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出炉 你购买的保险踩雷了么

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出炉 你购买的保险踩雷了么
2021年01月21日 04:11 第一财经

  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出炉 你购买的保险踩雷了么

  作者: 杜川

  保险产品条款过于复杂看不懂?申请身故保险金竟然还要提供火化和丧葬证明?出现交通意外,还要提供交通工具客票才能理赔?

  针对这些不合理的保险产品设计与规定,1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在2018年“负面清单”版本基础上进行升级,共计73条。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悉,银保监会未来每年会定期发布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不断强化信息披露作用,进一步提升产品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我国已是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现有90家人身险法人机构。2020年1~11月,人身险保费收入3.1万亿元,占保险业的74.1%,同比增长7.4%。

  整顿常态化

  目前,我国有3亿人购买长期人身险保单,被保险人接近6亿人,商业人身保险覆盖面达到42.7%,风险保障总额超过1000万亿元。但需注意的是,人身险在产品供应、保障水平等多个方面仍存在不足。

  近年来,监管部门也在一直加大对人身险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问题的打击力度。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银保监会多次曝光保险公司人身险产品问题,多家保险公司也相继被警示、点名。

  比如,2020年7月,银保监会曝光人身险产品开发销售七大问题,涉及问题险企共20家;2020年12月31日,又有30余家险企因产品存在缺陷被曝光。

  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险企,银保监会强调,下一步,将持续从严监管产品,充分发挥产品通报、“负面清单”等机制的长效作用,定期开展产品监管“回头看”,对通报次数多、问题屡查屡犯的公司,采取包括监管约谈、监管问责并公开披露处理结果等一系列监管措施,驰而不息规范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

  新增21项负面内容

  2018年,银保监会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并曾发布过旧版“人身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要求险企对照这一清单,切实查摆行业在售存量产品问题,进行全面彻底的核查清理,不留死角。记者注意到,此次“负面清单”是在2018年版本的基础上汇总编制。

  银保监会称,各公司应当认真对照新版“负面清单”,对在售保险产品进行梳理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各公司应当在日常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监管规制、“负面清单”等监管要求,认真做好产品开发、销售、回溯等全流程管理,切实承担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与2018年版本相比,银保监会在结合产品日常监管、产品问题通报等工作基础上对旧版进行了修订,新增内容共涉21条。新版内容更为具体,在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方面都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在产品条款表述部分增加了8项内容。

  比如,针对理赔问题,新版负面清单罗列出目前保险产品条款中对于理赔材料的不合理要求。

  一是,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需提供有效生存证明,但未对有效生存证明的具体形式做出解释;

  二是,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除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外,还需提供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等不合理材料;

  三是,人寿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身故保险金申请除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外,还需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在产品责任设计方面新增6项内容。比如,附加两全保险产品在费率和现价计算时考虑了主险重疾发生率,但未对主、附险比例关系进行限制,在组合销售时可能存在保险产品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隐患;万能保险产品其万能账户以日为单位进行结算,结算方式不合理,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健康险被多次“点名”

  近年来,健康保险业务一路高歌猛进,年均增速超过30%。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消费者对健康风险管理需求被激发,健康险也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主力军。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末,健康保险业务累计实现原保费收入7642亿元,同比增长16.4%。不过,短险长做、保额虚高、无序竞争等行业乱象也接踵而至。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短期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四大突出问题:一是部分产品缺乏定价基础,保额虚高;二是部分公司销售行为不规范,把短期健康险当做长期健康险销售,一旦赔付率超过预期就停售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三是核保理赔不规范;四是无序竞争,不利于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健康保险消费观念。

  新版负面清单对健康险也有涉及。比如,在产品条款表述上,银保监会指出,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如: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在产品责任设计上,健康保险产品犹豫期设置过短;等待期设置过长。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扰乱市场秩序;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未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保证续保的定价处理方法和责任准备金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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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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