就被列入“情节特别严重”。 众所周知,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的常见现象。为抑制民间借贷利息过高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提出了24%、36%标准,即不超过24%的利息部分受到法律保障,超过36%的部分不被法律保障,24%~36%之间的利息受到部分保障(取决于利息是否完成支付)。 随着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一些伪装成服务费、实则为砍头息的互金产品成了高利贷的变种形式,实际利率不但远远突破了36%的标准,甚至还向校园蔓延,向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学生群体发展,由此引发的恶意催收、恶性案件偶有发生,给债务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伤害。 在《意见》出台之前,除了上述规定外,对于高利贷的抑制手段一直非常有限。之前法律界也曾有过一些关于放高利贷是否该被列入非法经营罪的讨论,但最高院最终支持不将其纳入。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中提及:“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次《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法律层面对民间借贷态度的转变。比如,《意见》当中对于互联网金融流行的“砍头息”就给出了明确的说明: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对于一些催债导致的恶性事件,《意见》也明确,若“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罪;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这样的规定,将大大减少因催债而发生的人间悲剧。 尽管新出台的《意见》无法穷尽民间借贷的所有情形,市场主体适应新的规则必然有一定的阵痛期。但有规则终归强于没有规则,明确的规则是市场主体决策的准绳,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共同利益,有利于基层执法、司法机构更有效地处置民间借贷纠纷,也有利于金融秩序的长期稳定。[详情]

两高两部发文: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两高两部发文: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原标题:重磅!“两高两部”印发意见: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发布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等四个法律政策文件。 其中,和互金圈最直接相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那么,“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什么概念? 《意见》明确,“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怎样的非法放贷行为又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呢? 《意见》中指出,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情节严重”包括: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而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除此之外,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或者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对象发放贷款的都将定罪量刑,一并处理。 记者注意到,针对目前不少平台存在的“砍头息”、乱收费行为,《意见》明确指出,“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指出,以下三种情况应酌情从重处罚: 其一,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其二,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其三,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对此,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从具体内容看,该政策意见主要打击对象还是从事超利贷、套路贷、超短期现金贷(如714高炮)等借款利率超过36%的违规平台,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死亡的平台,会从严、从重定罪处理,从而会加速整个消费金融行业清理整顿。预计未来一段时间,从事贷后催收或者不良资产处置的公司业务会受到一定影响,暴力催收问题会有所下降,一批不合规消费金融平台也会因此而退出。 王诗强进一步指出,该政策对行业里正规消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首次明确了借贷利率36%为界限,可以进一步避免借贷利率符合要求的平台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所误伤。 “此外,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影响相对较小。因为2018年10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自律检查第一阶段已经发出通知,着重强调要求会员单位借贷利率不能超过36%,各会员机构也已按此整改。”王诗强说。 (国际金融报记者 黄希)[详情]

非法放贷入刑认定标准出炉 网贷行业清理整顿或加速
非法放贷入刑认定标准出炉 网贷行业清理整顿或加速

  原标题:最高法等四部委发布有关非法放贷认定标准,对网贷行业清理整顿或加速 非法放贷入刑认定标准出炉。 10月21日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的定罪处罚依据以及定罪量刑标准,自10月21日起生效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制定《意见》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根据《意见》内容,该政策主要打击对象在于从事超利贷、套路贷等借款利率超过36%的违规平台,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伤亡的平台,《意见》的出台将加速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特别是网贷行业的清理整顿。 划定年利率超过36%为非法放贷基准 近些年来,因非法放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姜伟称,在调研中发现,为获取高额利息,非法放贷者往往会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正是由于获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贷也成为一些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 而由于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也存在一定争议,导致一些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放贷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意见》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什么情况算非法放贷? 《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 所谓“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在定罪量刑时,《意见》指出,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该政策主要打击对象还是从事超利贷、套路贷、超短期现金贷(如714高炮)等借款利率超过36%的违规平台,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伤亡的平台,会从严、从重定罪处理,从而会加速整个消费金融行业清理整顿。“这一政策对行业里正规消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首次明确了借贷利率36%为界限,可以进一步避免借贷利率符合要求的平台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误伤”。 明确执法尺度 此外,《意见》还针对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表现各异的特点,分别明确了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计算方法,避免理解认识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如指出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如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而至于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如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在定罪量刑时应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还需注意的是,针对目前不少平台存在的乱收费等行为,《意见》指出,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但是,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则要计入实际年利率中。 《意见》针对非法放贷活动易于衍生上下游犯罪的特点,明确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与此同时,《意见》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均低于一般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姜伟称,这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 加速消金行业清理整顿 就《意见》对网贷平台的影响,王诗强告诉记者,“属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的平台受影响相对较小。因为2018年10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自律检查第一阶段已经发出通知,着重强调要求会员单位借贷利率不能超过36%,各会员机构也已按此整改。”他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从事贷后催收或者不良资产处置的公司业务会得到整顿,暴力催收问题会减少,一批不合规消费金融平台也会因此而退出。 另关于《意见》会否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加剧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姜伟表示,《意见》的出台不会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冲击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高利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是民营企业的“绞索”而非“救星”。 为区别民间借贷和非法放贷的界限,姜伟提到,在起草《意见》时对非法放贷行为及其入罪条件进行了严格界定和限制。例如,明确规定非法放贷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打击面扩大,确保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受影响。[详情]

