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鄂尔多斯市东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根据纪委移交线索成功破获2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两名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名行贿人员被批捕移送起诉。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武某某系内蒙古某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工作人员。经查,2017年10月份至2021年,在东胜区某镇矿区移民资产征收过程中,李某某、武某某两人利用在内蒙古某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某镇村民刘某、张某某、白某某等人71.5万元、153万元的好处费,以价格就高、增加地上附属物面积、数量等形式为刘某、张某某、白某某等人提供帮助,以达到为刘某等人增加补偿款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为在补偿过程中获取更多补偿款,多次向武某某、李某某分别行贿114万元、62万元。同时查明李某某、武某某在矿区移民资产征收过程中冒用他人的名义领取补偿款25万元。
目前,该案件已移送起诉至检察院,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生活中,许多人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与受贿犯罪无关,从而随意索贿、受贿。但这些以“回扣”、手续费为名,看似平常的“外快”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法条链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平安东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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