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香港站站长 彭琳
在任何金融市场上,从有法可依到执法必严都不是件容易的事。尽管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香港已经尝试刑事检控内幕交易,但最终直到2008年,才开始有案例由证监会转呈律政司检控,最终让涉案者真正负上刑事责任。
一代私募枭雄徐翔昨日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泽熙投资查封,引起了市场的巨大波动。消息在两地引起的关注颇为不同,内地金融圈关注焦点在于金融反腐又扩大了,而在香港不少业内人士的反应则是:内地也开始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了?
当然由于市场的分隔,加上文化的分隔,香港金融圈对内地监管的认识很不够。事实上中国证监会[微博]2008年已经开始对市场操纵类案件加大打击了,不过这么多年来真正立案、处罚、追究责任的数量的确有限。根据中国证监会去年的公布,自2008年来调查的案件一共150多起,其中正式立案80余起,平均一年只有11-12起。
相比之下,香港证监会仅在去年一年已采取了128项执法行动,其中完成53项处分。考虑到两地市场的规模和成熟程度的对比,内地相关案件的调查,恐怕至少应当再高一个数量级。
内幕交易有多难查
徐翔案的新闻报道一开始仅提及“内幕交易”,大概12小时后就加上了“市场操纵”,其实这两项罪行如连体婴,在任何成熟市场都是违规的主体和监管的焦点,各地法律对于两者的规定也大同小异。
现行中国《证券法》中规定的内幕交易类别和处罚办法,如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都与香港的现行《证券与期货条例》相关内容基本相同。
不过在任何金融市场上,从有法可依到执法必严都不是件容易的事。香港尽管如今拥有“打虎英雄”美誉的证监会,但在打击上述罪行上也走过颇长一段坎坷。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香港已经尝试刑事检控内幕交易,但直到九十年代成立“内幕交易行为审裁处”,一共也仅仅有限地起诉了几起案件,基本都未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香港确立了对于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挪用资产、未经授权交易等“市场失当行为”的机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香港证监会的权力近年来也得以扩大,能够刑事、民事“双轨”打击市场失当行为,包括独立提出检控,将案件转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或律政司,施加刑事或民事处分。证监会也有权寻求法院命令,冻结市场操纵者的收益,并对失当行为造成的破坏采取要求赔偿等补救行动。
尽管如此,直到2008年香港才开始有涉案者由证监会转呈律政司检控而真正负上刑事责任,不过监管力度的加大非常有效,仅在此后一年之内就有超过10人被刑事定罪。
“打虎”是为了保护小股民
在每年逾百起市场失当行为相关案件中,有不少仅是涉及获利数万到数十万元的内幕交易事件,较为受到公众关注的,正如今日的徐翔案,都是涉及金融机构、金额巨大的事件。其中首次令公众震惊的是摩根士丹利前董事总经理杜军涉中信资源股份的内幕交易罪成,2009年被区域法院重判监禁7年及罚款2300万港元,不过后期上诉庭加入了赔偿投资者的考虑,减少了罚款的金额。
另一宗引人注目的大案是调查和审理超过5年的老虎基金(亚洲)内幕交易案。香港证监会指控老虎基金亚洲涉嫌在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期间,于中国银行(03988-HK)和建设银行(00939-HK)的三次配售项目中,进行内幕交易和虚假交易。
香港证监会为此展开了长期而艰苦跨境追查,并三度上诉,老虎基金亚洲终于在2012年12月在美国承认对两只内地银行股的违规行为,并支付了4400万美元的和解金。随后2013年香港终审法院同样判老虎基金亚洲败诉,须向投资者支付逾4000万港元民事赔偿,并且勒令基金和其中一名高管四年内不得买卖证券。
自从2012年“汇源果汁”内幕交易案以来,香港不少涉及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案件中,都有内地“大鳄”、“庄家”的身影隐现。近期最为引人注目,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可疑度最高的案件,则是前“首富”李河君旗下公司股价神奇飙涨的汉能薄膜案。其股价在约两年间飙涨1800%,市值一举超过中国其他全部太阳能企业市值的综合,而且据英国《金融时报》的统计,股价在交易日收市前最后半小时尤其最后10分钟多次突然走高,疑有“庄家”拉高的迹象。
过去两年来香港市场的情况也在不断变化,市场失当行为的案件更多与股价经常出现异常波动的“妖股”、“壳股”等相关,香港证监会近日公开表示,正在关注和研究“买壳卖壳”对市场的影响,关于创业板的上市机制也在与港交所商讨。
随着近期内地金融业界大案,尤其是直接涉及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案件的增加,我们可以感受到内地金融监管的改变,能够预见的是,在人民币走向国际化和内地金融市场开放的大趋势下,从严监管,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行动也将大幅增加,真正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
打击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失当行为,最终目的并非仅是“反腐”和“抓老鼠”,更在于维护市场公平和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更进一步的举措是让违法者向受害的投资者给予赔偿。在这方面,监管机构所需要做工作的难度和复杂程度,又远远超过调查市场失当行为。即便在成熟市场如香港,对于市场失当行为的补救也仅是刚起步,去年共实现了9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赔偿。
十分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的公布中读到这方面的成功案例。
(本文作者介绍:北大毕业后赴港留学,任职多年,贴身体验国际金融中心枯荣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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