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六部门明确资管产品投资两类基金不受嵌套制约 银行资管人士:是好事但“很难放开手脚”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在资管新规中被特别标记为“另行规定”的资管产品投资两类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下称“两类基金”)的相关规定,一年半后终于被六部门一槌定音。
10月25日,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凡是符合通知要求的两类基金,均在接受资管产品及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不视为一层资管产品。
也就是说,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投资两类基金时,将豁免受双层嵌套的制约,因为投资它们不被视为嵌套。
三名银行业资管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提及的共性观点是:不可否认六部门新规对资管资管产品投资两类基金送来了政策豁免红利;但在实际的业务运作中,由于资管新规对底层资产期限匹配的硬性要求,理财资金在短期内对股权类资产的投资仍旧不会大幅上升,新规作用有限。
投资两类基金被正式豁免嵌套制约
《资管新规》出台前,嵌套一度很流行。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多个不同牌照的主体在开展资管业务时,在合格投资者、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面对的监管标准是完全不统一的。这就导致资管产品常通过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来变相放大杠杆规模;同时,向上无法识别最终投资者,向下无法识别底层资产,产生风险。
这也就是为什么监管部门此前频频通过红头文件、窗口指导、现场检查等各种方式来限制委托贷款、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证信合作等通道业务监管套利行为。
《资管新规》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首次对这种行为明文禁止,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也就是说,除投资于公募基金外,任何两个资管产品间进行投资,均构成嵌套——这就是被资管人士定义为“双层嵌套”。但同时,《资管新规》又留了个口子,将资管产品投资两类基金的定性留白,专门注明“另行规定”。
直到一年半后的今天,六部门下发通知明确符合要求的两类基金接受资管产品及私募基金投资时,不被视为一层资管,投资它们不被视为双层嵌套;同时通知还指出,过渡期内投向两类基金的资管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合并计算该产品的投资者人数。
银行资管人士:“很难放开手脚”
新规下发之后,财富管理50人论坛很快引用数据分析新规出台动机:截至今年6月末,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可投资本量约8800亿元,政府引导金市场到位资金超4万亿元,两者已成为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最重要参与者。但随着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出资受限,市场源头资金骤减,主要指标均呈下挫态势。尤其是创业投资市场,募资金额断崖式下跌,投资事件数量和金额剧降,市场情绪低迷。
新规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情况,但难以否认的是,缓解的程度或许很有限。
“现在把规矩说明白了,我们就可以发行这一类的产品,去向私人银行和其他机构募集资金。但是因为资管新规对产品形态的规则已经改变了,资金池模式已经完全不能存在了,必须要匹配客户风险收益的属性和特征。所以我们还是很难放开手脚。”一名上市银行理财子公司筹备组人士告诉上证报。
另外两名大中型银行资管部负责人表达了类似观点。其中一位华南股份行资管部总经理表示,对于银行理财投资两类基金的积极性而言,最根本的约束不是双层或几层嵌套的问题,而是“(期限)不得错配”的问题。
“你听说过创投基金是一年的吗,那还能叫创投吗?没个三五七年不叫创投。创投和产业基金的期限都很长,所以我们在募资端是很有难度的,尤其是如果底层资产收益率又不高的话,根本募不到钱”,一名华东区银行资管部负责人对上证报直言。
虽然新规并不一定在短时间之内就能够马上激起机构资管产品投股权类资产的热情,但它还是对存量的老产品进行了妥善安排,这点颇受受访人士欢迎。
新规指出,对于其出台前已签订认缴协议且符合规定的两类基金,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出资,但应当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过渡期结束仍未到期的,可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刘筱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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