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李靖云
据悉,目前,我国建立了全球规模最大的征信系统,累计收录9.9亿自然人、259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有关信息,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社会信用不仅是一个市场交易活动的声誉积累,而且被很多地方纳入社会治理体系,随之出现了社会信用法律概念被泛化的问题。这在一些情况下产生了个人征信被滥用,信用惩戒泛化等问题,造成了一些扭曲扩权,也导致了部分公众的担心和疑问。
以上问题已经引起了中央相关部门的重视,近日,发改委发言人孟玮就信用滥用问题专门强调,要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泛化和扩大化。针对个别地方将不适用于失信惩戒机制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的行为,孟玮强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以及合理适度。可以说,这一番表态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过去几年间在信用体制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的深刻总结。
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是《意见》的重要创新举措。信用修复即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规范保存信用记录的相关措施和过程。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说,“失信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让全社会依法守信。”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说明了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政策路径,即将个人信用规范为一种法律行为,把信用惩戒从行政惩戒变成一种司法规范操作。
从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角度看,将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统一并且逐步完善司法规范化,既能够保持目前对个人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罚途径(之前是长期无法实现有效的惩戒),又能把这些“影子行政处罚措施”规范化。但是,这种规范是属于国家制度建设,对于公共部门的执法效能也会有所提高。就中国信用体系建设而言,显然仍然需要更多制度建设,特别是非政府部门的积极有效参与。
其实,不管再怎么强调信用的法律规范意义,信用本身是“信任”的积累,本身仍然是一种道德评价。对于一种道德行为的评价和积累,显然是不能简单的全部规范量化,这样不仅会造成社会行为障碍,更重要的是道德行为本身主观激励和社会交互激励,如果只有行政惩戒,这会造成对道德行为的主观厌弃,仅仅是客观服从,从而失去其激励作用。
那么,如何激励守信的道德行为?充分市场化的征信服务的确是有助于实现守信的正回报,商业化信用服务机构能够带来信贷,消费等经济活动的正收益。但是更进一步看,仅仅是经济上的信用计算,并不能有效地实现社会总信用的积累,毕竟一旦不守信的收益过大,仍然会出现欺诈行为,商业征信服务机构本身也需要被监管。当然,对于当前中国市场建设而言,商业征信服务非常欠缺,仍需要大力发展。
除了法律、经济行为外,人类最主要的行为还是社会行为。每一个人都是多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行为人,必然要主动或者被动的构成社会关系乃至个人“圈子”。这构建行为,于个人可谓成长,于社会而言,可谓发展。社会经济学家格兰诺维特就洞察到,关系的构建本身就是信任的构建。但是这种狭隘领域的信任,如何能为更广泛的社会活动所认知接受,则是一个更大的社会网络密度的问题。格兰诺维特称之为“关系嵌入”,因为社会认同,更愿意主动参与某些社会活动,比如中国目前的马拉松群体。因为都热爱跑步,一群人构建了新的社会关系,自然形成某种社会评价。如果这种主动的“关系嵌入”越来越多,场景越来越复杂,那么社会信用积累也就越来越深入,许多所谓的“低信任”或者“家族信任”也能构建成社会高度信任,比如东亚地区的家族企业变成上市公司,特别是韩国的大型企业集团(三星,LG),都是把小范围的信任嵌入到社会网络,进而增强社会信任,不仅壮大了企业本身,而且推动了很多领域的专业化。对于某个社会关系的忠诚守信,带来整个社会网络的认可,这样的守信的收益不仅仅在于经济层面,还有社会荣誉、社会认可等等,显然更有正向激励。
要实现这样积极的“关系嵌入”,很大程度上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流动。进一步而言,政府的社会失信惩戒应该是以服务社会流动为主的。限制社会流动所制造的一些障碍,不仅是造成个人不愿“关系嵌入”的原因,而且是经常造成个人选择规避策略的重要原因。如此一来,不仅社会信任未能成长,反而造成社会割裂,会形成更多的问题。
责任编辑:赵子牛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