两高两部明确: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两高两部明确: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原标题:重磅!“两高两部”明确:年利率36%为非法放贷认定标准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22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1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及造成的危害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为保护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精准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并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意见》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另外,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4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150人以上;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包括: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250人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同时规定,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另外,《意见》提出,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认为,该政策意见主要打击对象是从事超利贷、套路贷、超短期现金贷(如714高炮)等借款利率超过36%的违规平台,或者暴力催收造成借款人死亡的平台,会从严、从重定罪处理,从而会加速整个消费金融行业清理整顿。 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表示,非法放贷资金量大,涉及人员多,借贷平台和公司倒闭容易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非法放贷和催收是黑恶势力收入的重要来源,要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打击非法放贷是重中之重。 王诗强分析,未来一段时间,从事贷后催收或者不良资产处置的公司业务会受到一定影响,暴力催收问题会有所下降,一批不合规消费金融平台也会因此而退出。(中新经纬APP)[详情]

肖飒:民间放贷 拐点已来?!
肖飒:民间放贷 拐点已来?!

  思维跳跃一下,曾几何时,行业内盼望《放贷人条例》出台,现在想来有点“黄粱一梦”的梦幻感,未来放贷只有一种方式那就是:持牌!别无他法。[详情]

银保监会:网贷风险出清速度持续加快
银保监会:网贷风险出清速度持续加快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10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银行业保险业运行及服务实体经济情况。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表示,当前,银行业保险业保持稳健运行良好态势,金融风险由发散状态转为收敛,扎实推进整治市场乱象工作,银行机构资产高速扩张、多层嵌套、虚增规模的顽疾得到了有效遏制。 黄洪表示,两年半以来,银行业资产增速从过去的15%左右降低到目前的8%左右。影子银行规模大幅缩减,两年多来共压缩交叉金融类高风险资产约14.5万亿元,减少的主要是通道业务和脱实向虚资金。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并实施恢复和处置计划,持续化解银行不良贷款,前三季度共处置不良贷款约1.4万亿元,同比多处置1765亿元。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稳妥处置高风险机构,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大局,网络借贷风险整治有序推进,大量风险得到释放。坚决打击非法集资和其他各种违法金融活动,严肃查处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前9个月银保监会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912件,处罚银行保险机构1575家次,处罚责任人员2091人次,罚没金额7.75亿元。 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新闻发言人肖远企也表示,对于当前银行业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风险,银保监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化解: 一是处置好银行不良资产。不良资产风险仍是当前的一个主要风险。一方面,要采取多种手段化解处置不良,从2017年年初到现在,已经采取多种方式处置了4.9万亿不良贷款;另一方面,要做实不良贷款,严防银行机构做假账,使不良贷款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能够真实反映银行贷款的风险水平。 二是大力整治影子银行风险。过去整个银行业的资产增速平均每年是14.5%,这些资产中增速最快的还是影子银行。从整治以来,资产增速由过去的14.5%压降到现在的8%左右,相当于过去近3年银行业资产少增了50万亿左右。其中,影子银行规模压降超过了15万亿元,这些高风险的影子银行都是脱实向虚,以及拉长资金链条和规避监管、产业投资政策的资产。 三是重点化解高风险的机构,特别是一些中小机构的风险得到了有效化解。通过采取名单制管理,要求各个部门、各个地区要对辖内的中小金融机构进行排查和压力测试,在这个基础上制定一行一策的整治措施。下一步还是要强化名单制管理,强化压力测试,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一定要使影子银行的风险保持在合理水平。 四是整治了市场乱象。市场乱象整治将近3年时间,原来正规金融领域和非正规金融领域的机构乱象、业务乱象、交易乱象等都得到了有效的遏制,风险由过去发散状态变成了收敛。 五是在治标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建立防风险长效机制,防止风险的死灰复燃。比如强调要强化公司治理建设,要求银行强化内部的风险制度建设等。 此外,针对近期频传的多地P2P网贷机构退出一事,银保监会副主席祝树民表示,P2P网贷机构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勇于担当、攻坚克难,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浙江等重点地区,积极探索出一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部分地区因地制宜,辖内机构已全部实现了良性退出。今年以来,停业机构已经超过了1200家,大部分为主动选择停业退出。还有许多P2P网贷平台准备良性退出。 “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网贷风险出清速度持续加快,风险形势发生根本好转。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改变了‘盲人走夜路’的困境。”祝树民称,截至7月末,全国实际运营的462家网贷机构,实时数据已全部接入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其中,正常运行机构268家,一些不主动申请接入的平台其经营活动也受到有关方面的实时监测。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全国实际运营网贷机构462家,借贷余额比2019年初下降了48%,出借人比年初下降53%,借款人比年初下降35%,机构数量、借贷规模及参与人数已连续15个月下降。[详情]

