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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纺股份被追溯五连亏该不该退市

2014年05月23日 16:34  作者:熊锦秋  (0)+1 我有话说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熊锦秋

  要明确重大违规退市的流程。在确保退市程序正义基础上,要尽量减少繁文缛节。若发现上市公司重大违规,应立即推动终止上市;当然在此之前有个环节不能忽略,那就是对重大违规既得利益者要逼其吐出既得利益、赔偿相关受害投资者,要建立吐脏制度。

南纺股份五连亏该不该退市南纺股份五连亏该不该退市

  南纺股份5月17日发布公告,称5月15日收到证监会[微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从2006年到2010年连续五年虚构利润3.44亿元的违法事实,扣除虚构利润,其实2006至2010年连续五年亏损,笔者对其中可能涉及的退市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2012年3月南纺股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该年南纺股份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自查,并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导致公司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亏损,由此在2012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冠以*ST(由于2012年度公司每股收益0.07元,2013年撤销*ST)。只是公司在自查基础上的财务大洗澡并不彻底,证监会历经2年多调查,最终公布调查结果,显示公司还有更多业绩造假行为。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结果,认定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构成了虚假陈述,由此对南纺股份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警告和罚款;由于有几个责任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不再行政处罚。对这个处罚结果,市场人士认为还不解渴,人们更为关心的是,扣除虚构利润,南纺股份连续5年亏损,若考虑2011年业绩、其实是连续六年亏损,是否应该退市。

  可以想见的是,对以造假来保留上市地位的做法,只是处以区区几十万元罚款外加警告,那这样的代价无疑是非常值得的;且《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由此有些早期的违法违规行为甚至不用承担任何行政处罚,那么今后造假保留上市地位的做法将大行其道。为此,必须考虑追究其造假退市责任。

  只是按目前的规则很难追究。按上交所[微博]《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净利润退市指标,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值被暂停上市后、在此基础上最近一个年度扣非净利润为负值才终止上市;退市一般流程是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如果时空倒流回2010年,考虑到南纺股份2006-2009年连续四年亏损,那么毫无争议应终止上市,但毕竟时空已经转换到2014年,那就难以跨时空套用上述规则。尤为要命的是,在退市程序中,“暂停上市”等基本是前期必经程序,目前南纺股份在市场拥有正常上市地位,公司2013年每股收益0.46元,尽管今年一季度每股亏损0.21元,但从净利润这个角度,三年内也不会被暂停上市,更谈不上终止上市。

  要解决上述问题,唯有建立重大违规即退市制度。今年初肖钢表示,要重点解决上市公司重大违规如何退市这一难题。事实上,1994年《公司法》第157条规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158条则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2006年《证券法》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决定权力赋予交易所,第55条第三款规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交易所可暂停上市;不过第56条取消了之前重大违法行为查实后果严重予以终止上市的规定。

  在新时期下,要建立重大违规退市制度,首先要明确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违规,笔者认为,严重造假谋求上市地位、上市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上市后财报造假(财报被追溯调整后达四连亏等终止上市标准的)等等情形,均应列入重大违规情形。而且,要发现财报造假等重大违规需要有个调查过程,有些案情复杂、需要大量时间去核实,即使期间公司弃恶从良,这些都不应该影响对其重大违规行为的认定、以及由此公司需要承担的退市责任。

  其次要明确重大违规退市的流程。在确保退市程序正义基础上,要尽量减少繁文缛节。比如创业板在“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情形下,不需经过暂停上市环节、可以直接终止上市。同样,若发现上市公司重大违规,应立即推动终止上市;当然在此之前有个环节不能忽略,那就是对重大违规既得利益者要逼其吐出既得利益、赔偿相关受害投资者,要建立吐脏制度。

  其三,明确由谁来制定重大违规退市制度。交易所显然可以担此重任,不过,由于这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由证监会来制定重大违规退市制度也不为过,此时交易所只需在操作层面建立配套规则予以贯彻即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6条规定,香港证监会也可订立条文,在认为有需要时,取消证券的上市。

  (本文作者介绍: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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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熊锦秋南纺股份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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