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应该如何改革

2015年03月06日 21:08  作者:冯兴元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冯兴元、聂日明

  作为金融业门口的“蛮族”,互联网金融企业从支付、小额贷款切入,逐步向投融资、征信、甚至货币等领域扩张,已经对现有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构成威胁。

互联网金融该如何改革互联网金融该如何改革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随着2014年马云[微博]的阿里巴巴[微博]在美国成功上市,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经济新增长点的地位可以说雷打不动。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三类:第一,融资工具类,如网络微贷(京东白条、阿里花呗等),P2P网络贷款(拍拍贷、点融网、宜信等),众筹(京东众筹、点名时间、众筹网)等;

  第二,金融服务类,如第三方支付(支付宝[微博]),移动终端理财,征信(芝麻信用);第三,传统业务网络化,如商业银行网络化,证券网络化,保险网络化,金融产品网络销售(余额宝[微博])以及电子货币(比特币)。

  作为金融业门口的“蛮族”,互联网金融企业从支付、小额贷款切入,逐步向投融资、征信、甚至货币等领域扩张,已经对现有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构成威胁。例如,余额宝直接导致银行存款搬家,阿里基金抢占了传统银行销售渠道的优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紧逼招至传统金融机构的强烈抵制。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及其模式的创新,也冲击了现有金融体制的转型进程,放大了现有金融体制的缺陷。

  首先,存在流动性风险。例如余额宝,其以“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设计,投资者通过支付宝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又可以随时以“T+0”赎回基金。这就存在期限错配与流动性转换的问题,当市场大幅波动而用户赎回行为一致的时候,货币市场基金就会遭遇挤兑。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也有同样的问题。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消费者往往规模巨大,出问题时,很难通过市场出清的方式解决。

  其次,P2P贷款企业则大量存在资金池、刚性兑付的问题,或者构成“庞氏骗局”,触及“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监管红线。据网贷之家发布的《中国P2P网贷行业2014年度运营简报》显示,截至2014年年末,我国网贷运营平台达1575家,全年累计成交量达2528亿元,行业总体贷款余额1036亿元。同年共有问题平台275家,占统计中的平台总数的17%,这说明当前自由放任状态下的网贷平台属于高危行业。近些年相关平台企业跑路的新闻也一直不断。

  再次,现有法律框架还不允许互联网股权众筹的人数规模超过200人,因为否则会造成向非特定对象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嫌疑,甚至构成非法集资刑事犯罪。互联网众筹涉及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众筹项目并获得融资。目前股权众筹仍然有限,主要是债券众筹(如P2P网贷平台),回报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与服务作为其回报,如京东众筹),以及捐赠众筹。

  最后,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大多为非金融业出身,将传统行业常用但金融业早己明令禁止的营销方式用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比如保本、保收益,有奖销售,利息补贴、夸大收益、低估风险等,这些手段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导致消费者、投资者血本无归。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对于推进金融市场化、发展普惠金融是一个有益的促进。所谓普惠金融,是指各种有效金融服务需求均能得到满足的金融体系。在其中,尤其是小微企业和贫困农户的有效金融服务需求也应该得到满足。近年监管机构对其表现出的包容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新生的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是应当谨防出台严厉的限制准入或微观干预政策,着眼于建立和维持一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竞争秩序,鼓励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实行“放开准入,维护竞争,防范欺诈,控制风险,活动留痕,事后追责”的监管框架。

  二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监管要着眼于控制其负面的外部效应,具体体现在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以此保护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

  三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行为合规性监管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披露、消费者维权等,核心是反欺诈。

  四是对于各种各种“宝类”互联网支付、结算和理财工具,以及网络信用卡和借记卡的发行,本着反对垄断,维护竞争,增强信用的原则,鼓励开放发展,原则上要求有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足额赔付担保即可核准。

  五是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要区分信息中介平台和信用中介平台分类监管。

  1、要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严格区分信息中介平台和信用中介平台,而且要求做到投资者、贷款人和借款人均可有效识别其注册信息与运作方式。

  2、要求信息中介平台不得拥有“资金池”,不必提供兑付担保,但仍需要其有一定的资本金门槛,同时要求信用中介平台为自己发行的P2P产品提供兑付担保(比如风险保证金,第三方担保等),以取得信用增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业务的扩展,一般信息中介平台均会朝着信用中介平台发展。因此,更为简捷合一的做法是不分信息中介平台还是信用中介平台,普遍要求提供兑付担保。

  3、应该确保借贷交易方、平台管理者和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这些信息与借贷信息和违约信息一起,均需进入一种全口径社会征信系统。贷款需求者和提供者虽然以各种用户名出现,但其背后的身份必须真实,得到验证。只有这样才能纳入征信体系。需要将平台中介的不合规交易行为也纳入征信体系。

  4、要求对P2P网贷交易引入利息税,由网贷平台代扣税收,税收记录也同时可用作为一种交易登记和信息记录。

  5、对于为了防范平台负责人携款潜逃,可以要求平台资金存入一个信托账户,信托方按照预定程序允许资金进出,防止资金异常撤离。

  6、要求由权威信用评级机构对平台进行信用评级。

  7、P2P网贷平台本身还需要信用增强,比如需要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某种担保。没有这种信用增强,在当前条件下,很难保证不继续发生平台经营者跑路的问题。

  六是应该鼓励开放发展多种形式的股权众筹,而不是只限定于发展某种股权众筹,引入一些信用增强的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又能充分利用众筹的筹资优势:

  一是不设置对股权众筹人数的限制,也不设置对每人可投资金额的限制。

  二是区分无限责任投资人和有限责任投资人,鼓励引入部分无限责任投资人,无限责任投资人发挥兜底和信用增强的作用,一般为发起人,但发起人也可以是无限责任投资人,有限责任投资人则一般为跟投人。无限责任投资人也不应该对项目承担100%的责任,类似于存款保险,损失责任可以设置一个比率上限,比如90%,以此强化所有投资人的风险意识。

  三是需要对众筹平台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其中众筹平台对众筹项目违约也应承担部分担保,相当于对无限责任投资人提供部分再担保。四是鼓励众筹平台依托与一些实力较强的企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开展众筹。

  (本文作者介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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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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