个人非法放贷累计1000万元以上等判定情节特别严重
个人非法放贷累计1000万元以上等判定情节特别严重

  新浪财经讯 10月21日消息,全国扫黑办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崔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二级大法官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志杰,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出席发布会。 姜伟表示,《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共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二是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定罪量刑标准。三是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 其中,《意见》规定,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情况,将判定为个人非法放贷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情况,将判定为单位非法放贷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详情]

姜伟:高利借贷是民营企业的“绞索”而非“救星”
姜伟:高利借贷是民营企业的“绞索”而非“救星”

  新浪财经讯 10月21日消息,全国扫黑办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崔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二级大法官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志杰,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出席发布会。 姜伟表示,一、必须明确的是,非法放贷与民间借贷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意见》的出台不会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二、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冲击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高利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是民营企业的“绞索”而非“救星”。三、区别民间借贷和非法放贷的界限。[详情]

姜伟: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是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姜伟: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是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新浪财经讯 10月21日消息,全国扫黑办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崔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二级大法官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志杰,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出席发布会。 姜伟表示,一、必须明确的是,非法放贷与民间借贷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意见》的出台不会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二、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冲击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高利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是民营企业的“绞索”而非“救星”。三、区别民间借贷和非法放贷的界限。[详情]

姜伟:非法放贷与民间借贷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
姜伟:非法放贷与民间借贷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

  新浪财经讯 10月21日消息,全国扫黑办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崔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二级大法官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志杰,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出席发布会。 姜伟表示,一、必须明确的是,非法放贷与民间借贷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意见》的出台不会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二、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冲击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高利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是民营企业的“绞索”而非“救星”。三、区别民间借贷和非法放贷的界限。[详情]

姜伟: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
姜伟: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

  新浪财经讯 10月21日消息,全国扫黑办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崔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二级大法官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志杰,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出席发布会。 姜伟表示,《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二是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定罪量刑标准。三是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详情]

陈一新: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入罪标准 打击非法放贷行为
陈一新: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入罪标准 打击非法放贷行为

  新浪财经讯 10月21日消息,全国扫黑办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崔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二级大法官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志杰,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出席发布会。 陈一新表示,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剑指非法放贷、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等违法犯罪,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入罪标准,建立刑事制裁体系内部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行为。[详情]

两高两部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问题意见实施
两高两部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问题意见实施

  原标题:两高两部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问题意见实施,实际年化超36%涉刑事责任 10月21日,据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下称 <意见>),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并明确,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意见第一条内容表示,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量刑,意见提出,以下情况将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与此同时,以下情况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意见指出,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意见也提出,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关于贷后管理,意见指出,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意见表示,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同时,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案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在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向社会公开发布。[详情]

两高两部发文:职业放贷遭严管 非法放贷砍头息已凉凉
两高两部发文:职业放贷遭严管 非法放贷砍头息已凉凉

  来源: 皂话金融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法放贷、“职业放贷人”再次进行严厉打击。从今年年初开始,套路贷、高利贷的新闻屡见不鲜。尤其是非法放贷产生的“暴力催收”等影响恶劣。 更有甚者,通过网络进行“校园贷”、“套路贷”,从而对在校学生进行暴力催收,有的还导致了“借款人”出现死亡事件。 《通知》再一次的细化了关于非法放贷的一些准则,条列。会对哪些业务,哪些人群产生影响呢?从金融业务角度来说一下。 一、明确违法行为 《通知》中提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从这一条中不难看出,没有经过监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范围,说到底就是没有“放贷”牌照、资质,而放贷主体的营业范围也没有“对外放款”这一项。再者,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这一点,利用网络而成的“现金贷”,就是通过网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并且,现金贷的利率“畸高”,中间环节利息差额产生了大量的利润。这一点,会影响到大多数依靠网络从事借贷业务的“现金贷”公司。绝大部分公司,都没有“放贷许可”。 现在根据上述的解释,按照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罪论处。说到底,没牌照你别干,干就是违法。 当然,按照最新的监管动向,正在积极酝酿网络小贷公司的管理办法,也在设计P2P公司转型网络小贷,这样以来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的牌照也具有一定的含金量。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其“情节特别严重”提到: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暴力催收致人死亡的案例屡见不鲜,很多“债主”,是在催收的过程中,不断的通过各种方式骚扰借款人或其亲属,导致悲剧的发生,出现这种情况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二、砍头息,算在还款范围内 《通知》中提到: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这一条是针对“砍头息”而设定。 比如:很多套路贷平台,借款人借2000,到手1500。明其名曰:咨询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也就是说,在借款人拿到钱的时候,先扣除费用。但是,借款人还款本金是按照2000来还款,利息按照2000计数标准来计算。那么,现在按照《通知》中的要求,之前的巧立名目的“砍头息”,统统都算作借款人的还款。借2000到手1500,那500 算作“提前还款”。 砍头息,最终还是砍了“放贷人”自己的“头”。 职业放贷人,未来没有出路。在金融风险整治持续不断的深化中,未来从事金融活动依旧要持牌经营,依旧要合法合规的运营。[详情]

