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皂话金融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法放贷、“职业放贷人”再次进行严厉打击。从今年年初开始,套路贷、高利贷的新闻屡见不鲜。尤其是非法放贷产生的“暴力催收”等影响恶劣。
更有甚者,通过网络进行“校园贷”、“套路贷”,从而对在校学生进行暴力催收,有的还导致了“借款人”出现死亡事件。
《通知》再一次的细化了关于非法放贷的一些准则,条列。会对哪些业务,哪些人群产生影响呢?从金融业务角度来说一下。
一、明确违法行为
《通知》中提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从这一条中不难看出,没有经过监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范围,说到底就是没有“放贷”牌照、资质,而放贷主体的营业范围也没有“对外放款”这一项。再者,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这一点,利用网络而成的“现金贷”,就是通过网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并且,现金贷的利率“畸高”,中间环节利息差额产生了大量的利润。这一点,会影响到大多数依靠网络从事借贷业务的“现金贷”公司。绝大部分公司,都没有“放贷许可”。
现在根据上述的解释,按照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罪论处。说到底,没牌照你别干,干就是违法。
当然,按照最新的监管动向,正在积极酝酿网络小贷公司的管理办法,也在设计P2P公司转型网络小贷,这样以来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的牌照也具有一定的含金量。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其“情节特别严重”提到: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暴力催收致人死亡的案例屡见不鲜,很多“债主”,是在催收的过程中,不断的通过各种方式骚扰借款人或其亲属,导致悲剧的发生,出现这种情况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二、砍头息,算在还款范围内
《通知》中提到: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这一条是针对“砍头息”而设定。
比如:很多套路贷平台,借款人借2000,到手1500。明其名曰:咨询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也就是说,在借款人拿到钱的时候,先扣除费用。但是,借款人还款本金是按照2000来还款,利息按照2000计数标准来计算。那么,现在按照《通知》中的要求,之前的巧立名目的“砍头息”,统统都算作借款人的还款。借2000到手1500,那500 算作“提前还款”。
砍头息,最终还是砍了“放贷人”自己的“头”。
职业放贷人,未来没有出路。在金融风险整治持续不断的深化中,未来从事金融活动依旧要持牌经营,依旧要合法合规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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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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