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年02月08日 05:23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8

  债券代码:128145           债券简称:日丰转债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3年2月2日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独立董事黄洪燕先生、刘涛先生以通讯的方式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冯就景先生主持,全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前赎回“日丰转债”的议案》

  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日丰转债”于2021年9月27日进入转股期,公司股票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2月7日二十一个交易日内存在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0.43元/股)的130%(13.559元/股),已触发《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可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日丰转债”。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日丰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日丰转债”的核查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二、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8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9

  债券代码:128145          债券简称:日丰转债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3年2月2日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由监事会主席李泳娟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监事张慧女士以通讯的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前赎回“日丰转债”的议案》

  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日丰转债”于2021年9月27日进入转股期,公司股票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2月7日二十一个交易日内存在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0.43元/股)的130%(13.559元/股),已触发《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同意公司行使可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日丰转债”。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日丰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日丰转债”的核查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议案获得通过。

  二、 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2月8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董事会召开前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前赎回“日丰转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股票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2月7日二十一个交易日内存在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0.43元/股)的130%(13.559元/股),已触发《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行使可转换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未转股的“日丰转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行使可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未转股的“日丰转债”。

  独立董事:黄洪燕  刘涛

  2023年2月7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债券代码:128145           债券简称:日丰转债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丰转债”赎回实施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日丰转债”赎回登记日:2023年3月1日

  2.“日丰转债”赎回日:2023年3月2日

  3.“日丰转债”赎回价格:100.57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年利率为0.6%,且当期利息含税)

  4.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2023年3月7日

  5.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2023年3月9日

  6.“日丰转债”停止交易日:2023年2月27日

  7.“日丰转债”停止转股日:2023年3月2日

  8.赎回类别:全部赎回

  9.根据安排,截至2023年3月1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日丰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日丰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持有人持有的“日丰转债”如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和转股日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转股而被赎回的情形。

  风险提示:根据安排,截至2023年3月1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日丰转债”,将按照100.57元/张的价格强制赎回,因目前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存在差异,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赎回情况概述

  (一)触发赎回情形

  1.可转债发行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1号”文核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发行了3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38,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382号”文同意,公司38,000万元可转债于2021年4月1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日丰转债”,债券代码“128145”。

  2.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日丰转债”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3月26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1年9月27日至2027年3月21日止)。

  3.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情况

  “日丰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9.24/股。2021年6月2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有关规定,“日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9.24元/股调整为13.66元/股。2022年6月16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日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3.66元/股调整为10.43元/股。

  4.可转债本次触发赎回的情形

  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日丰股份;股票代码:002758)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日丰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10.43元/股)的130%(即13.559元/股),已经触发《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日丰转债”的议案》,同意行使“日丰转债”有条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全部未转股的“日丰转债”。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赎回实施安排

  (一)赎回价格及其确定依据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赎回价格为100.57元/张(含息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100元/张;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0.6%;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2年3月22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3年3月2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为345天(算头不算尾)。

  当期利息IA=B×i×t/365=100×0.6%×345/365=0.57元/张;

  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利息=100+0.57=100.57元/张;

  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对持有人的利息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二)赎回对象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3年3月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日丰转债”持有人。

  (三)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司将在赎回日前的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日丰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自2023年2月27日起,“日丰转债”停止交易。

  3.自2023年3月2日起,“日丰转债”停止转股。

  4.2023年3月2日为“日丰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2023年3月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日丰转债”。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日丰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5.2023年3月7日为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2023年3月9日为赎回款到达“日丰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日丰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日丰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6.公司将在赎回日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三、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日丰转债”的情况

  在本次“日丰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6个月内(即在2022年8月7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日丰转债”的情况。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1.“日丰转债”持有人办理转股事宜的,必须通过托管该债券的证券公司进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2.转股时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方法:“日丰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3.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的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并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760-85115672

  邮箱:rfgf@rfcable.com.cn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日丰转债”的核查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8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0]AN261-9号

  致: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4.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1.2020年7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0年8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3.2020年8月25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中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明细进行调整。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1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2021]61号”《关于核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8,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情况

  根据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信息,2021年3月26日,发行人发布《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发行人公开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8,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共计380万张,均按面值发行。

  2021年4月14日,发行人发布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382号”文同意,发行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4月16日上市,债券简称:日丰转债,债券代码:128145,存续的起止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至2027年3月21日,转股期的起止日期为2021年9月27日至2027年3月21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已获得其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一)《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发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披露的《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其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如下: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相关规定

  《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

  根据发行人于2023年2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丰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发行人股票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已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日丰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0.43元/股的130%(即13.559元/股),已经触发《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价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关于本次赎回的批准

  2023年2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日丰转债”的议案》,同意发行人行使“日丰转债”赎回权,并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日丰转债”。

  2023年2月7日,发行人独立董事于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行使可转债提前赎回权。

  2023年2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日丰转债”的议案》,同意发行人以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日丰转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赎回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尚需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赎回已满足《募集说明书》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中的相关条件;本次赎回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相关规定;本次赎回尚需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温定雄

  2023年2月7日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日丰转债”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丰转债”)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对日丰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日丰转债”,债券代码:128145)行使提前赎回权利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赎回情况概述

  (一)触发赎回情形

  1、可转债发行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1号”文核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发行了3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38,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382号”文同意,公司38,000万元可转债于2021年4月16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日丰转债”,债券代码“128145”。

  2、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日丰转债”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3月26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1年9月27日至2027年3月21日止)。

  3、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情况

  “日丰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9.24/股。2021年6月2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有关规定,“日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9.24元/股调整为13.66元/股。2022年6月16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日丰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3.66元/股调整为10.43元/股。

  4、可转债本次触发赎回的情形

  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日丰股份;股票代码:002758)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日丰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10.43元/股)的130%(即13.559元/股),已经触发《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日丰转债”的议案》,同意行使“日丰转债”有条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全部未转股的“日丰转债”。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赎回实施安排

  (一)赎回价格及其确定依据

  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赎回价格为100.57元/张(含息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100元/张;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0.6%;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2年3月22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3年3月2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为345天(算头不算尾)。

  当期利息IA=B×i×t/365=100×0.6%×345/365=0.57元/张;

  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利息=100+0.57=100.57元/张;

  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对持有人的利息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二)赎回对象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3年3月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日丰转债”持有人。

  (三)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司将在赎回日前的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日丰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自2023年2月27日起,“日丰转债”停止交易。

  3、自2023年3月2日起,“日丰转债”停止转股。

  4、2023年3月2日为“日丰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2023年3月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日丰转债”。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日丰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5、2023年3月7日为发行人(公司)资金到账日,2023年3月9日为赎回款到达“日丰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日丰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日丰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6、公司将在赎回日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三、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日丰转债”的情况

  在本次“日丰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6个月内(即在2022年8月7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日丰转债”的情况。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一)“日丰转债”持有人办理转股事宜的,必须通过托管该债券的证券公司进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二)转股时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方法:“日丰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三)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的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并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内部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年 2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日丰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可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日丰转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日丰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行使“日丰转债”提前赎回权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签名:

  袁炜          龚启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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