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打假不能坐而论道

2017年03月15日13:42    作者:莫开伟  (0)+1

  目前,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或损失主要表现在四方面,金融监管反映迟缓或不力使企业打着各种欺诈性旗号非法进行社会融资的罪恶阴谋得逞让受广大金融消费者上当受骗,成为社会非法金融活动的牺牲品。 

金融打假不能坐而论道金融打假不能坐而论道

  又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了,这一天国家工商、质检、司法等部门总跳不出惯例,会通过媒体曝光一大批消费领域的假冒伪劣商品;同时也要销毁一大批假冒伪劣商品,让广大国内消费者既对监管当局的行为表示认可和赞赏,又对自身合法消费权益得到维护而扬眉吐气和兴奋快乐。

  但有一个问题需要重视,每年打假重点都集中在具体有形的商品制假售假领域,而对一些无形的知识产权领域打假似乎进展不利、效果不明显,广遭社会各界埋怨;尤其对金融领域的假报表、假数据、欺诈操纵市场的经营行为、乱收费行为、金融创新的漏洞或缺陷、社会乱办金融等方面打假,更是缺乏科学的、系统的、配套的长效机制,饱受社会诟病,也让广大金融消费者更是蒙受了巨大损失;虽然金融监管当局也已成立了为消费者维权的有关机构(部门),但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行业管理思维左右,没能真正为金融消费者维权,导致许多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要么打马虎眼,执法的辫子总是高高扬起轻轻落下,无法起到有效震慑力,也无法刹住金融领域的“坑蒙拐骗”现象;要么相互推诿、踢皮球,使相关金融欺诈案件成了无人管的“无头案”,使被坑害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无门,只得将受到的损害“打落门牙往肚里咽”,让不少金融消费者颇感无奈。

  目前,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或损失主要表现在四方面:其一,金融监管反映迟缓或不力使企业打着各种欺诈性旗号非法进行社会融资的罪恶阴谋得逞让受广大金融消费者上当受骗,成为社会非法金融活动的牺牲品。如2015年9月昆明泛亚有色金色交易所的一款“日金宝”的资金受托产品,由于监管缺失,加之当地政府为企业站台,令这家号称世界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延续了数年疯狂的围猎资本游戏,最终资金链断裂,20多个省份的22万投资者的430亿元资金难以讨回。这起案件实在令人痛心疾首。此外,还有金赛银事件、MMM金融互助、E租宝事件、数千家P2P平台资金断链跑路、民间借贷崩盘案件等等,不胜枚举,使我国社会乱办金融现象甚嚣尘上,让广大普通民众饱受折磨、深受其害,蒙受了巨大损失。而且社会乱办金融现象至今仍没得到有效根治,民众仍处乱办金融活动的“水深火热”之中。

  其二,金融内控机制失灵,致使“内鬼”内外勾结作案得逞,忽悠金融消费者,导致金融消费者信息泄密,让广大金融消费者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就拿银行理财产品来说,银行“飞单”案近年不断暴发,它是银行员工被投资公司的高佣金所吸引,私自与其他投资公司“勾结”,以银行的名义出售投资公司的理财产品,并过分夸大收益加以蒙骗,诱导金融投资者上当的金融欺诈行为。如2016年暴发的上海光大银行员工“飞单”案,两名理财经理私售理财产品给众多客户,结果产生无法兑付的风险,涉及的投资者达80余人,金额达上亿元。上海银监局也首次就银行“飞单”公开答复,坦承相关银行在员工管理上存在漏洞,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再来看看高额贴息存款,实际也是由于内控不严挖掘的一个巨大的诱人陷阱。近年该案也屡有发生,最有影响力当属2014年暴发的工行甘肃省临夏东乡(县)支行高额贴息存款案,16位来自萧山、杭州、宁波等地的存款人,把高达2.88亿元巨额资金存入该行,使存款至今依然难以兑付。其三,期货市场大户通过资金包团、操纵账户等手段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让不少参与期货投资者血本无归、欲哭无泪。不少期货实际上就是一场对赌游戏,交易软件被后台人为操纵,交易所、会员、代理商层层设置陷阱,行情处于高位时不能平仓、本该下跌的产品价格,在交易软件上却直线飙升。

  势单力薄的散户们要想赚到钱,几乎是不可能的,亏损的钱都被代理商赚走了。如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刑事案件揭露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为确保所持买期套保持仓顺利进入交割月,国内第一大甲醇贸易商欣华欣公司时任总经理姜为运用42个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通过囤积甲醇现货和集中资金优势(共动用资金14亿余元)、持仓优势操纵“甲醇1501合约”,非法获利近千万元,当事者被判刑。其四,金融政策不稳定或打折扣引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既让金融投资者深感苦恼,也让金融部门自身形象受到损害。如2015年股灾时,舆论媒体及相关专家实质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如《人民日报》当年曾刊发文章说4000点是牛市起点,结果散户进去大盘瞬间崩溃到2850点;央行周小川行长在大盘指数5100点时频繁发文指出股市正健康发展,结果最后一批央行违规信贷资金顺利从股市套现后大盘见顶;证监会表示证金救市资金3年内不会撤离,结果3个月后解套第一个跑了;证监会在股指3600点公告说股市4500点以下不会发新股,结果3400点就急的发新股了,使股指一直萎靡不振,等等,不一而足,让广大投资者一直处于金融风险旋涡不能自拔,2015年股灾一下消灭了90万户中产家庭,让股市成了洗劫个人财富的“绞肉机”。

