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应对债转股产生担忧心理

2016年10月12日17:34    作者:莫开伟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莫开伟

  从小的方面讲,不让银行直接债转股具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避免“债转股”企业的风险直接传导到银行。从大处着眼,不让银行直接债转股,具有十分充足的理由和条件,足可保护银行信贷债权不受损害。

  10月10日,国务院同时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和《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通过债转股,将为负债率高企的企业提供了一条化解债务风险、降低杠杆率的有效通道。

  显然,《指导意见》出台为债转股提供了明确政策依据,意味着讨论了几个月的债转股即将进入实施阶段。债转股不仅利好企业,同时也有利于化解银行信贷风险。但《指导意见》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的规定,可能让银行机构对债转股产生疑虑,甚至还有影响银行对债转股的积极性之虞。银行产生担忧主要是怕在债转股过程中丧失话语权,导致银行权益受损。

  但在笔者看来,银行大可不必为此忧虑。因为从小的方面讲,不让银行直接债转股具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

  一是通过第三方债转股实质在为银行做好风险隔离,避免“债转股”企业的风险直接传导到银行。

  二是通过实施机构,可对债转股企业实现更集中、更专业的管理,克服银行自身能力不足缺陷;同时债转股是一项长期工作,避免消耗银行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债转股企业日常管理,使银行有更多精力专注经营发展。

  三是可避开违反《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等相关金融法律规范之嫌。四是可杜绝银行碍于人情和各种行政干预造成的债转股“道德风险”。

  同时,从大处着眼,不让银行直接债转股,具有十分充足的理由和条件,足可保护银行信贷债权不受损害。

  首先,明确了债转股对象企业范围,确定了“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不会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混迹其中,既可有效避免道德风险,也可净化债转股环境。此次《指导意见》突出了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特征,与上一轮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明确了债转股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对于“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和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的企业则严禁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这意味着,此轮国企债转股仅在过剩产业的龙头企业、大型企业中开展,那些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将通过破产、重组等手段退出市场;同时,也意味企业完全由市场主体自己选择,以相关法律为准绳,价格也由市场来决定,辅之法律保驾护航。

  其次,确定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原则,增强了银行债转股话语权和自主性,可有效消除不必要行政干预,避免了“拉郎配”等行政干预风险。本次债转股对象企业实行市场化选择,债转股资产实现市场化定价,债转股资金实现市场化筹集,股权实现市场化管理和退出,并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得确定具体转股企业,不得强行要求银行开展债转股,不得指定转股债权,不得干预债转股定价和条件设定,不得妨碍转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预债转股企业日常经营等等,完全打破了行政指令来推动债转股实施的旧模式,首次厘清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不但可以适当降低银行股权资产的风险权重,且有利于保证债权人股东利益,对经济有积极作用。

  同时,还规定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并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这实际上大大提高了银行在债转股过程中的主动权和灵活选择权。

  再次,对债转股企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公司治理要求,企业运行机制和管理效率将得到进一步提高,抗风险能力也将进一步增强,使债转股有了可靠保障,可大大降低债转股之后风险。

  此次《指导意见》规定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前提条件,要求通过市场化债转股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这意味着债转股之后的企业将更有经营管理活力,为走出经营困局奠定了基础。

  同时,债转股也意味着企业债务负担下降,不用偿还利息,使企业更加有资金势力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对企业扭亏增盈、走出困境起到强大推动作用;对银行来说,也可暂时降低不良信贷资产,使银行把更多精力专注到其他企业及信贷项目经营管理;能使银行获得比较稳定股金红利,增强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最后,债转股既有明确的方式,又有政府、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相关机构参与,更有相应法律规范保驾;既增强了债转股对象甄别力和准确性,又能分散债转股风险,使债转股始终运行在健康有序轨道上。

  此次《指导意见》规定银行将股权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管理,银行再从资产管理公司处获得股息和分红,使银行债转股之后的收益稳定且有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债转股所需资金也同样将以市场化方式筹集,实质是鼓励企业大力发展股权融资,有效扩大了企业融资的入口。

  尤其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是打通出清僵尸企业、释放信贷资源的最有效出口;而且,市场经济下企业有生也有死,通过破产清算,金融等社会要素资源才能“转”起来,企业沉重的债务负担才有可能“解套”,这意味着将盘活一部分银行不良债权,也意味禁止僵尸企业债转股减少了市场对于不良债权变为不良股权的担忧。

  而且更能让银行放心的是,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提到了要注意防范不良资产转让中的定价风险,要求债权转让要通过评估或者估价的程序进行公允定价,科学合理地确定转让价格。这意味着未来细则或将对定价作更多规范,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定价,本轮债转股定价也会更趋于合理,银行大可不必为自身权益受损而担忧。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欢迎关注官方微信“意见领袖”,阅读更多精彩文章。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的+号,选择“添加朋友”,输入意见领袖的微信号“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关注。意见领袖将为您提供财经专业领域的专业分析。

意见领袖官方微信
文章关键词: 债转股 银行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绩效主义让中国企业陷入困境 华人温哥华拆房为何引发抗议 20万新三板投资者必关注:刘士余亲自站台意味着啥? 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十点思考 预售制是房地产去库存拦路虎 中投为啥从加拿大撤走千亿投资? 统一金融监管体系不会一蹴而就 新三板动真格了:国资投券商被祭旗 刘士余磨刀霍霍向豺狼 2016年换美元小心踏错节奏 A股市场的不振是不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