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或“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立合成材料”)在2022年度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融资活动中提供各类形式的担保。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审议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内,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
上述事项已经2022年5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及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3年2月7日,公司与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以下简称“嘉兴银行平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2302070000005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了确保嘉兴银行平湖支行的债权实现,愿意为众立合成材料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本次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
债务人(被担保人):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被担保的主债权:公司所担保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为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依据主合同应承担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为2023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7日。
公司知晓并同意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用途包括借新还旧。
保证期间: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
若单笔债务约定债务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依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总计为人民币101,48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众立合成材料的担保;上述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0.0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编号为“202302070000005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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