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破二维码支付的那层窗户纸

2016年09月05日10:29    作者:赵鹞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赵鹞

  二维码不是引导信息流的管道,真正产生价值的是管道连接的另一端。故而,商业银行也必须依靠发行“二维码”实现“得账户者得天下”。行文至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宇宙大行”工商银行高调宣布进军二维码支付市场的用意了。

  条码尤其是二维条码作为一种信息容量大、成本低廉的信息载体,目前已在互联网、电子商务等众多行业取得规模化应用。近几年,基于二维条码的技术在金融支付领域的应用发展非常快,形成了所谓的条码支付。

  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业务规范》),条码支付是指应用条码技术,向客户提供的、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读取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读取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由《业务规范》的权威定义可知,条码支付是一种“面对面”支付方式,需要付款人电子设备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因而其既有银行卡收单的特性,也有网络支付的优势。

  众所周知,条码支付特别是二维条码支付(以下简称二维码支付)本质上是一种线上线下融合的新兴支付方式。依托二维码这一连接线上线下的关键“入口”,与只能在线下使用的银行卡收单模式相比较,二维码支付既能够在线上场景中独占鳌头,还能在线下场景中“摧枯拉朽”,其无论在用户体验还是场景匹配等方面都大大优于银行卡收单这一传统业务模式。

  然而,细读《业务规范》,我们不难发现条码支付特别是二维码支付被视为线上支付的一种方式,将其与线下支付(银行卡收单)严格隔离开来,无形之中形成了线上与线下支付的那层“窗户纸”。

  首先,这层“窗户纸”是“银行卡”与“二维码”的区别与联系。事实上,若不考虑“银行卡清算”这一特殊概念,“银行卡”的本质就是记载付款人账户信息并借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物理介质。在这个物理介质上载有付款人名字、账户发行机构名称(发卡行名称)和一串唯一的数字(卡号)等账户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及付款人账户的敏感信息(第1磁道信息和第2磁道信息)被写入卡片上的磁条中(安全芯片的原理也一样),以便在保护敏感信息的同时可被数字化读取这些信息,用以完成后续的电子支付指令的传输、验证和执行。

  根据《业务规范》,“ 条码信息不应包含任何与客户及其账户相关的敏感信息,仅限包含当次支付相关信息”,这也就是说“二维码”也是可以载有付款人账户信息的[1],信息可以Token化方式加密,账户信息以数字化的虚拟形式展现出来,而非银行卡那样的物理介质,但支付指令的传输、验证和执行与银行卡支付的无本质差异。因此,我们可以说,在这种语义下,“二维码”就是虚拟介质的“卡”。

  其次,这层“窗户纸”是“发行银行卡”与“发行二维码”的区别与联系。如上,仍旧不考虑“银行卡清算”,商业银行发银行卡(简称发卡)的本质就是发行自己品牌的(个人)银行账户,也就是说发卡越多,使用自己品牌的(个人)银行账户的客户就越多。容易知道,传统发卡主要依赖的是银行网点(包括自助服务设备,如POS终端、ATM等)的数量与服务,网点数量越多,网点服务越丰富,发卡就越容易。根据《业务规范》,支付机构可基于支付账户开展条码支付,也就是说,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都可以基于各自的账户体系(支付账户/银行账户)开展二维码支付,因而,用户选择生成“二维码”这一行为的背后是用户选择使用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的账户服务,本质仍旧是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发行”自己品牌的账户。

  这种“发行账户”的能力取决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的场景数量与服务能力,也就是说,传统发卡模式下,商业银行比拼的是网点数量与服务能力,网络模式下,则是比拼场景数量与服务能力,“网点”与“场景”的本质同一,使得“发卡”与“发行二维码”本质也是同一的。

  最后,这层“窗户纸”是“卡号”与“账号”的区别与联系。回顾银行卡的发展历史,银行卡号并不天然与其对应的银行账户是同一的。在银行卡出现之前,就有了银行账户,支付交易以支票和存折等纸质物理介质代为发起(支票或存折上载有银行账户的信息),由于技术进步引致的电子支付的兴起,使得银行卡逐渐替代了纸质物理介质,成为零售电子支付的主要形式,故而那一串唯一的数字对应着银行账号,即“卡号”就是“账号”。

  值得指出的是,现在即使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银行卡号并不与银行账号是同一的,只是我国的银行卡产业发展的特殊性使得银行卡与(个人)银行账户同一了(银行卡号就是银行账号)。现在,随着技术进一步发展,支付介质虚拟化技术发展及应用。使得银行账户再次与银行卡等物理介质发生分离,特别是人民银行于去年底发布的《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这使得银行的Ⅱ类户和Ⅲ类户与银行卡号所代表的Ⅰ类户分离,本质上就是银行账户在有限的条件下与银行卡号分离---Ⅱ类户和Ⅲ类户自然可与二维码相结合。由于支付账户本质上是电子簿记,与二维码的结合更是在情理之中。

  之所以会发生银行账户与二维码的结合,是因商业银行在网络环境下发行账户、活跃账户的迫切需求。传统模式下,商业银行依靠发卡“得账户者得天下”,网络环境下,商业银行已经认识到“二维码”服务社交、O2O生活服务、网购等全方位的跨界属性,最低成本的赋予物品“Link属性”使得二维码成为线上线下的关键入口。

  这不同于以往静态信息的展示,二维码被扫描后,用户行为即被链接带走,不再与它有关,因此,二维码不是引导信息流的管道,真正产生价值的是管道连接的另一端。故而,商业银行也必须依靠发行“二维码”实现“得账户者得天下”。行文至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宇宙大行”工商银行高调宣布进军二维码支付市场的用意了。

  捅破二维码支付的那层“窗户纸”,我们可知道传统的“发卡大行”已经易位。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卡等实体介质的分离必是大势所趋,这将有力的促进“互联网+金融”新业态有效形成“发卡”与转接清算实质分离的市场格局,账户清算将成为银行卡清算的最有力的竞争者,它将打破线上线下的分隔,真正实现“泛账户”的应用,并且颠覆银行卡收单的价格体系,对银联等传统银行卡组织形成了最严峻的生死挑战。

  (作者曾为金融从业人士)

  [1]目前,在美国、欧盟等地区也已经开展了条码(二维码)支付业务,允许二维码加载账户、收款人等支付信息,并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进行规范。

  (本文作者介绍:金融学博士在读。谙熟第三方支付及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脉络及要点。兼任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责任编辑:张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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