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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上市仅仅补偿投资者恐怕远远不够

2014年05月06日 15:52  作者:熊锦秋  (2)+1 我有话说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熊锦秋

  鉴于造假上市等重大违规对市场的巨大危害,应尽快出台重大违规即退市政策、不能再拖延。重大违规不退市,即使补偿投资者、也只是小恩小惠,最终违法违规者还是要从市场套取更多利益,其他更多投资者将由此遭殃。当然,退市流程应该快速刚性,可规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即停牌、然后责令回购股票,再直接终止上市;为确保能够顺利实施回购,甚至要考虑冻结违法违规者财产等法律措施。

造假上市仅仅补偿投资者恐怕远远不够造假上市仅仅补偿投资者恐怕远远不够

  4月29日晚海联讯公布2013年年报及其他多份公告,大股东提出因财务问题而补偿中小股东,5月5日股价应声涨停,笔者认为,市场对此应理性解读,有关各方则应加大对造假上市的处罚力度。

  海联讯在2012年年报中对前几年的收入数据进行了更正和调整。此次海联讯在2013年报中对2010年—2012年的财务数据做了进一步调整:调减2010年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375万元,调减净利润359万元;调减2011年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2204万元,调减净利润2078万元;调减2012年净利润340万元。与此同时,公司大股东章锋、孔飙、邢文飚、杨德广就《2013年年度报告》发表声明,对公司因前述财务数据更正及调整给公司适格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并适时启动赔偿工作,此外还提出以现金补偿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增持股票等举措。

  回顾海联讯上市之途,并非一帆风顺,2009年12月22日上发审会被否,在对保荐人及招股说明书作出调整之后,2011年7月18日,海联讯再次申请过会并获通过,但当时就有媒体指出海联讯涉嫌造假上市,不过海联讯还是在2011年11月发行并上市。

  2013年3月21日,海联讯收到证监会[微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到目前为止,证监会相关调查结论还没有正式发布。此次海联讯大股东主动提出补偿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动机未明,有人认为,海联讯开启了因财务问题大股东赔偿投资者的先河,对于改变投资者赔偿难的现状有积极意义;但也有人认为应该严惩,包括责令退市。

  无论是绿大地万福生科、还是海联讯,对造假上市的处罚,仅仅停留在对中介机构和大股东处罚、以及由它们对适格投资者的赔偿上,这似乎没有切中问题要害。原始股东上市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想获得二级市场的股票泡沫溢价。比如截止今年一季度末,海联讯每股净资产为3.71元,一季度每股收益为-0.12元,尽管如此,目前股价却在12元附近。即使让大股东为造假上市买单,这些付出与其从市场所得相比,简直不值一提,上述四位大股东合计持股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0%,低价原始股筹码数量众多,将来减持其中一小部分就可抵消补偿方面的付出。

  值得思考的是,造假中介机构、原始股东通过补偿部分二级市场投资者,就可将其造假上市原罪消除或漂白、让公司保持上市地位吗?假若如此,那造假上市就会成为一门好生意,大量企业将前赴后继效仿,只要造假上市迈进了A股市场门槛,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就可发财,如此A股市场将更为不堪。

  对严重造假上市的处罚,唯有责令退市,如此才可避免后来者跟风。在这方面,2013年底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的似乎还不大到位,其中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承诺,招股说明书造假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但《意见》绝口未提责令退市的处罚举措。

  当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由于造假上市而回购,由于在外公众股不能满足股权分布方面的要求,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创业板公司没有这个环节);若风险警示之后6个月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则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则终止上市。但从退市风险警示到终止上市,这其中最起码有一年时间,期间是否允许发行人再次发行新股、或者允许原始股东转让分散股权,这方面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承诺回购可能导致退市结果,但并非必然结果

  今年初,肖刚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研究改革完善退市制度,重点解决上市公司重大违规如何退市这一难题包括重大违规退市的法律依据、出现重大违规行为要不要退市、什么样的情形属于重大违规、如何退市等问题都需要明确。笔者认为,鉴于造假上市等重大违规对市场的巨大危害,应尽快出台重大违规即退市政策、不能再拖延。重大违规不退市,即使补偿投资者、也只是小恩小惠,最终违法违规者还是要从市场套取更多利益,其他更多投资者将由此遭殃。当然,退市流程应该快速刚性,可规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即停牌、然后责令回购股票,再直接终止上市;为确保能够顺利实施回购,甚至要考虑冻结违法违规者财产等法律措施。

  (本文作者介绍: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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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投资者补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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