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家P2P能洗清非法集资嫌疑

2016年05月05日14:32    作者:李庚南  (0)+1

  文/新浪财经金融e观察(微信公众号:sinaeguancha)专栏作家 李庚南

  P2P网贷行业作为一种新生业态,一直以来都徘徊在“非法集资” 的边缘,或许从出生那天起就被打上了非法集资的印记。对于乱象丛生的P2P网贷行业,确实已经到了需要快刀斩乱麻的时候,唯有通过重拳出击,来一场暴风骤雨式的整治,方可遏制如病毒蔓延式的诈骗跑路事件。

  生,还是死?这对于众多P2P网贷平台而言已不只是一个深奥的哲学问题,而是当下必须直面的命运了,当互联网金融整治风暴来临的时候。

  日前,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对民间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的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 重拳打击非法集资。P2P网贷行业作为风险高发频发领域,将是这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对象之一。

  尽管运动式的整治并非理想的监管方式,甚至也并非管理层的本意。但是,对于乱象丛生的P2P网贷行业,确实已经到了需要快刀斩乱麻的时候,唯有通过重拳出击,来一场暴风骤雨式的整治,方可遏制如病毒蔓延式的诈骗跑路事件。

  P2P网贷行业作为一种新生业态,一直以来都徘徊在“非法集资” 的边缘,或许从出生那天起就被打上了非法集资的印记。

  虽然非法集资活动一直是监管层打击的对象,但管理层在对待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业态方面,采取的是呵护与包容态度,并未对其设置任何准入门槛和监管措施,客观上致使行业野蛮生长。

  但罪或者不罪,非法集资的行为都在那里。实际上,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几乎所有P2P平台都或多或少沾染了非法集资的痕迹。

  从法律层面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P2P网贷平台大多难脱非法集资的“干系”。最高法院《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2010年》第3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涉及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涉及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被追究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从P2P网贷平台发布的融资标的或者理财产品看,融资金额动辄数百上千万元,鲜有20万元以下的标的,所涉及的公众对象更是众多。因此,无论是纯粹的个人或企业融资行为,借款人借助P2P网贷平台,向社会公众借款并许诺本息回报,其行为从严格意义上看大多已触碰非法集资“红线”,构成事实上的非法集资。

  不要以为这仅是借款人的行为,与提供信息中介的P2P网贷平台无关。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2014年联合下发的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2014年》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P2P网贷平台需要为借助平台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甚至被追加为非法集资“共犯”。

  因此,即使纯粹意义上的、相对规范的P2P网贷平台也很难“洗清”非法集资的嫌疑,成为直接或间接的非法集资主体。更何况,还有很多运作不规范的P2P网贷平台,存在自融行为或实际上充当金融中介,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一些缺少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顶着互联网金融的光环,自设P2P网贷平台,作为自己融资的工具。通过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一些P2P网贷平台通过第三方为投资者提供了本金和收益担保,自建资金池,成为准金融中介。

  从行政管理角度看,剖析P2P网贷平台的功能设计及运作模式,也往往难脱非法集资的嫌疑。2014年4月21日,在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明确P2P网贷有三种情况涉及非法集资:(1)理财-资金池模式;(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3)庞氏骗局模式,即平台发假标自融,借新还旧。前不久央行牵头多部委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列出了关于P2P网贷的负面清单,要求P2P不得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期限错配、期限拆分;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对于P2P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

  只要登录“网贷之家”平台,看一看各平台的产品展示、营销说明,便可一目了然:至少在自动投标、债权转让等功能设置方面难脱非法集资的嫌疑。据笔者对网贷之家数据分析,“网贷之家”排行榜前100家P2P平台中,75%可以自动投标,79%可以债权转让。尽管自动投标、债权转让等行为并不等于资金池,但在行业自律尚非常脆弱情况下,极易滑向“资金池”,触碰监管“红线”,进而具备非法集资的要件。

  对于一些运作相对规范的P2P网贷平台而言,开展行业整治或许正是他们所期盼的,因为他们希望远离“劣币驱逐良币”的悬崖。但是,如果严格按《非法集资司法解释2014年》执行起来,恐怕绝大多数平台都难脱非法集资的干系。这就要求这次整治活动应该设置一个合理的度,毕竟整治的目的还是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更健康地发展。

  那么,如何设置和把握P2P网贷平台整治的度?

  如果纯粹从P2P网贷行业整治出发,笔者以为,当务之急是如何重拳出击,打击P2P平台“跑路”,加大各部门联合惩戒力度,遏止“跑路”现象,营造不敢逃、不能逃、不想逃的氛围。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网络借贷管理办法落地。要通过提高准入门槛,扎好篱笆,将一些抱有“诈骗”初衷的不法分子挡在门外;要通过设置监管红线、明确负面清单、强化过程监管,有效隔离风险;同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包括建立相应的风险保障、追偿机制以及平台破产后对已存续的借贷合同的维护机制等。

  在此,笔者依然要重复一句曾在《P2P网贷真的可以不需要设门槛吗》中说过的话:如果我们的监管还没有强大到能及时识别风险、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予以处罚,如果还不能产生使P2P平台不敢跑、不能跑、不愿跑的震慑力,那么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将风险关口前移显然是理性的选择。

  如果从打击非法集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需要合理划定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界线。应将P2P网贷平台违规行为或不规范行为(实际上,至今还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制出台)与非法集资区分开来,切忌简单归类、“一刀切”。前者有待相关监管规制的出台及规范,后者则应对照非法集资的核心要件,对涉及非法集资的坚决依法处置。就P2P平台直接涉嫌非法集资方面,重点是设资金池,搞自融、设立虚假标等。关键是看投资标的背后是否对应了真实的融资需求,以及所吸收的投资资金的所有权是否实际转移至P2P 平台。

  不能忘记的是,整治互联网金融的宗旨应该最终落到保护投资人(消费者)权益上来。笔者始终认为,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P2P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应以保护消费者(投资人)为核心和基本出发点,坚持适度监管原则,把握好监管边界。既要看到P2P网贷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负面性,坚决重拳出击,及时清理掉行业中资金池、自融、无标假标等伪互联网金融企业,清除P2P网贷行业的“害群之马”;又要从经济发展客观现实需求及监管资源状况考量出发,客观看待P2P网贷行业在缺乏监管规制下滋生的不规范问题,比如自动投标、债权转让等模式。在这方面,应坚持制度先行。没有合理的规制又何谈规范?

  诚然,大乱还需大治,但运动式的整治治标未必治本。如果不能尽快从制度上解决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那么P2P网贷乱像或将在整治后死灰复燃,而代价则是更多老百姓的钱袋子被无情刺破!

  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我们期待P2P网贷行业在整治风暴中实现涅槃重生。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邹枫 S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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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p2p 投资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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