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熊锦秋
捧场新股发行、拉抬新股二级市场价格,总是少不了基金的身影,基民资产成为唐僧肉。为此需要加强基金治理制度改革,强化基民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力度;而监管部门对基金二级市场涉嫌操纵新股等行为,要与基金内幕交易一样高度重视,掀起一个打击高潮。
自2007年深交所[微博]首次发布抑制炒新通知,此后交易所抑制炒新规则频繁变动,到2012年规则更趋严苛,2013又有所修改,近日深沪交易所再次调整抑制炒新规则。笔者认为,从之前抑制炒新规则实施情况看,似乎并没有太大效果,抑制炒新应从更为基础性、深度性工作入手。
近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上交所[微博]也发布了《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一大看点就是深交所规则向上交所靠拢,也规定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之前深交所由于没有这个规定,使得投资者在市场无所适从,想追新都无门。另外一大看点就是,沪深交易所取消盘中成交价首次达到或超过开盘价上下20%的盘中临时停牌阈值,并将10%停牌阈值的临时停牌时间,由原来的1小时调整为30分钟,延长了可交易时间。
炒新,已经成为A股市场的不治之症,为了抑制炒新,交易所甚至为新股上市首日出台专门的交易规则,但即使这样也没有什么效果,而且由于规则频繁波动,一些中小散户领悟接受能力相对较弱,更难适应。笔者认为,与其这样,不如将这些纷繁复杂的交易规则去繁为简,新股和老股使用同样的规则,也即以发行价为基准,同样适用涨跌停板10%的交易规则,无需盘中停牌制度。
另外,为限制新股操纵,交易所对新股异常交易行为也出台专门的监管规范。上交所对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举措,包含在《通知》里;而深交所对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举措,在《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2014修订)》里。这些规定,明确了对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指标,比沪深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更为详细。笔者认为,对新股操纵和老股操纵的判断标准,本应完全一致,不可能有两套标准,既然对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的判断基本定量化,那么这些异常交易行为标准完全可纳入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适用于所有股票。单独制订新股异常交易行为监管规范似乎也没有必要。
完善交易规则对抑制炒新可产生一些作用,但是,这还没有触及根本,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只要有人想对新股进行暴炒,什么交易规则它也会想出相应的对策,打击炒新,需要从更为基础的其他工作做起。
首先,要加大对新股操纵行为的打击。新股走势多比老股更为凌厉,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一起新股操纵行为,老股操纵却发现不少,这难以得到合理解释,应深挖新股操纵行为并予以严厉打击,否则,总把新股爆炒当做是散户群体的自发行为,新股操纵就可能成为法律规范的盲区。
其次,防止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虚假宣传。一些券商研究报告对新股过度吹捧,诸如“国内领先”、“全球领先”之词滥用,个别媒体也愿意登载这类文章,让投资者信以为真、热血沸腾,打新炒新成为必然,由此需要进行监管和规范。
第三,要斩断新股发行利益链。拟上市公司、券商、基金等,本应是各自相对独立的个体,在新股发行中承担相应责任,但目前这些个体结盟成为铁板一块的利益整体,从新股包装造假、到二级市场拉抬炒作,这些利益主体“各负其责”,由此新股不败畸形格局长盛不衰,利益主体从市场收获颇丰。中介机构收取服务费用被打入发行费用,股民需为这些发行费用买单,但中介机构却不向投资者负责、甚至误导,这是市场悲哀,由此导致相互监督、各方归位尽责的局面也根本难以形成。
第四,加强基金治理。捧场新股发行、拉抬新股二级市场价格,总是少不了基金的身影,基民资产成为唐僧肉。为此需要加强基金治理制度改革,强化基民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力度;而监管部门对基金二级市场涉嫌操纵新股等行为,要与基金内幕交易一样高度重视,掀起一个打击高潮。
第五,完善新股发行中介费用收取机制。当前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新股发行服务费用的收取,都是向拟上市企业直接收取,这是导致它们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关键原因,建议改革中介费用收取方式。比如,由证券业协会等第三方,从企业收取相关费用,然后在一段时间之后视中介机构业务完成情况支付给中介机构;如果期间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中介服务费用相应减少甚至拒付,所剩资金缴纳进入投资者保护基金。
(本文作者介绍: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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