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杠杆不可或缺 金融去杠杆要协调推进

2017年04月28日13:39    作者:仇高擎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仇高擎 

  需要指出的是,适度的杠杆是实体企业和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所不可或缺的,也是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依托。为积极稳妥推进金融去杠杆,持续完善“三位一体”货币金融监管调控政策框架,当前应特别注意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近两年来,我国在积极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同时,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领域风险、推动金融去杠杆。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在此背景下,货币政策框架已逐步向间接型、价格型转变,构建、优化了宏观审慎评估(MPA)体系,并切实加强了监管协调。笔者认为,货币政策框架转型、宏观审慎监管和金融监管协调共同构筑了新形势下我国“三位一体”货币金融调控监管政策框架。

  上述思路与举措,借鉴了国际范围内利率市场化改革和金融危机过程中货币金融调控监管的经验教训,顺应了我国经济新常态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内在需要,有利于金融领域去杠杆、压通道、去非标、回表内、抑错配、清乱象,对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稳定、推动脱虚就实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有利于微观主体的健康发展和宏观经济的平稳转型。

  需要指出的是,适度的杠杆是实体企业和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所不可或缺的,也是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依托。为积极稳妥推进金融去杠杆,持续完善“三位一体”货币金融监管调控政策框架,当前应特别注意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协调货币金融领域各类调控监管政策。目前,我国货币金融监管体系的“三位”已基本到位,为了避免政策相互冲突和效应过度叠加,形成效果适度的整体合力,各项政策如何“一体”就很关键。

  第一,货币政策与宏微观审慎政策协调。例如,今年以来央行以间接性货币政策在金融市场上去杠杆,以及各项宏微观审慎政策的强化,都对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发展构成了显著的制约与挑战。需要协调好各项政策的力度和节奏,避免短期内金融市场出现持续“超调”、金融活动过度紧缩、金融风险不降反升,进而影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国民经济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

  第二,各监管机构之间政策的协调。例如,央行主导的MPA考核与银监会 “资本管理办法”、“腕骨指标体系”等,都带有宏观审慎监管的性质,相互之间如何协调,以避免政策多元、银行无所适从,可能也需要加以研究。

  第三,监管政策导向与客户实际需求的协调。例如,据媒体报道,统一资管业务监管新规落地之后,银行将不能开展表内理财。而存款利率定价如果过高,又可能受到MPA管控。但目前很多政府类客户和大型国企客户的闲置资金不接受表外理财,往往希望其在银行的存款能够靠档灵活计息。如何处理好监管合规与高效服务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需要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共同努力。

  协调对非银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实施的宏观审慎监管。从范围上看,宏观审慎监管不仅包括对银行业机构的监管,也包括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由于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央行目前MPA体系的设计体现了突出重点、抓大带小的政策思路,可谓抓住了主要矛盾。但从整体和长期看,随着非银行金融领域的持续发展壮大,可能也需要研究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统筹监管问题,以推动宏观审慎监管向全覆盖、多维度、立体化的方向发展。同时,还需按照我国“十三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近日讲话的指示,加强和统筹对支付、清算、结算、托管、登记等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以更加有效地管控整个金融体系的杠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协调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问题既是“硬骨头”,又是“关键点”。之所以说是“硬骨头”,是因为与某项重点业务的协同监管相比,有效监管跨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对协调统筹的要求更高、更持久、更加机制化。之所以是“关键点”,是因为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协调监管大致处于较为散乱甚至付之阙如的状态,对各种形形色色“金控”的信息掌握不充分、划分标准不统一、法律支撑不完备。而一些相关经营经验少、风险管理能力差、甚至别有用心的机构都“一拥而上”布局“金控”,有些所谓“金控”可能本身就是“三套利”的重要载体,其中所隐藏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容忽视。为补齐“三位一体”金融监管调控体系的“短板”,在着力推进重点金融业务协调监管的同时,必须抓紧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的精神,作出系统性、长效化安排,推动金控公司协同监管实质性破题。

  合理安排宏观审慎监管所涵盖的内容。从内容上看,宏观审慎监管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所谓纵向,是指实施逆周期监管以熨平经济金融周期波动,具体工具包括逆周期资本要求、动态准备金制度等。所谓横向,是指实施跨机构、跨部门监管,避免金融风险传染放大、影响整个系统稳定,具体工具包括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以及管控金融机构杠杆度、错配度、集中度、不良率的工具,等等。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未来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的集中度或者增长速度等信贷结构指标纳入MPA,我们不应该感到意外。而由于对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直接相关性不高,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增速等将来是否继续作为MPA考量的一个因素,倒是可以探讨。当然,如果要鼓励发展小微贷款、涉农贷款,服务于实体经济补短板、促转型的战略任务,应该而且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政策、机制和机构来实施。

  此外,还需做好货币金融政策的后续评估和动态调整问题。以宏观审慎监管为例,之所以需要后续评估和动态调整,是由政策制定部门和政策本身的双重因素所决定的。一方面,我国选择由央行牵头来推动,可能是考虑到其独立性比其他行业性金融监管机构更强。但从本质上讲,任何决策部门都不可能完全超脱。另一方面,MPA考核是一种结构化、时点型、以量化为主的考核,不排除被考核机构“短期得分”与“实际水平”、“长期能力”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因此,也需要研究对MPA框架体系科学性及其实施效果开展独立、持续、全面、专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优化。

  (本文作者介绍:交通银行发展研究部首席研究员、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CPA非执业会员。)

责任编辑:张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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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监管 金融 审慎 宏观 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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