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0 证券简称:精进电动 公告编号:2023-010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7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2年2月2日以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振新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授权公司经理层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特此公告。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 2月7日
证券代码:688280 证券简称:精进电动 公告编号:2023-011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1号)核准,本公司向境内投资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7,555,000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47,555,000.00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13.7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33,307,9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印花税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78,570,973.3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54,736,926.64元。
上述资金于2021年10月21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473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经公司2020年5月31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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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各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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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项项目的金额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主要为四舍五入尾差造成。
三、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本公司之子公司精进电动科技(菏泽)有限公司、精进百思特电动(上海)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客站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51,455,110.90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903,281,815.74元;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余额人民币623,326,922.95元,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为人民币279,954,892.79元,其中3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045,107.21元为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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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原因
2023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项目变更及拟投入金额:1、高中端电驱动系统研发设计、工艺开发及试验中心升级项目,投资金额21,863.00万元人民币,拟使用募集资金21,863.00万元人民币;2、新一代电驱动系统产业化升级改造项目,投资金额27,000.00万元人民币,拟使用募集资金27,000.00万元人民币;3、北美生产基地仓储及物流中心建设,投资金额12,000.00万元人民币,拟使用募集资金7,000.00万元人民币;4、剩余资金35,813.00万元人民币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2023年1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 )披露的《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2023年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授权公司经理层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同意公司拟授权公司经理层就变更后的北美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近日,公司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客站支行就北美仓储物流中心项目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此次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监管协议后,募集资金对应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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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北美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精进电动北美有限责任公司(Jing-JinElectric North America LLC.)(简称“精进北美”),目前公司正在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客站支行对接精进北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事宜,因精进北美募集资金专户为境外账户,由于境外账户开户时间较长,待后续完成开户等相关手续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确保北美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合规性。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客站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因甲方北美仓储物流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甲方全资子公司精进电动北美有限责任公司(Jing-JinElectric North America LLC.)(简称“精进北美”),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8904910166,截至近日,专户余额为 零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北美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将上述《北美仓储物流中心项目》项目款(即人民币7,000.00万元)存至上述专户中,如果甲方最终募集资金规模发生变化,各募投项目规模将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合规和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楠、柴奇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市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精进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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