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第二家!上海试水之后,北京拟设金融法院
1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关于在北京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这将是继2018年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后,我国第二家金融法院。
据中新社报道,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作说明时称,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从现有经验丰富的优秀金融审判、民商事审判或行政审判法官中选任,也可探索从优秀律师、法学专家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中公开选拔。
周强表示,北京是国家的金融政策调控中枢,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国家金融管理中心,也是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众多国际金融机构中国区总部所在地,金融单位数量居全国首位,金融业高度繁荣发展。他还指出,从目前北京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来看,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条件已经具备。
草案提出,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市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对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关于北京金融法院的监督,草案提出,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此外,北京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上海金融法院在2018年8月正式挂牌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以上海市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等。审理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消费者向信托机构借款600万元,合同约定平均年利率为11.88%。然而,消费者提前还款后却发现,自己实际支付利率高达20.94%,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多收的88万元利息及损失。
消费者在《还款计划表》中签字确认,是否就认定贷款机构不存在隐瞒利率事实?面对合同格式条款,如何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上海金融法院最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作者:周炎炎)
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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