  此外,还有金融机构数据造假方面的问题现在也尚未禁绝,主要是为了完成考核业绩,在不良贷款、利润、存款等方面的数据不真实反映,账外经营,地下信贷行为,资金通过各种暗道流入资产泡沫领域酿造系统性风险隐患,还有假委托、假拆借、超计划、绕规模等等,使银行由过去的“三铁”成了如今的“三蛋”,既导致了金融数据失真,掩盖了银行经营风险,也影响了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制定的准确性、灵敏性和有效性,坑害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利益;这是金融部门的内部事务,这里就不再具体阐述了。

  而据分析,导致目前金融打假尴尬状态原因有四方面:首先,金融机构没有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依然处于坐而论道状态。表现在监管当局虽有机构,但人员少,精力有限,无法对所有金融投诉案件进行全部处理,甚至不少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维权工作不重视,总认为是分外之事,抓得过严不仅影响金融业务发展,也会加大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经营机构之间的矛盾。为此,在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上难痛下杀手,不肯下猛药;在遇到金融维权难题时,总会绕道走,或心照不宣,蜻蜓点水,敷衍了事,致使不少金融消费侵权案件泥牛入海,无法给消费者满意处理或答复。其次,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存在问题,很多制度依然停留在文件上,挂在墙上,难以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使内控制度成了摆设,监管严重失能。近年,银行机构追求自身利益的观念占了上风,缺乏足够的社会责任感,片面追求业绩考核忽视对员工思想教育引导,以业绩论英雄,出现了“一手软一手硬”现象,使银行“内鬼”滋生其中并得以作案的时机。

  再次,金融维权信息不透明,民众缺乏足够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在维权时处于弱势地位,有时甚至赢了官司输了钱,导致维权艰难或干脆放弃维权、私了等现象发生,使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维权失去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这是当前金融消费者维权最纠结的问题,碰到遭受权益侵害时,一方面举证难,导致诉讼无法进行;另一方面维权时间长,成本大,普通民众消耗不起,使不少金融消费者在遭遇权益侵害时只能选择沉默。最后,没有形成金融维权社会合力,金融维权依然只是金融监管当局单独“玩的”一曲“独角戏”,且不少侵害金融消费者的案件没有上升到法治高度,对金融业“假冒伪劣”服务行为缺乏威慑力。因为目前侵害金融消费者案件,除了触犯国家刑律的大案之外,大都只停留在金融监管规章处罚层面,即使处罚也很难“伤筋动骨”,无法对金融机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起到“杀一儆百”之作用,使金融领域的假冒伪劣活动屡禁不绝。

  针对金融领域的假冒伪劣现象及其形成的原因,笔者认为金融打假应从四方面切入:第一,金融监管当局应把金融消费者维权纳入金融监管重要内容和目标,完善金融维权机制,畅通金融维权渠道。同时,结合金融监管改革,整合相应金融维权资源,提高金融维权效率;尤其将金融维权引入正轨,建立金融维权责任制,实行金融维权责权利对等,夯实金融消费者维权基石;扎实开展好金融消费者维权工作,消除金融维权流于形式、走过场或打马虎眼等不良倾向;由中央政府层面进行严厉考核,建立金融维权顶层制度设计,对金融监管机构有案不报、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达不到金融权益被侵害者利益诉求时,中央政府监管机构可追究金融监管机构行政的、经济的责任,增强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维权的触动力和威慑力。第二,金融监管机构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存在漏洞或覆盖不到位的金融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全过程的有关制度进行及时修订。

  同时,增强制度落实力和执行力,有制度不执行被没有制度更可怕,目前金融内控制度不少,但缺乏严格执行和精益求精的落实精神,金融监管当局通过制订督促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关制度,使金融机构实现业务和员工思想引导两手抓,实现两手都硬;并完善业绩考核机制,建立正确考核导向,消除片面追求业绩行为,从内部源头上堵塞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不给居心叵测的银行员工以任何可乘之机;同时除了问题能及时得到查处外,对金融消费者受损害的利益进行及时补偿,消弭社会各界对金融机构的责难和非议。第三,建立完整的金融维权社会体系,提高金融消费维权的透明度,使金融消费侵权案件能及时上达金融经营机构和金融机构的高层,使金融侵权案件能得到高度重视,消除查处障碍。并完善信息反馈机制和监督渠道,设立金融侵权举报电话,聘请金融维权社会监督员,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金融行业管理部门设立查处机构,充实查处力量,接受金融消费侵权举报,实现金融侵权行为监管的全覆盖,铲除金融侵权案件滋生的社会土壤,提高金融侵权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缩短金融消费者维权时间,降低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让金融消费权益受害者满意,也让金融监管机构真正发挥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神威。

  第四,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法治力度,将金融消费者所有维权行动上升到法治层面,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顺利推进,建立金融消费者维权良好社会生态,实现金融维权的正常化和法治化。具体说,就是取消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部门规章,将侵害金融消费者所有维权活动全部纳入法治轨道,彻底消除过去金融消费者维权无法可依或依法不足的尴尬局面;同时,要做到严峻刑法,加大金融领域假冒伪劣行为的违法成本,无论是金融机构违规违法还是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除追究行政的、经济的处罚责任之外,对造成一定数额的损失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增强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法治威慑力,有效刹住金融领域的假冒伪劣行为。此外,加大执法机构联合执法力度,消除过去执法各自为政、相互分离、执行力软弱涣散状态,有效整合金融维权监管资源,形成金融维权合力,使金融假冒伪劣行为无处遁形。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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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股灾 银行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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