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3年06月15日 02:05 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 暂计涉案金额:237,977,336.49元(人民币,下同)。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告、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且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公司”或“珠江股份”)于2023年6月13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件编号为(2022)粤0104民初4859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决定受理公司诉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贯公司”或“被告”)合同纠纷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3-035)。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由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收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并存放于共管账户及其关联存款账户中的履约保证金2亿元及全部存款利息(存款利息自共管账户及其关联存款账户开立之日,计至两账户的共管措施实际解除之日,暂计至2022年11月28日为5,012,183.66元);

  2.判令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对上述共管账户及其关联存款账户的共管措施;

  3.判令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解除共管措施的违约金(自2022年6月27日起,以共管金额2亿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共管措施实际解除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为6,280,000元);

  4.判令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依据《股权及债权交易备忘录》附件二约定应由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26,252,664.48元(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审计费用89,000元、评估费用150,000元、律师费1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用93,488.35元;

  5.判令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

  (以上各项诉讼请求总金额,暂计为人民币237,977,336.49元)

  (三)被告反诉诉讼请求:

  1.珠江股份向纵贯公司返还《股权及债权交易备忘录》项下履约保证金2亿元及全部利息;

  2.珠江股份就上述保证金及全部利息自2022年12月10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即12月10日当日 LPR 上浮 50%)向纵贯公司进行支付逾期赔偿款,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由珠江股份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股权及债权交易备忘录》项下履约保证金2亿元及上述款项存放于共管账户及其关联存款账户中所产生的存款利息(存款利息自开户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返还之日止);

  2.驳回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231,686.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536,352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1,215元,由被告广州纵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1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告、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且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审慎决定是否上诉,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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