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强制退市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2016年07月18日09:35    作者:皮海洲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皮海洲

  对于欺诈发行公司,《证券法》给出的最严厉的处罚也就是募集资金5%以下的罚款。强制退市已经超出了《证券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因此有违法嫌疑。证监会原本是执法者,在强制退市的问题上,执法者带头违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笑话。

  伴随着证监会对欣泰电气《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正式作出,从7月12日开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强制退市工作也正式拉开了序幕。

  根据退市程序,先是由深交所从7月12日起对欣泰电气股票进行复牌,而在交易期满30个交易日后,预计于8月23日开市起停牌。深交所将在欣泰电气股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股票上市的决定。然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起的12个月期限届满前的15个交易日内,由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于是,欣泰电气从此正式告别其A股市场之旅,并不再重新上市。

  基于A股市场造假上市行为屡屡发生,并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实,因此,让欺诈发行公司强制退市也就成了市场的共同呼声。所以,这一次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动真格的,对其实行强制退市,这是顺应民意之举,也是符合A股市场发展的历史潮流的。欣泰电气也因此成为了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

  不过,按照目前设置的退市程序,欣泰电气强制退市程序是否合法成了一大悬念。因为就目前的退市程序来说,执行的是证监会2014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程序。但这样的退市程序是得不到现行《证券法》的支持的。因为从现行的《证券法》来说,并不支持对欺诈发行公司实行强制退市的做法。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不难看出,对于欺诈发行公司,《证券法》给出的最严厉的处罚也就是募集资金5%以下的罚款。强制退市已经超出了《证券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因此有违法嫌疑。证监会原本是执法者,在强制退市的问题上,执法者带头违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笑话。

  所以,即便是对欺诈发行的强制退市工作,也应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那么如何让欺诈发行公司又能强制退市,同时又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呢?这个办法还确实存在,而且不仅合法,而且合规,甚至还是一种守约的表现。那就是回购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及保荐机构等也都要作出相应的承诺。象欣泰电气上市,就是作出了这种承诺的。

  正因为有股份回购的承诺在前,因此在欺诈发行被核实的情况下,当事人履行承诺就是天经地义的。而一旦上市公司的股份按承诺的约定悉数回购,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按照《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相关公司是要被终止上市的。如此一来,通过兑现股份回购承诺,不仅赔偿了投资者的损失,而且也达到了强制退市的目的,并且还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堪称是一举三得。这也是在现行《证券法》框架下,让欺诈发行公司强制退市的最有效方法。

  (本文作者介绍:财经评论员,二十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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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欣泰电气 退市 回购 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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