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落在路边的“百元大钞”别随便捡!它或许是让你尴尬的套路!
来源:行长助手
当你在路上行走,突然瞥见地上有“百元大钞”的时候,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1月21日上午,笔者在北京街头就遇到了这么一件“奇事”。
这天上午,笔者正快步走在上班的路上,突然发现人行道边绿化带的顶端“平躺”着一张“百元人民币”。乍眼一看,这张“百元钞票”与折叠起来的100元真钞并无二致。
但当笔者细细观察这张“百元大钞”时,就察觉出了异样:原来这只是一张印有百元钞票图案的卡片。让笔者惊奇的是,卡片的另一面,竟是一则非法的淫秽小“广告”。
笔者注意到,把淫秽小“广告”伪装成人民币的模样诱人捡拾,此举并非不法分子的新套路。根据《燕赵晚报》2014年9月17日的报道,保定网友@直隶菜先生在当时发微博表示,他在9月16日到保定市十方商贸城附近办事时,走在大街上不经意间发现地上有张百元大钞,还折叠很整齐的样子。他走过去捡起来才感觉不对头,翻过来一看,竟然是一张内容粗俗露骨的野广告,他顿时有一种“被涮”的感觉。“发野广告的人,脑袋也太好使了,抓住人性弱点,让你自己去捡拾。”
实际上,这张带有仿真人民币图样的卡片,已违反多条法律规定。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丁勇告诉笔者,就上述行为的内容而言,其属于引诱、介绍他人卖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构成《刑法》第359条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对于组织或者直接参与组织卖淫活动者,则有可能构成《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或协助组织卖淫罪。
丁勇指出,《广告法》第9条也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同时,在广告上使用人民币图案的行为,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6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规定。
对于违规使用人民币图样的问题,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认为,上述行为宜认定为“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而非“伪造、变造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精神,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丁勇强调,招嫖“广告”为了吸引路人的注意,伪装成人民币图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币的形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路人如有发现,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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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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