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应实现高效率 简化纠纷裁判程序

薛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应实现高效率 简化纠纷裁判程序
2019年10月26日 18:25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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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2019全球财富管理论坛”于10月26日-27日在北京举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薛强出席并演讲。

  薛强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要予以消费者三倍赔偿,食品药品安全法规定,对于虚假产品要给予消费者十倍的赔偿。但是投资者,“我个人觉得可能和消费者就不太一样了,比如说我们都知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要谨慎,你投资股票、债券、期货,通俗讲恐怕有一个愿赌服输的合同效力在里面。”他指出,投资者投资保护应该根据双方缔约内容进行合理的判断,和一般的消费者予以倾斜性保护不是一个概念。

  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他表示非常重视,北京市高级法院在今年出台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审理规则》,他表示,应对证券纠纷,既要公平的裁断案件、纠纷,给社会、给百姓一个合理的预期,同时还应该高效率的化解纠纷进行裁判,所以对于证券群体纠纷规则应从程序上进行简化。

  薛强:谢谢主持人。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刚才尹研究员说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我想结合我们这个板块,投资者权益保护,什么是投资者和消费者?我想首先是还是应该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这个在我们审判实务界在法官群体中也还是有一些不同的认识。

  我们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面是说为了生活需要进行消费,所以在我们的价值判断当中,我们是要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我们消法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要予以三倍赔偿,食品药品安全法是对虚假产品要给予十倍的赔偿。但是投资者,我个人觉得可能和消费者就不太一样了,比如说我们都知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要谨慎,你投资股票、债券、期货,通俗讲恐怕有一个愿赌服输的合同效力在里面,我个人想投资者投资保护应该根据双方缔约内容进行合理的判断,和一般的消费者予以倾斜性保护应该不是一个概念。我们刚才尹研究员说了要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这个我完全同意。

  比如说我们的银行卡的案件,接受银行服务大家都有银行卡,这种情况下可能就是金融消费者,但是投资股票、投资债券、期货,你应该具备相应的知识,也应该了解其中肯定预计的风险愿赌服输,如果出现损失,恐怕不能随意以我是消费者名义来要求进行权益保护。

  当然了,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我们也是非常的重视。比如说,证券纠纷,北京市高级法院在今年出台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审理规则》,大家知道法院是维护公平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我们搞法律的人都知道一句法言说的是“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所以我们既要公平的裁断案件、纠纷,给社会、给百姓一个合理的预期,同时还应该高效率的化解纠纷进行裁判。所以我刚才介绍的是证券群体纠纷案件,当出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等出现损害赔偿的时候到法院来,那都是众多的投资者到法院来进行集体诉讼的,对于这种诉讼如果要进行统一的来安排审理周期非常长。所以我们证券群体纠纷规则从程序上进行了简化。

  比如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就是说你告我不应该在北京法院审理,应该在江西法院审理。同样的案件,我们按照以往其他案件我们要对每一个案件都要进行管辖权异议裁定做出裁决,对同一事实的证券群体纠纷,我们这个规则就确定了,只要出一份裁定,如果有相同的事实,同样的案件你还提管辖权异议,实际上就是利用程序拖延诉讼时间,消耗司法资源,这样的话我们觉得一份裁定就解决所有同类案件的问题。

  再有所谓示范性的判决和平行案件的问题。在一个群体性案件里基于同一事实我们选择一个有代表性典型案件进行裁判,这个事先要征求当事人意见,法院可以进行选取,选择一个典型案件进行裁判。同样的事实、同样的法律适用的论证以及同样的判理,我们不再其他平行案件当中不再进行审理和质证了,也就是说在众多的投资者里头,基本事实是一样的,适用法律也一样的,无非就是损失的多少、进场出来时间的日期确定时间的问题,所以为了提高效率,这样我们确定一个典型案件判决之后,其他的同理可证,这样的话也利于后边出现了示范性案例裁决结果之后,我们可以根据这个结果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续相关行业协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法院会给予及时的确认,而且通过调解化解相关矛盾,法院减半甚至四分之一收取相关的诉讼费用,降低成本快速解决纠纷。

  至于说为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北京法院也做了一系列的工作,采取了很多的措施。我们都知道,说个题外话中国足协换主席了,大家很高兴说叫“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我想说的是审判也在走专业化的道路。

  比如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专门审理中院管辖的标的范围的金融借款合同而不分散在其他中院、互联网法院专门审理互联网上金融借贷案件,朝阳法院、海淀还有西城法院以及房山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金融审判厅,这样的话好处在什么地方?不同的法官基于他的价值判断不一样,基于他对政策法律的理解还会有不一样的地方,所以有些判决会出现差异,也就是我们有的时候社会上会垢病所谓同案不同判,实际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同志同类型案件如果出现结果差异,甚至颠覆性的判决这肯定是对于司法权威、对于司法公信力是造成很大的损害的。所以我们想集中进行专业化的审理,有利于大家对整个金融政策的把握、对法律适用的理解趋同一致,这样给大家一个合理的可预期的未来的结果,这是我们专业化审判的方向和措施。

  再有,我们会跟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联系。这里面是因为从正向的来说,我们及时的了解金融政策以及从监管当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未来可能出现的一些纠纷会到法院,如果是新类型案件,我们会提前进行研究,这样避免被动。同时,反向我们在金融审判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会把这些问题反馈给金融监管部门,让他们在监管过程当中加强相关的规制,这个也是我们和金融监管部门双向交换意见的一个作用和目的所在。

  再有,加强纠纷的化解。大家知道诉讼还是需要很多成本的,一方面是诉讼费、律师费还有时间成本,案件周期也会比较长。为了降低成本更好的化解矛盾,我们和相关的金融方面的人士和相关的行业协会进行联系,当案件到法院来以后在怔得当事人同意前提下,委托给相关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这样也更专业、也更符合相关的金融领域的交易习惯和交易背景和政策,这样的话一方面减轻法院现在面临的巨大的案件审理的压力,同时也能够尽快的化解纠纷,而且这种化解的话,应该说是通过调解是比较彻底的能够解决双方的矛盾。

  同时我跟大家也报告一下北京法院正在努力的、积极的探索建立专门的金融法院。大家知道上海已经有金融法院了,上海是明确定位于金融中心。北京虽然不是金融中心,但是在北京总规里头明确了我们是金融监管中心。大家也都知道,所有的四行包括一行三会总部还有众多的金融核心机构都在北京,相关的监管政策也出自于北京,所以大家也呼吁北京应该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集中审理相关的金融案件。如果未来金融法院能够成立的话,我想我前面介绍的金融审判专业化就会更加的发挥它的效果。我就说这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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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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