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姜伯静
以前农村土地是无法流转的,而现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国家给农地入市创造了条件。这样看,农地入市征收调节金也不算是与民争利。至少,之前农地入市在政策上没有任何可能。
最近,农地入市又有了新的发展。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暂行办法》明确,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
该办法适用于国家确定的包括北京大兴在内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试点时限保持一致。
在笔者看来,农地入市征收调节金,是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节点。而回顾农地入市过程的话,它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阶段。
第一个,2014年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意见确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第二个,2014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行政区域进行试点。
第三个,2015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个,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而这一次《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农地入市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在关注农地入市进程的同时,更多的人关心的是农地入市征收调节金这个问题的影响和意义。那么,这里我们有必要思考以下这四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农地入市征收调节金是与民争利吗?
征收调节金,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地方政府要与民争利。但事实是不是这样呢?
关于由谁来缴纳调节金,《暂行办法》是这样规定的:“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可以看出,原则上,缴纳调节金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既然调节金的缴纳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那的确是有与民争利的迹象。
但是,以前农村土地是无法流转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更是“牢不可破”。现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但可以出让、租赁、入股,而且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本的界定参照国有土地的成本核算方式。这在之前是难以想象的。应该说,国家给农地入市创造了条件。而按照国土部相关负责人的解释,“确保收益与责任对等、权利与义务统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履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义务,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责任,按规定应缴纳相关税费。”
这样看,农地入市征收调节金也不算是与民争利。至少,之前农地入市在政策上没有任何可能。
第二个问题:征收调节金会阻碍农地入市吗?
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促进“三农”工作健康发展》的文章。文章中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97宗约1277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价款达15.7亿元。”按照这个数据,目前农村土地每亩价格约为122.9万元,约1843元/平方米。
算一下,按照这个标准,调节金的缴纳会是个不小的数字。
正是因为数目不菲的调节金的征收,那么问题来了,征收调节金会阻碍农地入市吗?
当然,如果调节金不影响入市农地总价款的话,那也不会对农地入市产生影响。
如果因为要缴纳调节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提高土地出让价格,把这部分调节金转移到总价款上的话,那对农地入市产生影响也并非不可能。只是,这样的话,农地入市总价款就会随之提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受让方、承租方,会接受这种总价款的提高吗?
而如果不提高农地价格,农民愿意缴纳调节金吗?这是个值得思考的大问题。
第三个问题:征收后的调节金如何使用?
调节金用到哪里去,这无疑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试点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规定,“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入试点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国土部相关人士在解读该办法时还补充,“试点期间省、市不参与调节金分成。”
应该说,调节金的征收,给日益困难的县一级财政解了燃眉之急。
但是,如果能把这部分资金拿出一部分来,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即辖区农民“专款专用”的话,岂不是更好?
第四个问题,征收调节金后,会不会催生新的土地财政,会不会产生逼农民进城的怪现状。
之前,农村强拆的教训我们还历历在目。而一些地区,靠出让土地维持地方财政的教训还在眼前。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征收,会有两个直接结果,一是财政收入增加,二是农民进城。如果让地方政府尝到甜头的话,那新的土地财政依赖症会不会产生呢?会不会产生这种情况:县一级政府以不同的形式推动农民出让土地进城。
姜大明在《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促进“三农”工作健康发展》中写道:“进不进城、退不退地,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能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希望地方政府能够做到这几点,也希望征收调节金不会催生新的土地财政,也不会产生逼农民进城的怪现状。
农村改革是个重要的议题,希望农地入市征收调节金的试点能够成功,为全国性的推广提供更多更好的经验。
(本文作者介绍:专栏作者,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最佳新闻评论奖得主,iDoNews 签约专栏作者。)
责任编辑:郑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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