官宣!四部门发文:非法放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官宣!四部门发文:非法放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原标题:官宣!四部门发文:非法放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肖乐    每经编辑 刘野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发布,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怎样的非法放贷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意见》提出了具体标准,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属于“情节严重”具体情形包括,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此外,《意见》强调,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个《意见》是一个非常大的变化,“2012年最高法对广东省高院有一个批复,当时的批复是说非法放贷不能按照刑法225条来处理,但是这样一个观点现在被推翻掉了,那么一些做民间借贷的自然人和公司就有可能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处理了。” 对于现金贷公司和一些助贷公司影响较大,“一些助贷机构表面上是助贷,实际上就是从金融机构拿资金,然后按照自己的风控手段去放贷,这样的行为自2019年10月21日起就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了。”[详情]

非法放贷刑案高发 两高两部明确非法放贷定罪依据
非法放贷刑案高发 两高两部明确非法放贷定罪依据

  原标题:非法放贷刑案高发,两高两部明确非法放贷定罪依据  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属非法。情节严重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新京报快讯(记者 何强)全国扫黑办10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4个法律政策文件。其中《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情节严重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近些年来,因非法放贷而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调研中发现,为获取高额利息,非法放贷者往往会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催收,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正是由于获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贷也成为一些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全国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据姜伟介绍,《意见》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由于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法律调整范围也存在一定争议,导致一些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放贷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针对这一问题,《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为运用刑法手段打击非法放贷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此外,《意见》明确非法放贷行为定罪量刑标准。首先,明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为保护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精准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其次,明确与相关犯罪的处断原则。《意见》针对非法放贷活动易于衍生上下游犯罪的特点,明确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最后,《意见》还针对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表现各异的特点,分别明确了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计算方法,避免理解认识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姜伟称,《意见》还明确了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意见》明确,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均低于一般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从严惩处的政策精神。[详情]

国家监委与两高两部出台4文件 打造严惩非法放贷利器
国家监委与两高两部出台4文件 打造严惩非法放贷利器

  来源:中国长安网 中国长安网北京10月21日电 全国扫黑办21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案件的指导意见》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这是继今年4月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刑事案件以及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等指导意见后,全国扫黑办发布的又一批指导性文件。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指出,国家监委和“两高两部”出台4个法律政策文件,是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专项斗争法律政策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扫黑除恶“打准、打狠、打深、打透”,推动专项斗争依法深入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陈一新指出,当前,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深挖根治向长效常治转段的关键时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准确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专项斗争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深入推进。这4个法律政策文件,主要是针对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为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依法严惩不精准等问题而制定出台。 陈一新指出,4个法律政策文件的实施,明晰定罪量刑标准,有利于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切实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攻克深挖彻查难题,对攻克“骨头案”、“钉子案”,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政策指引;促进条块协调联动,对办案过程中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协调配合作出规定,增强执法办案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助力打击整治并举,有利于办案机关在不同环节发现涉及行业监管存在的风险隐患,为健全行业监管、乱点整治、基层治理长效机制提供法律政策依据。 发布会上,4个法律政策文件牵头起草单位的负责人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崔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志杰,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介绍了法律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崔鹏在对《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作说明时指出,该《通知》强调要聚焦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势的过程,重点查办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等7类案件,深挖黑恶势力滋生根源,铲除其生存根基。 姜伟指出,《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并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杜航伟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类别,归纳了相关案件的特殊性,并界定了相关案件的管辖。杜航伟表示,全国公安机关将依据《意见》的规定,坚决遏制黑恶势力犯罪向信息网络蔓延。 刘志强指出,《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案件线索排查和移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健全了案件办理过程中协调配合机制,建立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告知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了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的积极性。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王洪祥主持新闻发布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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